離婚2個孩子怎麼判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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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2個孩子怎麼判撫養權,現在離婚的概率是很高的,如果夫妻兩人感情破裂,到了離婚的時候,那也要考慮方方面面的事,特別是關於離婚撫養權的問題,那離婚2個孩子怎麼判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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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有2個孩子怎麼判撫養權?
離婚案件中就孩子撫養問題,法庭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決:
1、如果雙方可以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出具判決書;
2、如果雙方不能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法院會按照一人撫養一個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
3、判決撫養的時候法院會參考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因素進行判決,通常情況下,兩週歲以內的子女原則上女方撫養,兩週歲到八週歲之間的子女法院會按照有利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八週歲以上的子女可以徵求孩子意見。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權能否變更?
離婚時法院將子女判給對方,後來狀況發生變化,想自己撫養子女,這在法律上稱爲撫養權的變更。其中撫養權變更的方式有兩種:協議和起訴。
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因此只要父母雙方都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對撫養費如何支付也達成了一致,沒有矛盾和糾紛就可以。
如果父母有一方不同意變更就須通過起訴的途徑解決。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撫養權二審改判很難嗎?
上訴會不會改判,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一審適用法律法律錯誤,事實不清或者有新的證據等情況是會改判的.。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對於二審的撫養費糾紛案件,如果沒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會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綜上所述,法庭在司法實踐遇到的離婚案件中,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決:如果雙方可以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按照雙方當事人合意判決;若雙方不能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法院會按照一人撫養一個子女的原則,同時會參考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因素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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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撫養權有爭議的夫妻,訴訟離婚時,法院以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進行判決。對於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法院一般會將撫養權判給孩子的母親。對於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孩子本人的真實意見。
如果是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在民法典實施生效前,非雙胞胎的婚生子女一般一人一個進行撫養。但一人一個是否真的是最利於孩子成長呢?我認爲,在特定的情況下,一人撫養一個是平衡父母雙方利益的一種方式,但不一定最適合孩子。
如果站在孩子的角度上,兩個孩子從小在一起生活、成長,父母離婚,必會給孩子帶來一定影響。而如果父母關係緊張或者勢如水火,那麼兩個孩子再見面的可能性也比較小。兩個子女間的感情不但無法得到維繫,甚至可能漸行漸遠。
如果兩個孩子一直隨父親或者母親一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已經形成了穩定居住生活的現狀,那麼,另一方一定不瞭解孩子目前的學習、生活或等情況,也無法照顧孩子。強行判決,導致孩子生活發生鉅變,更不利於孩子成長。
在民法典實施生效後,法院在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時,最根本的原則還是以未成年的健康成長爲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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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對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撫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標準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週歲爲止。
《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爲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具體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適當提高撫養費的情形有: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降低或免除撫養費的情形有: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的;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
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總的來說,離婚怎麼判孩子?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主要考慮這麼幾個因素:一是孩子的年齡;二是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三是雙方的受教育程度;四是孩子的意願(指年齡稍大且能進行意思表示的孩子);五是孩子的生活習慣;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撫養意願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等等,但總的原則在於: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某方是否利於孩子未來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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