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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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如今很多人的感情是非常容易破裂的,所以離婚也成了常事,女方在結婚的時候是住在丈夫的家中或者丈夫爸爸媽媽家中,那麼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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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沒有房子住怎麼辦
2001年4月28日公佈實施的修正後《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所謂“適當幫助”是指在不影響提供幫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對另一方給予的一次性幫助。
如何界定“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相關司法解釋作出如下規定:
(1)一方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2)如果離婚時,一方無住房的。”因此,離婚時一方沒有住房,另一方可以用自己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居住權或所有權,幫助對方解決住房困難。解決對方生活困難的方式、數額、時間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
離婚後沒有自己的住房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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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
1、在2001年實施修正後的婚姻法中規定,如果夫妻離婚以後有一方生活困難了,那麼另一方應該給予適當的幫助,就比如從住房等個人財產裏面給予幫助。所謂的適當幫助,前提是不影響提供幫助的那一方的生活,而且是給予的一次性幫助。
2、司法解釋如何界定離婚以後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規定如下:
(1)依靠個人的財產以及離婚時候分得的財產,依然沒有辦法維持基本的生活。
(2)離婚以後有一方沒有地方住,那麼另一方就可以用個人財產中的居住權或者房屋所有權來幫助對方解決住房困難的問題。
但是解決這個困難的方式、時間還有數額要靠雙方來協商,協商不成人民法院會進行判決。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後女方沒有房子住咋辦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二、離婚後女方能不能住男方房子
1、在離婚的時候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怎麼處理在婚姻法的第31條中就有明確的規定。規定內容是先由雙方通過協議來進行處理,如果協議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且按照照顧女方以及照顧子女權益爲原則來進行判決。
2、關於離婚後女方能不能住在男方的房子裏面,其實涉及很多的情況,具體問題應該具體分析。就比如如果房子是結婚之前男方的父母購買的
那麼離婚的時候房子如何分配主要是看房產證上面有沒有加上女方的名字,如果有那麼女方也是該房子產權的共有人,可以要求將該房屋進行分割。
如果房產證上面有份額約定就按照份額來分,如果沒有則一般情況下是一人一半。但如果能證明這個房子出資人是男方的父母,而女方沒有出一分錢,那男方可以要求多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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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前轉移財產常見的幾種方式
1、直接隱瞞
對於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己方往往採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2、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戶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戶: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係,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爲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係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爲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託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後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4、僞造債務
因爲我國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懲治不力,以串通僞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佔、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贅敘。
二、夫妻一方轉移財產怎麼辦
如果還沒有起訴離婚的,對方已經有轉移財產的跡象,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最好要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隱藏、變賣財產的行爲,因爲如果保全錯誤的,申請人需要賠償因保全錯誤帶來的損失,因此,申請財產保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財產保全後,應在財產保全的15日以內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保全。到時候更給對方轉移財產提供機會。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期間,對方企圖轉移財產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對方仍然實施轉移財產的行爲,你可以及時向法院彙報情況,法院視情形對其罰款、拘留等。
另外,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債務等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實施該行爲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關於夫妻一方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爲,可能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然在離婚的時候也是經常發生的。如果對方有預謀離婚的話
往往在提出離婚之前就有轉移、隱瞞、變賣、毀損共同財產的行爲。但對於另一方來講,有時候可能很難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爲,就會導致這部分共同財產無法得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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