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對婦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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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對婦女的權益,現在的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每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當自己的權益收到侵害的時候,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下面是新民法典對婦女的權益。
新民法典對婦女的權益1
一、性-騷擾的禁止權。
以下是性-騷擾行爲和承擔責任的規定。
第1010條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二、婚姻的撤銷權。
以下是無效、脅迫的兩種婚姻撤銷權。
第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1054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離婚冷靜權。
以下是行政登記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感情破裂離婚權。
以下實際是離婚法定條件和訴訟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三、第10794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五、夫妻共同的財產權。
以下包括但不限於撫養孩子等屬於“其他勞務報酬”。
1、婚前財產:《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第1063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分割財產:《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六、幼兒的撫養權。
以下固定把不滿兩週歲孩子歸爲母親直接撫養。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七、無過錯的索賠權。
以下把無過錯方列爲有損害索賠權。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八、夫妻的居住權。
以下在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增加居住權。
第366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368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369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70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371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九、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權。
以下分別明確夫妻的共同債務的界定。
《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民法典對婦女的權益2
一、民法典強調
婦女享有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等。這一系列規定,強調了婦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權利。
二、針對生活現實和婦女的生理、心理特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婦女的民事權利給予保護
(一)對特殊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本條是關於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目的在於保護處於特殊時期的婦女的利益。本條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點
根據女性生理、心理特點,在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特殊時期包括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第二點
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提出離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明顯處於較爲弱勢且需要照顧的狀態,此時提出離婚必定有較爲迫切的原因,給予女方此期間內的離婚自由,更有利於對婦女權利的保護。
第三點
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此處的“確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進行裁量,判決准予離婚。
(二)離婚財產分配時對無過錯方及女方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對爲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給與在離婚財產分配上的照顧和補償。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擔較多的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務事項,這些往往無法直接轉換爲經濟收益,但對家庭內部卻有重大的意義。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往往以犧牲個人事業、利益爲代價。
民法典在借鑑原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經濟補償。對於賠償標準,民法典規定爲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三)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保護
現實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資舉債等情形略多,作爲不知情的婦女一方有可能對非自身意願的舉債承擔責任。民法典對此予以相關規定,既明確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共同償還,確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於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單方舉債,未舉債一方不承擔債務,保護了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不僅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共籤”的原則,也明確了爲家庭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應爲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分爲三種情況:
NO.1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
可以是雙方事前的共同簽字確認,也可以是一方事後的追認。此處,未對事後追認的方式作出具體規定,除了書面形式外,採用電話錄音、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的確認也是允許的。
NO.2
爲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此類債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費用、子女的撫養費用、老人的贍養費用、醫療和教育費用等,對這類債務,雙方應該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NO.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對於這部分債務應當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方面,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該作爲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另一方面,債權人不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種情況下原則上不作爲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規定將此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時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
新民法典對婦女的權益3
一、《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的財產權益
1、民法典中,對女財產權益保護的規定中比較多的,包括以下的規定:
(1)、女性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害女性合法的財產權益;
(2)、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的工資、勞務等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製度,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5)、夫妻離婚時,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主張離婚經濟補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
二、女職工勞動權益有哪些
①平等就業的權利。婦女與男子一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②選擇職業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婦女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從事的職業。
③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婦女在向用人單位付出勞動的同時,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④休息休假的權利。婦女有權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⑤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特殊的勞動保護。
⑥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必要的職業培訓。
⑦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婦女在退休、患病、負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有權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享受國家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
⑧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婦女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⑨其他勞動權利。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中對女性財產權益沒有作出專門性的規定,而普遍規定的,對女性財產權益保護有關的規定如合法的財產權益受保護、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夫妻離婚時,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較多義務時,離婚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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