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配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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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配共同財產,共同財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以下了解如何分配共同財產。
如何分配共同財產1
分配共同財產的辦法:一般情況下,共同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協商分配方案處理,但若夫妻雙方無法就共同財產分配達成協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如何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爲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爲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如何分配共同財產2
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既有聯繫也有區別
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既有聯繫,也有區別。家庭共同財產一般包括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共同受贈的財產以及共同購置、積累的財產,其中,也包括了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另案處理;或者中止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對屬於事實婚姻以及非法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怎樣處理?
屬於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的財產視爲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屬非法同居的,其財產按一般共有關係處理。所謂一般共有關係是指,如果不能證明屬於個人財產的,則認定爲共有財產,在分割時,根據實際情況,如共有財產的形成、對共有財產的貢獻等等按份分割。
男女平等,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在封建社會裏,重男輕女,男尊女卑,是維護統治秩序的一個基本原則。表現在繼承權上就是男女不平等,父親的財產只能由兒子繼承,女兒基本上沒有繼承權,即便有,在數量上也受到限制;而妻子在丈夫死後,也無權繼承丈夫的財產。
這種封建思想至今仍然頑固地存在許多人的頭腦裏,取消女子繼承權、干擾喪偶的婦女帶產再嫁的現象仍然十分嚴重。例如:粵北某山區某民兵營長在訓練中犧牲,縣民政局給其親屬發放了3000元撫卹金,結果讓民兵營長的哥哥領走了,說這錢就存在銀行裏,等孩子大了我再給他,沒我的簽字,誰也不能取。
另外,民兵營長的妻子欲把三間房子賣掉後回孃家住,又遭其阻攔,說:“我們這裏的規矩,你不走,可以住,你要再嫁人,財產是不能帶走的,人在房子在。”
因此,爲了保護婦女的繼承權,繼承法特別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1條對這一原則進一步給予強調:“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這個原則,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同一親系的男女繼承權平等。即兒子與女兒的繼承權平等,包括已出嫁的女兒,都是父母遺產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特別注意的`是,作爲繼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2、代位繼承權男女平等。所謂代位繼承權,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享受繼承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不論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或者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均應視爲被代位繼承人。他們的女兒也不論是婚生女、非婚生女、養女或有扶養關係的繼女,都與他們的兒子一樣,享有代位繼承權。
3、婦女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這裏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婦女作爲母親,和父親一樣,是子女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作爲繼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4、婦女有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的權利。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法定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沒有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婦女就可以和其餘法定第二順序繼承人一道,參與繼承。
5、配偶互有繼承權。丈夫死亡後,妻子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有權繼承亡夫的財產。
6、遺囑處分遺產的權利、遺囑繼承權、受遺贈的權利男女平等。
如何分配共同財產3
領證之後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嫁妝的含義
嫁妝,亦稱“陪妝”、“妝奩”。發送後,女方即準備嫁妝,某些大戶人家當女兒出生時還特地釀酒,裝入酒埕,埋在竈口地坑,稱“女兒紅”,待出嫁日,讓親友分享。嫁妝窮富懸殊,厚薄不一。
收到大禮後,女家最遲需於大婚前一天把嫁妝送到男家。嫁妝是女家身份與財勢的象徵。
二、領證之後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從法律角度來講,嫁妝必然是包含了父母對自己女兒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對於該嫁妝是否包含對另一方的贈與,在女方父母無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則是存在爭議的。
對於嫁妝的歸屬認定問題,應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認定。男女雙方結婚組建的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的。
對 於一些日常家用產品,如冰箱、洗衣機等物品,女方父母在實施贈與行爲時,主觀意識上是供雙方在今後的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且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也是雙方都享受到了贈與物提供的服務,故應認定這類物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而對於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項鍊等,因其具有人身專屬性,參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該類嫁妝應屬於贈與人以自己的行爲表 示明確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對於房產、車輛等通常需要進行物權 公示的大額財產,若在進行產權登記時登記在了雙方名下或由於某些原因登記在了男方名下,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視爲女方父母對雙方的贈與。
三、嫁妝清單
常見陪嫁物品:
1、珠寶首飾
2、家用電器
家用電器方面也是女方陪嫁的重要物品之一,最常見的陪嫁就是電視機、冰箱、洗衣機,其他就要看新人的需求以及女方家庭的考慮了。
3、牀上用品
牀上用品一般包括被子、枕頭等,並且女方準備的牀上用品是十分講究的,一般枕頭是需要龍鳳枕,寓意龍鳳呈祥;被子的數量也是要雙數,象徵好事成雙,如果是合歡被就更好了,寓意新人和和美美。
4、洗漱用品
結婚需要的洗漱用品一般也是女方準備的,比如牙膏、牙刷、洗髮水、沐浴露、桶、盆、碗筷等,一般數量要求也是雙數,結婚的時候可以把洗漱用品放在臉盆和桶裏,然後用紅布包着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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