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總結案件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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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總結案件爭議焦點,隨着社會在不斷的發展,一些關於法律的問題的也逐漸嚴格起來,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並將採納證據的情況進行逐一說理論證,下面小編整理了如何總結案件爭議焦點。
如何總結案件爭議焦點1
1、 什麼是爭議焦點?
糾紛起,兩造生,兩造相爭,各執一端,僵持不下,難以定論,遂訴諸法院。法官查證事實,辨法析理,一斷於法,作出裁判。爭議焦點即產生於此過程之中,乃兩造必爭之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9條規定: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6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2、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依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一般而言,法官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答辯意見及證據交換情況,即可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對比原告訴訟請求與被告答辯意見,結合證據交換或庭審答辯情況,爲歸納爭議焦點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焦點往往並不侷限於原被告雙方的訴請或答辯,一則由於原被告雙方往往基於一方利益有意或無意模糊爭議焦點,二則由於爭議焦點所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予以解決,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結合個案具體情形進行綜合歸納。
3、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爭議焦點?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和《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相關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時或者在庭審時歸納爭議焦點的,應當寫明爭議焦點。爭議焦點的擺放位置,可以根據爭議的內容處理。
爭議焦點中有證據和事實內容的,可以在當事人訴辯意見之後在當事人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中寫明。爭議焦點主要是法律適用問題的,可以在本院認爲部分,先寫明爭議焦點,再進行說理。
理由部分,有爭議焦點的,先列爭議焦點,再分別分析認定,後綜合分析認定。沒有列爭議焦點的,直接寫明裁判理由。
如何總結案件爭議焦點2
一、不歸納爭議焦點。
在整個庭審中沒有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任何歸納,有的法官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庭前沒有必要的庭前準備,開庭時不知如何歸納;或者覺得案情複雜,害怕歸納爭議焦點不準確而引起當事人不滿,所以採用老辦法、乾脆不歸納爭議焦點。
二、爭議焦點歸納過於簡單。
混淆了訴訟請求與爭議焦點的關係,簡單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歸納爲爭議焦點,例如當事人只有一個訴訟請求時但同時存在多個爭議焦點時,而沒有抓住雙方爭議的內容進行詳細準確的歸納,簡單的將當事人訴求歸納爲爭議焦點;或者一個案件存在多個爭議焦點時,只歸納了其中一部分焦點,出現遺漏歸納爭議焦點的情況。
三、當事人對焦點的歸納提出異議時,沒能很好的進行補充或修改。
當事人對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異議時,有的法官沒有理採,或者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理由與本案無關時,沒有進行必要的解釋。
如何總結案件爭議焦點3
爭議焦點歸納的作用
案件的爭議焦點可以認爲是案件庭審活動的中心任務,爭議焦點歸納的過程就是法官引導訴訟的過程。爭議焦點歸納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第一點是具有聚焦作用
法官在歸納爭議焦點時對當事人自認的內容作簡化處理,可以避免訴辯過於分散,導致庭審效率低下;法官通過爭議焦點的闡明,使雙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訴辯內容集中到爭議焦點的範圍內,這樣在爭議焦點的指引下,當事人更加容易把握舉證質證的重點。
第二點是理清審判思路的作用
在歸納爭議焦點前將雙方認識一致的事實經過庭審先行確認後,可以使當事人始終清晰地把握案件審理的發展方向,從而清晰地闡明自己的訴辯理由。
第三點是有利於案件審理活動的順利進行
準確無誤地找到爭議焦點,對於法官來說能夠更加容易駕馭庭審、組織雙方舉證質證,同時對書記員來說能夠準確地進行法庭記錄。
納爭議焦點的基本方法
歸納爭議焦點的基礎是積累經驗,在此基礎上進行總結。案件爭議焦點往往不是浮在表面上的爭議問題,而是隱藏在爭議的問題之後,是雙方矛盾的根源、糾紛發生的“癥結”。
一般情況下,具有一定審判經驗的法官,在聽取了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後,就能很快找出雙方糾紛發生的“癥結”所在,所以審判經驗很重要,但審判經驗不是處理的案件數量多就自然有的;
有的法官審了很多年案件也不見得有長進,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於總結。經驗多了,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提高,找“爭議焦點”自然找得準。
(一)排除法
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是在庭審過程中作出,應首先認真聽取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歸納出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部分,排除不構成或推定不構成爭議焦點的事實,然後對於雙方陳述有爭議的部分劃定主次,主要爭議的那些事實可以確定爲爭議焦點。
對爭議焦點的.歸納,是一個逐步需要認知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對一些法律關係較爲複雜的案件,在我們自己的審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階段進行,通過庭審前閱卷初步瞭解案情,需要的話進行庭前證據交換來部分排除,這樣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就會逐步形成,如此對爭議焦點的層層篩選,能更爲準確。
(二)類案分析法
我國雖然不適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也是準確適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對於指導法官歸納爭議焦點,特別對案情複雜、法律適用困難的案件,分析類似案例,吸取經驗,能更有效地歸納出爭議焦點。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件,通盤依次檢查,能夠全面、準確地歸納案件爭議焦點。比如還是在侵權糾紛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確侵權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件即損害事實、過錯及因果關係;
對照構成要件依次排查,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作爲案件事實予以認定,當事人有爭議的就應當作爲爭議焦點,來統領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和認證,就會使庭審過程結構清晰,邏輯嚴密,取得好的庭審效果。
(四)“倒推法”
這是參照中學時期解幾何題經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據已知的條件推出結論,倒着推理是根據結論向前推出應具備的條件,“倒推法”在尋找爭議焦點上效果也不是蠻不錯的。
仍以前面的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案件爲例:原告主張被告實施露天焚燒秸稈的行爲,被告吸入混合性氣體引發中毒性肺炎住院治療,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我們先假設原告的主張能夠成立;
查明兩個事實即被告有污染環境的行爲、被告人身受到損害,至於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是被告需要舉證的部分了。“倒推法”思維方式,其實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個延伸,也可以稱爲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綜合判斷法
爲了避免片面適用某一種方法,造成歸納爭議焦點不準確,庭審法官可以分別適用上述方法,進行篩選,必要時充分利用合議制度、定期的案件討論例會等方式,各抒己見,切實保證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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