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標準法醫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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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標準法醫鑑定,在法律上,將人打傷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輕微傷屬於民事侵權的一種,在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民庭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以下分享輕傷標準法醫鑑定。

輕傷標準法醫鑑定1

面部、耳廓損傷

1. 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平方釐米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平方釐米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平方釐米以上。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l)口脣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輕傷標準法醫鑑定

2.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脣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平方釐米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平方釐米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平方釐米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併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併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輕傷標準法醫鑑定 第2張

聽器聽力損傷

1. 輕傷一級

a)雙耳聽力障礙(≥41dB HL)。

b)雙耳外耳道閉鎖。

2. 輕傷二級

a)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癒合。

b)聽骨骨折或者脫位;聽骨鏈固定。

c)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d)一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伴同側聽力減退。

e)一耳外耳道橫截面1/2以上狹窄。

視器視力損傷

1. 輕傷一級

a)外傷性青光眼,經治療難以控制眼壓。

b)一眼虹膜完全缺損。

c)一眼重度視力損害;雙眼中度視力損害。

d)一眼視野半徑30度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雙眼視野半徑50度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輕傷標準法醫鑑定 第3張

2. 輕傷二級

a)眼球穿通傷或者眼球破裂傷;前房出血須手術治療;房角後退;虹膜根部離斷或者虹膜缺損超過1個象限;睫狀體脫離;晶狀體脫位;玻璃體積血;外傷性視網膜脫離;外傷性視網膜出血;外傷性黃斑裂孔;外傷性脈絡膜脫離。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傷性白內障;外傷性低眼壓;外傷性青光眼。

c)瞳孔括約肌損傷致瞳孔顯著變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徑0.6cm以上)。

d)斜視;複視。

e)瞼球粘連。

f)一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雙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原單眼中度以上視力損害者,傷後視力降低一個級別。

g)一眼視野半徑50度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輕傷標準法醫鑑定 第4張

頸部損傷

1. 輕傷一級

a)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6.0cm以上。

b)頸前三角區瘢痕,單塊面積10.0平方釐米以上;多塊面積累計12.0平方釐米以上。

c)咽喉部損傷遺留髮聲或者構音障礙。

d)咽或者食管損傷,遺留吞嚥功能障礙(只能進半流食)。

e)頸總動脈血栓形成;頸內動脈血栓形成;頸外動脈血栓形成;椎動脈血栓形成。

2. 輕傷二級

a)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5.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b)頸前部瘢痕,單塊面積4.0平方釐米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6.0平方釐米以上。

c)甲狀腺挫裂傷。

d)咽喉軟骨骨折。

e)喉或者氣管損傷。

f)舌骨骨折。

g)膈神經損傷。

h)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

輕傷標準法醫鑑定2

一、法醫鑑定輕傷標準是怎樣

1、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2、致人輕傷的量刑與賠償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

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二、輕傷判刑多久

1、打架致使被害人受傷,經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新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輕傷標準法醫鑑定 第5張

2、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二級輕傷對方不願意賠償有什麼法律後果

不賠償或不積極賠償與積極賠償相比,在量刑上是會要增加或多一些的。積極賠償受害人,並取得受害人出具的書面量刑,是法定的從輕處罰的事由,合議庭在量刑時會考慮此事實依據,而適當從輕處罰。

1、相對於積極賠償而言,不賠償或不積極賠償,自然少了量刑從輕的事實依據,而導致喪失了減輕處罰的機會。

2、但是犯罪嫌疑人亦應當明白一點,不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並非不代表受害人就放棄主張合理損失的權利。受害人依然可以主張賠償損失的權利,且其中合理的、必要的、與損害後果存在關聯性的損失,經舉證、質證和辯論後,合議庭亦必定支持。

3、受害人在檢方提起公訴階段,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並取得民事判決後,可以依法強制執行。犯罪嫌疑人不賠償,法院執行局可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凍結期動產不動產用於執行判決。

輕傷標準法醫鑑定3

輕傷一級怎麼判刑?

根據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2條的規定: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

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而實踐中只是對故意傷害導致他人輕傷、重傷以及死亡的情況定罪處罰,其中並沒有區分輕傷一級還是二級,重傷一級還是二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爲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輕傷標準法醫鑑定 第6張

故意傷害行爲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爲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爲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爲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爲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要是行爲人故意造成了他人一級輕傷的話,那麼判刑還是按照故意傷害導致他人輕傷的量刑進行處罰。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另外,要是符合緩刑條件的話,還能同時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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