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拘留不執行就沒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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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拘留不執行就沒事了嗎,疫情期間我們有很多事情的工作順序都被打亂了。往常的工作要求也會因爲疫情而改變,一些場所的工作制度也會有所調整。下文分享疫情拘留不執行是不是就沒事了。
疫情拘留不執行就沒事了嗎1
疫情期間避免看守所在押人員互相傳染,所以暫時不羈押。一旦疫情過去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還有可能被羈押。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什麼是監外執行
所謂的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
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多見於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單獨或聯合發佈的文件之中,由於立法規定的不盡完善及實際操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導致監外執行在實踐中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以下兩種情況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1、脫管罪犯上網追逃問題。
2、人民法院在判決的同時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續保問題。
疫情拘留不執行就沒事了嗎2
疫情期間不收監,但有監管行爲的,應當算刑期。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監獄在收到相關的司法文書後,應當按照相關的規定對罪犯收監的,但在疫情期間,爲了避免傳染,不對罪犯收監,那麼這個期間是否算刑期,是要看罪犯有沒有被監管的,罪犯被監管的,應當算刑期,未被監管的,不算刑期。
一、疫情期間不收監算刑期嗎
罪犯在疫情期間,不被監獄收監的,那麼疫情期間是否算刑期,是要看罪犯的具體情況的,罪犯是否被監管的,如果罪犯被監管了,就應當算刑期,罪犯未被監管的,疫情期間可以不算刑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
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監獄在收到司法文書後,應當將罪犯收監處理,但在疫情期間,不進行收監的,那麼不收監的日子是否算刑期,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法院爲落實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案件辦理銜接配合工作。
根據有關要求,對暫緩收押的.罪犯,書面委託司法局對罪犯唐某進行日常監管,屬於公權力行爲,罪犯唐某應當視爲已進入判決執行階段。雖然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管與羈押場所的日常監管空間、措施、要求等有所不同,但是實質意義上都屬於刑罰執行的一種方式,那麼應當算刑期的。
二、刑期開始計算的時間
1、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罪犯被判處刑罰後,人民法院會將生效的判決書送達至監獄,然後監獄在收到司法文書後,會對罪犯進行收監的,但在疫情期間,因特殊原因不能對罪犯做收監處理,那麼在疫情期間是否算刑期,是要看具體情況的,罪犯被監管的,應當算刑期,未被監管的,可以不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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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收監有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監獄法的規定,收監條件是:
①必須是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②不具有應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況。
③必須具有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罪犯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
第十六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監外執行怎樣做才能收監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並不是所有的約束人身自由的處罰都會在監獄當中進行,只有是屬於有期無期徒刑或者死緩的纔會被關押進監獄,而如果出現了沒有滿足條件卻收監的情況,可以聯繫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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