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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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必須要求雙方主體資格平等,如果一方存在欺詐行爲,被欺詐的一方肯定是想要爲自己維權得到合理的賠償的。那麼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怎麼區分呢?
一、合同詐騙和合同欺詐怎麼區分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爲。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爲手段,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合同欺詐的行爲表現爲合同當事人一方爲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爲。
1、主觀目的不同
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爲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爲人意圖通過對方的履行獲取對方的財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即行爲人意圖無償佔有他人財物。
在合同欺詐行爲中,行爲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爲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爲人是意圖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爲獲取對方的利益,行爲人意圖履行自己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從總體上看,行爲人還是支付了一定對價。
2、性質不同
合同詐騙是由於行爲人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並在騙取他人財物的同時造成他人損失,是一種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爲,屬於公法範疇,受刑法調整。
合同欺詐行爲發生在訂約階段,其後果由於合同履行而產生,但它只是一種一意思表示行爲,由於行爲的欺騙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爲屬於私法範疇,受合同法調整。
二、合同欺詐的常見手段有哪些
1.僞造合同
欺詐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僞造合同主體、僞造合同內容等手法,憑空捏造或者虛構合同,騙取他人的財物。可以是僞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財物;也可以是先僞造一份合同,並用此合同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2.貨物引誘
欺詐方利用一些單位或個人急需某種緊缺或暢銷商品的心理,謊稱能提供諸如鋼材、汽車、鋁錠、彩電之類的緊俏商品,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或預付款。這種打法使欺詐方僞裝成供貨方當事人實施的。
3.盜用、假冒名義
盜用、假冒名義可以是假冒知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業務負責人,利用僞造的證明文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盜用他人蓋好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佔用章,冒充該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
用他人已經作廢或者遺失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冒充該公司的業務人員與他人訂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別人的招牌與人簽訂合同。
4.虛構主體
欺詐方僞造營業執照,虛構企業名稱、資金、經營範圍等,採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單位與他人訂立合同,騙取他人財物。
5.謊稱專利技術引誘
欺詐方虛構能帶來高額利潤的專利、高新技術,打着包技術、包設備、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合同,連續騙取對方的轉讓費、培訓費、設備費。
合同欺詐
合同欺詐是指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爲。
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行爲,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法條鏈接
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做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種情形爲“兜底條款”,這種條款內涵的概括性和不確定性,在司法實踐中給罪與非罪的認定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從法律上看,無論以何種“其他方法”,成立的前提須具備的共同要件,就是具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了“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爲。
這些行爲的表現形式雖然不一,但其內在特徵必須是相同的,即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覺,以致其“自願”將財物交付。並且,合同詐騙行爲都是在簽訂與履行合同過程中所實施。
一、合同欺詐怎麼認定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於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爲無效的民事行爲。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合同欺詐要負哪些民事責任
1、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採取欺詐手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指合同當事人在欺詐性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已交付於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合同當事人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的範圍,法律規定是“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實物、貨幣和按有關規定折價的勞務或者利益等。
3、賠償損失。欺詐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詐方經濟利益的損失,欺詐方應當賠償受欺詐方因欺詐行爲的實施所遭受的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應包括:一是訂立合同的費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費用;三是合理的間接損失。
三、合同欺詐如何賠償
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對於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爲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對由於欺詐行爲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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