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法律作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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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大家都寫過作文吧,藉助作文人們可以反映客觀事物、表達思想感情、傳遞知識信息。寫起作文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律作文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律,是社會上必不可少的東西,如果沒有法律,那麼人們的生活就將會是一片混亂的,社會上將是一場烏煙瘴氣的場面:有的人在打架,有的人在說髒話,還有的人在傷害他人以博取自己的開心。但是,當有了法律的時候,這一切都將不會發生。
法律的作用就在於維護社會人民的和平與安全和權力,特別是婦女與兒童的,作爲當代小學生,我們有幸生活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年代。但是,我們應該思考,我們兒童應該如何與法同行呢?其實,我們可以先從小事做起,從自己做起。
如果遭遇到不法分子的話,我們必須要沉着、冷靜,努力思考最佳的擺脫方法,不要讓自己顯得驚慌失措,要讓自己立刻冷靜下來,否則,很容易讓不法分子得手。如果在家中的話,要鎖好家門,如果有陌生人敲門的話,不要盲目開門,要從觀察鏡中看清對方的容貌和性別,或者是隔着門問清楚對方是誰,才能開門,如果不認識,就可以不用開。
一個年僅14歲的男孩,因沉迷於網絡遊戲,家裏因他一貧如洗,可是又因實在控制不住自己的慾望,竟起了搶劫的念頭。那是一個下午,他像以往一樣來到了那家他平時愛來的網吧,可因錢不夠被人攆了出來。一時的貪念與怒火充滿了心中,他看見街對面的妹妹手中拿着一百元錢,嘴角揚起了壞笑,他拿着刀,跟着妹妹來到一條偏僻的小巷,他四下看看,見周邊無人,便逼迫妹妹交出錢,妹妹不肯,說那是媽媽給的過年錢,求哥哥放她走。一時的他失去了理智,伸出手要搶,可妹妹大聲哭了起來,他不知所措,害怕有人看見報警,便舉起明晃晃的刀子向妹妹胸口捅去,可不料正中要害,妹妹當場因流血過多死亡。如花的生命就這樣離去,如果當時的他遵守了法律,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那就不會造就這樣的慘劇!
這件事情告訴了我們:法律是多麼的重要,貪婪是多麼的可怕,人性是需要自己去改變的、控制的,如果你做不到,那你有可能就像上面這則文章中的一樣,接受那血的教訓,接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這樣的話,你將會痛苦一輩子,後悔一生!
是呀!法律是多麼的重要,沒有法律,我們生活將會多麼的混亂啊!
在這顆藍色的星球上,生活着六十九億能直立行走的智慧生物。他們自稱爲人類,他們共同構成了一個龐大的社會。春夏秋冬四季變化,日升月落晝夜交替。大自然有着不可抗拒的規則。人類社會是大自然的一部分,規則更是不可或缺的。人類社會的規則,以法律的形式約束着人的行爲,也保護着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交通法是我們接觸最多的。因爲我們每天都要乘車和走路。如果不按規則走路或者不按規則形式汽車,很可能就會發生悲劇。
我永遠忘不了去年秋天我親眼目睹的那場車禍。
那天是星期日。媽媽開車帶我去網球中心打球。我坐在右側的後座上。車行駛到光華大道路口,黃燈閃了起來,媽媽在停車線前停了車。與此同時,一輛紅色的小轎車風馳電掣般的從我們車旁衝進了路口,紅燈與此同時的亮了。這是,一輛疾馳的摩托車從左邊衝進了路口。“嘣!”一聲巨響,紅色小轎車和摩托車重重的撞在一起。摩托車翻倒在地,小汽車的引擎蓋已經變形,騎摩托的人躺在血泊之中……這就是不講規則,不遵守交通法,硬闖紅燈所造成的惡果。
爲什麼偏要闖紅燈呢?有什麼天大的事情那麼急麼?冒着天大的危險就快那麼幾秒值得嗎?如果大家都像這樣不講規則的開車,那整個公路會變成什麼樣子呢?
交通法不僅有行車的規則,它還有行人走路的規則。但是“中國式過馬路”的惡習,我是屢見不鮮的。而且不僅是屢見不鮮,有時還受到誘惑,甚至極想加入到他們的行列。
記得有一次放學後,我去學書法。我一邊走一邊高興地哼着小曲,來到了草金路口。我要橫穿草金路,然後左行。路口對面是紅燈。斑馬線的兩端已經站了許多人。時間一秒一秒的過去了,車輛不多,只是偶爾會有一輛車急速的駛過。這時斑馬線兩邊的人開始同時向馬路中間蠕動,儘管此時還是紅燈,而且時間顯示還有二十多秒。人們的蠕動開始加快,於是“中國式過馬路”又一次上演。我心裏埋怨着這些人的同時,腳下也開始發癢,左右看了看之後,我擡起腳,向前跨了出去。我知道這樣不對,可是……“記住!紅燈停,綠燈行。不要管有沒有汽車,不管別人怎樣。”突然爸爸媽媽整天唸叨的話彷彿又在我耳邊響了起來。我收回了邁出的腳步。我笑了,我又一次戰勝了自己,戰勝“中國式過馬路”的陋習。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這是真理。法,彷彿是一個模子,把人框在裏面,你可以享受模子中的自由。但你如果十分貪心,跳出模子去享受自由,那麼你將失去自由,甚至失去你自身。人類社會是一個龐大的羣體,儘管如今人們已經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但違法違規的現象卻時常出現,,如戰爭、環境污染、兇殺、盜竊、中國式過馬路等等。有法律規則都如此這般,若沒有法律規則,那將是什麼樣子,真是讓人難以想像。法律是社會安全的保障,是人類發展的必需。我們應該努力養成學法守法的好習慣。但願在我們這一代,消除戰爭、消除環境污染,再也見不到“中國式過馬路”的鬧劇。
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法律概念一起,構成法律的三種基本要素,論法律規則。如果說原則是法律規範中的基礎性規定,概念是法律規範中對所涉及的有關主體、客體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所作的法律內的解釋的話,那麼,規則就是法律規範中關於人們行爲的直接指南部分。在法學史上,人們對法律要素持有並不相同的看法,例如分析法學的“命令模式”論(奧斯丁)或者“規則模式”(哈特)論;龐德的“律令—技術—理想模式”論;德沃金的“規則—原則—政策模式”論等等。在我國,自從張文顯提出“原則—概念—規則”說以來,學界在相關教材中基本上都秉承了這一主張。這一觀點,至少是符合大陸法系國家以法典爲基礎的法律體系之特徵的。那麼,如何理解法律規則?法律規則具有那些明顯特點?
一、法律規則的概念
法律規則,又稱法律規範,儘管在法學界的一切探討和學理建樹,大體上都圍繞着法律規則而展開,但究竟什麼是法律規則,人們的看法並不盡同。這就再次證成了一個原理:越是基礎性的概念,存在分歧的可能性越大,一切理論建樹,皆自對基礎概念的不同主張和嚴謹邏輯論證開始。那麼,什麼是法律規則?張文顯的解釋是:“……是指具體規定權利義務以及具體法律後果的準則,或者說是對一個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後果的各種指示和規定。”李桂林則寫道:“法律規範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爲規則。”鄭成良則以爲:“簡要地說,法律規則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確賦予一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一般性規定。”我們認爲,對法律規則可以由其主體、對象、方式、內容和功能諸方面進入分析。
所謂法律規則,是指立法者將具有共同規定性的社會或者自然事實,通過文字符號賦予其法律意義,並以之具體引導主體權利義務行爲的一般性規定。在這裏,我們首先遇到的是法律規則的生產主體-法律規則的國家性。我們知道,規則在物質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在人類社會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即使那些無規則可循的物質運動,科學家們仍然在尋求其規定性,如反物質的規定性。同樣,即使那些怪異的社會行爲,社會學者們也在尋求和研究其規定性的內容。但是,自發地存在的自然規則也罷、社會規則也罷,都不是純粹法學意義上的法律規則(也許,在社會法學那裏,自發產生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則也不失爲法律規則-所謂民間自發產生的習慣法規則),法學論文《論法律規則》。因此,法律規則首先是自覺地存在的。
但是,自覺存在的社會規則甚多,舉凡紀律規則、鄉規民約、公司章程、合作協議等都是自覺地存在的社會規則,但是,它們並不是法律規則,相反,在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裏,它們必須受制於法律規則的規範。自然規則不存在自覺存在的問題,即使在“人化自然”的情形下,人們仍然是藉助於自發存在的自然規則本身來改造自然的結果。但自然規則可以轉化爲人們的行爲操守,從而成爲人們“按照自然的規定性行動”的社會規則。例如,傳染病是自然現象,但我們可以通過掌握其發病的規律,並將其制定在“傳染病防治法”中,以作爲人們在防止該病症方面的社會行爲準則。但即使這樣的規則,要成爲法律規則,也必須經過有權主體(立法者)的加工,因爲人們不能隨意地成爲他人的立法者,也不能相互成爲立法者,否則,就不可能在人們的交往行爲中形成整齊、劃一的秩序。
可見,法律規則在國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那麼,立法者是誰?在學理上,人們儘管可以把其設計爲理性者、智慧者、哲學家等等,但在人類國家法的實踐中,卻只經歷了三種立法主體,其一是以皇權爲代表的皇帝個人立法,從而“前主所是著爲律,後主所是疏爲令”。其二是以議會爲代表的代議制立法主體,其特點是立法間接地表達民意要求。其三是新近得到重視的全民公決之立法主體,在此,所有具有政治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公民都可以行使立法者的職能。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俄羅斯“葉利欽憲法”、白俄羅斯“盧卡申科憲法”、“愛爾蘭墮胎法案”以及歐洲“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等等,都是相關國家或地區
法律建設與道德建設是都是維護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方面,討論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誰更重要這一問題首先要了解一下他們各自所具有的內涵。 何爲法律?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行爲和社會關係爲調整對象的,以權利和義務爲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反映、維護一定社會歷史時期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社會規範體系。 何爲道德?道德是由一定社會的經濟關係所決定的特殊意識形態,是以善與惡,好與壞、公正與偏私、誠調整人們之間和社會之間關係的行爲規範的總和。
通過這二者的定義不難看出它們的明顯區別,即道德是非強制性的,主要依靠社會的輿論起作用;而法制是強制性的,通過國家強制力起作用。不過它們都有着維護社會長治久安的作用,可以說是爲達到同一目的的兩種不同手段。通過進一步考慮二者的辯證關係我們會得出怎樣的結論呢?
法律主要起約束的作用,它讓人們在正確的軌道上行駛,一旦偏離這個軌道,法律就會用自己的辦法使他回到正軌。然而,一個人在軌道上走的快與慢,走的姿勢,是前進還是後退是法律所不能涉及的。這個時候,我們更需要道德的作用,使更多人朝着正確的方向快速前進。
法律應該是底限,人們的所有行爲都必須在這之上。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能更好地進行道德建設,而道德是導向,沒有道德的導向,法律也許就是空洞的。這又說明道德和法律是同樣重要的。
法制與道德屬於上層建築的不同範疇。法制屬於制度的範疇;而道德則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法律規範的內容主要是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強調兩者的衡態;道德則重點強調人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法律規範的結構是假定、處理和制裁或者說是行爲模式和法律後果;而道德規範並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後果。法制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現爲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而道德則通常是潛移默化的,是約定俗稱的。
其實兩者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的產物,都反映和作用於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具有相同的理論基礎,許多基本原則和內容是一致的。法制的表現形式是規範性文件,道德通常表現爲一般社會意志;法律着重要求人們的外部行爲及後果,道德着重要求人們內心世界的善良。法律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道德通過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社會輿論發生作用;二者相互聯繫,相互補充,相輔相成。
我們在生活中不難遇到這樣的例子:例如一個人觸犯了法律,但他得到了世人的支持,即他違反了法律但是並沒有違反道德,有時甚至得到輿論的支持。再例如人們有時並沒有觸犯法律,但是卻違背了良心做了違反道德的事,結果一輩子收到良心的譴責。
如此看來儘管法制與道德通常情況下是一致的,但是有時卻有相出入的地方。其實通常是這樣的:法規定最基本的行爲,而在法沒有規範的地方道德再另作補充。但是在同一問題上,當道德與法出現衝突時,總是以法的規範爲準。這也就證明了一個道理,即法是調整社會關係的最爲優先的原則,只有在法律無法調整的領域,才考慮以社會善良風俗爲原則。
對於國家的建設,法律與道德向來是相輔相成的。二者都是調整人們之間關係的行爲規範 ,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屬於政治上層建築,依靠國家的強制手段約束人們的行爲,維持社會的基本秩序;道德屬於思想上層建築,通過說服誘導,使人們形成內心的道德信念,約束自己的行爲。二者通過不同方式共同爲社會的經濟基礎服務。
法律與道德的內容是互滲互補的。正義是二者的共同追求。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和前提,法律是道德最基本的體現。法律對於不得偷盜、搶劫等規定,無不來自道德規範。每個社會的道德都以這個社會統治階級的道德體系爲依託。
法律建設與道德建設在作用上互相支撐,互相促進。法律必須以公認的道德規範爲基礎,如果缺乏道德基礎,法律就沒有權威,也不能有效地執行。道德的規範作用也離不開法律的支撐,如果對違法行爲不能有力地懲處,道德規範就得不到弘揚,社會也不能形成良好風氣。
然而,法律與道德在管理社會、建設國家中的地位、功能不同,作用的方式、範圍不同, 不能相互替代,必須緊密結合,缺一不可。法律以外在的強制力約束人們的行爲,只關注行爲後果,其運作機制是強制,它從消極方面以“不應該”來制止人們的某些行爲。道德塑造人 們的靈魂,以價值的合理性啓發人們內心的自我約束,從積極方面用“應該”引導人們做某些事。道德的運作機制是美德——在誘惑面前仍能按規則行事的品質。法律是功利性的,道德是超功利的。法律與道德調整的範圍也不同。法律是他律,只規定做人的底線,只對違法者起作用,對維護社會秩序只能起事後、治標的作用。道德是自律,對全體成員的.一切行爲 ,從個人品質到經濟、政治生活,都起規範作用。道德自律是人在完全自由的條件下產生的責任心,是人的尊嚴的重要標誌。道德能夠提升人的精神境界,對維護社會秩序起預防和治本的作用。
由於人是可塑的,對於人性中私慾等缺陷,需要用法律加以制止;對於人性中向善的一面 ,能夠用道德予以教化。建設國家、調控社會,若僅靠道德,就不能懲戒和杜絕違法犯罪;若僅靠法律,就不能教化不道德的行爲並遏制其發展。只有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才能標本兼治,保證社會有序發展。法律與道德乃是保證社會有序運行不可或缺的兩翼。
把道德建設和法律建設有機結合。這樣纔不至於一個步子邁得大,一個步子邁得小。兩腳的步伐不一致,就不能快速地前進了。還可以打個比方,就是木桶效應。一個水桶到底能盛多少水取決的是最短的那塊木板而不是最長的那塊。所以我們要法制和道德這兩塊木板等長而不是長短不相同。
把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使兩者有機地結合,相輔相成,才能發揮出它們最大的效應。在道德建設與法制建設並重的同時,加強道德建設,增加道德建設的多樣性和實用性,我相信,這不僅對於我們養成良好的大國國民素養有着重要意義,對於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無疑更會起到加速推進的作用。
我在外地工作,離家較遠,平時回家較少,大多是通過電話與家裏聯繫。有一天,我正在單位上班,父親打來電話說:“昨天我和你二叔因爲自留山的劃分問題吵了一架,吵得很兇,你二叔說準備找人揍我。”電話裏父親還說了很多,但辨不清誰是誰非,可我感覺父親的意思是讓我想點辦法。
自留山的管理權,在包產到戶之前屬父親和二叔共同管理和使用,現在因分配不均二人產生分歧。原來我們家六口人,二叔家三口人,整個按九人劃分。現在,二叔認爲我們家只有三人在家務農,與他們家三口人是平等的,應該以戶劃分,不應你多我少。
我知道父親的脾氣素來急躁,就說:“爸,現在是法治社會,不能靠拳腳來解決問題。”他一聽就有些不耐煩,叫我別再說了。看來,這方法對他沒用。
過了幾天,父親又來電話:“自留山的事沒有擺平,新問題又來了。”我一聽心裏直打鼓,連問咋回事,父親說:“我和你二叔因堂屋問題又吵架了,我準備揍你二叔,到時候萬一把他弄得哪兒不合適,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還問我把人打傷要判幾年刑。
我趕緊說:“你這次無論如何也得聽我的,不能急。”父親說:“你快講,廢話少說。”我告訴他,打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打傷了還得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兄弟之間的事還是和解爲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屬《民法通則》調整的範疇,但裏面還涉及到《繼承法》的有關法條,一時半會兒在電話裏很難說清楚,於是,我就把有關《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法律知識及解決中需要的相關證據給父親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兩個月後,父親來信說:“我與你二叔的糾紛是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大家都沒啥異議。近些日子,我們的關係在逐漸好轉。”據說從那以後,父親有空兒就給親戚朋友講他學到的一點法律知識。後來父親對法律知識越來越有興趣,村子裏發生什麼事,他總會打電話向我諮詢。
現在,我再也不爲父親的急躁脾氣擔心了,因爲他已經學會了用法律手段處理糾紛。
故事一
昨天早晨8點多;張女士剛起牀,就聽見我們院裏一片嘈雜:原來是他們院子一個老爺子由於年歲已高,反應稍慢,騎自行車壓了別人的一條小狗,牽狗人不依不饒;非得逼老爺子賠償。其實也沒有大問題,就是稍稍碰了那隻狗一下!張女士看到這種情況就穿衣下了樓,問清了壓狗的時間後;對那人說:“第一;我們需要你出示合法的養犬證、第二;您遛狗的時間不對,遼寧省有關法律規定是晚7點以後至第二天早7點之前!第三;您應該慶幸的是您的狗沒有把老爺子晃摔了,否則後果您自己合計吧!”聽了張女士的話,牽狗人也自覺理虧,搭訕了幾句就走了!
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點兒法律常識;確實可以達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離家較遠,平時回家較少,大多是通過電話與家裏聯繫。有一天,他正在單位上班,父親打來電話說:“昨天我和你二叔因爲自留山的劃分問題吵了一架,吵得很兇,你二叔說準備找人揍我。”過了幾天,父親又來電話:“自留山的事沒有擺平,新問題又來了。”王先生一聽心裏直打鼓,連問咋回事,父親說:“我和你二叔因堂屋問題又吵架了,我準備揍你二叔,到時候萬一把他弄得哪兒不合適,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還問王先生把人打傷要判幾年刑。
王先生趕緊說:“你這次無論如何也得聽我的,不能急。”父親說:“你快講,廢話少說。”王先生告訴他,打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打傷了還得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兄弟之間的事還是和解爲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屬《民法通則》調整的範疇,但裏面還涉及到《繼承法》的有關法條,一時半會兒在電話裏很難說清楚,於是,王先生就把有關《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法律知識及解決中需要的相關證據給父親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兩個月後,父親來信說:“我與你二叔的糾紛是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大家都沒啥異議。近些日子,我們的關係在逐漸好轉。”據說從那以後,父親有空兒就給親戚朋友講他學到的一點法律知識。後來父親對法律知識越來越有興趣,村子裏發生什麼事,他總會打電話向王先生諮詢。
這個故事說明:法律看似遙遠,其實非常貼近生活,解決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
故事三
自從小冀考上機車駕照後,就變成了一個以車代步的人,平時出門, 無論是五分鐘的路或是五十分鐘的距離,只要沒下雨,他都習慣以車代步。 這天天空下著大雨,小冀心想今天不能汽車去上學了,只好認命地拿著雨傘, 搭車上學去.到了中午休息時間,小冀突然發現下午要交的報告竟然放在家裏忘記帶了! 於是他決定回家一趟.
小冀習慣地走到自己常停車的地方, 找了半天才記起今天並沒有騎車來學校.這時小冀發現有一臺機車的鑰匙還插在車上,沒有被拔下來。小冀好心地把鑰匙拔下來,本想把鑰匙交給學校的警衛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今天剛好又沒有騎車,不如就借用一下吧!他估計了一下往返的時間,大概半小時內就可以回到學校了,到時再替車子的主人將鑰匙交到警衛室,說不定車子的主人還不知道自己的車子曾被人借騎過呢! 在騎車回家的路上,剛好碰上警察巡檢,警察先生要求小冀拿出駕照來讓他檢查,沒有駕照的小冀,向警察先生解釋,他只是借用一下這部機車而已,並沒有要偷竊的意思。
如果小冀能向承辦的法官證明他並沒有不法的意圖,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說詞,那麼他的行爲就不會處犯刑法上的普通盜竊罪。但因爲有無不法的意圖是屬於個人的主觀意識,要舉證說明自己沒有不法的意圖是很困難的。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東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護, 以免惹禍上身卻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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