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其實很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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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其實很難執行,現在的世界是一個講究法律的世界,每個國家有每個國家的法律,這也是保持國家和平穩定的一個重要的因素之一,具有很大的作用。以下分享強制執行其實很難執行。

強制執行其實很難執行1

一、一般來說強制執行會很難嗎

強制執行不一定會很難,只需要滿足相關條件即可。強制執行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第一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 ,如對於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而二審判決,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比如,財產關係人身關係一般不能強制執行。

第三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就是義務人在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

第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進行提出執行申請:即履行期限屆滿之後義務人還不履行的2年之內。

第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即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強制執行其實很難執行

二、法院民事判決後執行期限是多久

申請執行的期限應當是二年,至於執行結束的期限,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法律當中並無明確的規定。

開始執行,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一般強制執行不會很難,只需要滿足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即可。如果在法院下達有關判決書以後,相關當事人拒不執行或者是延期執行的話,那麼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當事人在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攜帶相關法律文件,來證明具體的判決事實。

強制執行其實很難執行2

我國法院執行難的根源在哪裏?

對此,我們以美國作爲橫向比較對象。美國是一個資本主義國家,沒有執行難這一現象,難道美國就屬於塔尖上的國家?筆者看過一篇文章,表揚美國的國家制度優越,公民法律素質優秀,尊重法律,維護法律,切實地把美國誇了一頓。而我國則屬於法律制度不健全,公民法律素養低,出現執行難,屬於中國特色。

所以,有人就認爲執行難問題的關鍵是在執行制度上,導致生效文書得不到執行;更有甚至,動輒攻擊國家根本制度,所以纔出現執行難這一問題。

在觀察美國各個方面現狀背後的倫理精神,要全面瞭解美國的政治體制、宗教文化背景,而不是片面地、表象地進行了解之後就得出所謂的美國優越的答案。

美國自詡民主、人權、自由的標榜,但其在法院判決執行上,可不會理會所謂的民主、自由、更談不上所謂的人權。比如房屋確權糾紛,美國的治安官可以按照法官的判決,無條件將非法佔有人及其財產清理出去,即使非法佔有人無家可歸。

這個時候有人就會說,我國法院在強制執行搬離房屋案件時,只要碰上房屋中有居住的老人的情況,法院就無法執行了,這一對比就有差別了,就得出我國法院執行難的問題。

其實,這樣的對比且以此來諷刺我國的法院強制執行的做法是片面、狹隘的。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美國的治安官在執行任務時是能配槍執法的。而衆所周知,美國的警察種類繁多,但不管哪一種警察,在執法、巡邏的時候都是實彈配槍,碰到其所認爲的危及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的情形時,可以直接開槍執法,這樣的例子,已經不勝枚舉了。而我國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卻不存在配槍這樣一種方式。

咱們不能簡簡單單地小看配槍的行爲,其代表的執行方式則完全不同。

一種屬於配槍執行,代表了有強制保障力執行案件的判決結果,當事人在注意到這樣的執行局面時,其不得不掂量拒不執行的後果。

一種屬於傳票約談、雖有執行人員上門執行但也只是溫柔執法,當事人在碰到這樣的執行局面,人身安全無礙,其拒不執行,法院部門也只能依據司法拘留等措施進行執行。

兩種方式,其背後的法律思想則完全不同,而我國的法律思想淵源不得不提到我國傳統悠久的中華法系的法律制度。

我國的中華法系是世界上最優秀的法律制度。雖然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屬於大陸法系的一種,但我國法律思想淵源或者立法思想淵源卻與我國古代並無太大區別,二者是繼承和發展的。

強制執行其實很難執行 第2張

而中華法系的立法原則則是從周公之禮、君輕民重、引禮入法、民本思想、明德慎罰等一系列的法律思想而組成的,我國古代法律制度重在教化、引導民衆遵守法律,傳承至今我國依然是以民爲本,執政爲民的思想始終未改變。從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

比如:法院需要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告知執行事項、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以及被執行人僅有一套房屋時爲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益不得拍賣(該條已失效,現在是可以執行但保留部分款項留作被執行人居住使用)、對被執行人採取司法強制措施,被執行人不服的可以申訴的權利等,均是建立在這種民本思想、明德慎罰的思想基礎之上。

因此,我們對比看出,一種是將配槍展示在被執行人面前的執法行爲;一種是居委會調解員的執行方式;哪種執行效率高,自然可見分曉。那我國是否採取美國的這種執行方式呢?

筆者認爲並不合適。誠然,執行難屬於一種社會頑疾,這類問題不解決,對維護司法公信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存在着諸多障礙,屬於必須要解決的難點,痛點。

那我們該如何解決執行難,筆者認爲,我們應該從我國悠久的法律體系中去尋找答案。

雖然我國古代的法律體系,一部分存在民刑不分的情況,但古代中國“笞、杖、徒、流、死”的刑罰體系,保障了法律制度的權威;甚至連坐制度,更是督促民衆相互之間的監督行爲。筆者的意見並非是恢復這樣的制度,而是吸收當中的法律思想,根據我國現階段出現的執行難,對症下藥。

比如,我國現階段出現的執行難,大部分屬於有財產卻轉移、隱匿財產從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爲,這些人存在着“我就做失信人,怎麼樣,無所謂”、“要錢沒有,要命一條”、“執行怎麼了,不還是得跟我商量,我願意付多少就付多少”、“法院也不能拿我怎麼樣”等種種無賴思想,這些人是執行難中最大的頑疾,解決掉這些,執行難的問題自然而然就能解決。

關鍵問題是,這類有財產而不履行的失信人怎麼解決呢?筆者在從業的過程中,發現大部分的失信人採取了使用他人銀行卡、他人電話、他人實名認證的微信、支付寶、以他人名義註冊的公司、車輛從而生活、經營。正是這樣一種行爲,導致失信人依然逍遙快活、自由自在。

因此,筆者建議,首先對於借用自己名義給失信人生活、經營的'第三人,應在執行階段,賦予執行申請人直接將借出名義的第三人列爲被執行人或在執行過程中追加爲被執行人,從而與失信人承擔連帶責任,無需再次經過訴訟解決。

其次,建立健全可操作的全國誠信體系大數據平臺,將失信人的各種失信數據、失信行爲形成可供社會公衆查詢的平臺,這樣讓其失信行爲達到社會廣而告之的目的,從而使失信人無法形成收入來源。

強制執行其實很難執行3

如果說大家觸犯了一定的法律,那麼也需要接受法院強制的制裁。但是有很多的人表明法院強制執行的話都是非常困難的,因爲有一些人根本就不服從法院的制裁。或者還有一些別的客觀因素,如果是涉及到金錢方面的事情,那麼對方真的沒有錢,法院也是沒有辦法很好的去說什麼。

這樣也就導致法院執行起來非常的麻煩,還會感覺到十分的難受。所以說並不是所有的事情法院都可以很好的執行和判決,這也需要考慮到很多因素。

需要有一定的步驟和流程

大家也都表示法院在執行事情的時候,也需要有一定的步驟和流程。所以說有一些人如果少無賴的話,或者是因爲其他的客觀因素,那麼法院也是不可能採取強硬的措施來逼對方付款。這樣也就導致整個案件非常的繁瑣,還會產生一些不好的影響,所以說人們都覺得法院執行任務也是非常困難的。

強制執行其實很難執行 第3張

法院執行任務很麻煩

有很多的人都面臨着一些經濟上的糾紛,雖然說到法院起訴,但是有一些人根本就不接受。或者是有一些人根本就沒有金錢來償還,這個時候執行法官也是沒有辦法的。

這也就導致事情變得非常的困難和麻煩,還會產生一些不好的影響,所以說大家都覺得這是非常不好的,這也希望每一個人能夠引起高度的重視和注意。並不是所有的事情都特別容易去執行的,這也需要有一定的審覈流程和步驟。

需要考慮很多事情

大家也都覺得法院執行任務是非常麻煩的,他們也需要面臨很多情況。如果說大家都能夠很好的注意,那麼也是非常好的,這樣也會帶來比較好的表現。所以說人們都覺得法院強制執行任務也需要考慮到很多事情和因素,這也並不是法院一方所能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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