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管理制度(15篇)
本文已影響1.35W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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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要設有消防器材存放庫,消防器材庫要堅固乾燥、防潮,並有防盜裝置。
二、對消防器材要設有專職或兼職消防器材管理員,並建立嚴格的管理職責制。
三、消防器材存放在陰涼、乾燥處,存放要得當。
四、對消防器材嚴禁亂摸亂拿,嚴禁挪作他用或隨便外借。
五、要定期對全體人員進行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的培訓,保證人人會用。
六、對消防器材要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切實保證所有的消防器材良好有效。
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爲保障安全生產,規範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管理工作有規可依,確保急時好用,做到防患於未燃,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消防器材的管理。
3職責
3.1行政部負責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並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監督。
3.2保安隊長負責消防器材的檢查和使用性能維護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並負責檢查結果的報告及處理跟進。
4消防設備管理制度
4.1 消防設施設備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4.2 每季度由行政部和電工組防水檢查一次公司內的地上消火栓。
4.3 消防水泵每半年由行政部和電工組手動或自動啓動檢查一次。
4.4 公司的各種電氣設備,每年聯合進行一次檢查。
4.5 備用發電機,由工程部根據設備檢查安排時間定期啓動檢查。
4.6 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10升、推車式65~100升的泡沫滅火器,每年由行政部監督更換藥劑一次,其他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4.7 公司建築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氣站、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
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5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定
5.1 按照消防規範要求,管理區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5.2 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爲他用,責任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5.3 標識名稱及作用
5.3.1 公共設施的標識
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作用是爲人們提示你所在樓層。
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並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禁止吸菸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菸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菸,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
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及時使用。
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5.3.2 消防設備系統的標識
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範要求全爲紅色,並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範圍。
消防栓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5.4 消防機房的標識
5.4.1 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5.4.2 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5.4.3 排送風機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5.4.4監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探中心的門口,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檯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5.5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包括
5.5.1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
5.5.2 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識。
5.5.3 消防設備試運行記錄標識。
5.5.4 消防設備故障維修的標識。
5.5.5 監控中心有關消防的各種管理制度的標識。
5.5.6 滅火作戰方案及滅火指揮系統圖的標識。
5.5.7 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識。
6消防器材的管理
6.1 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6.2 行政部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6.3 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6.4 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錶、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7器材配置
7.1.1行政部負責本廠消防器材的規劃及配置。
7.1.2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消防技術的相關規定,配置要適量、適用、合理。
7.2登記入庫
7.2.1消防器材由保安隊協助進行檢驗,檢查包括: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有效期、使用範圍等,確認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規定,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採購、更換。
7.2.2經檢驗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由行政部辦理入庫手續
7.3使用與維護
7.3.1滅火器的使用: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他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滅火災。
滅火器配置在各樓層的消防箱內,消防箱應設於顯眼、通風、乾燥、清潔的指定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
滅火器應保持乾淨、整潔、無積塵;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滅火器的存放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滅火器只允許在火警發生時和訓練需要時使用,平時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行政部主管同意。
訓練用滅火器材由保安隊長負責領出。訓練完畢統一送還,如已使用,應更換或及時充裝滅火噴劑後,物歸原處。
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的滅火器材經公司安全負責人同意,登記確認後方可領出,用完後及時歸還。
7.3.2滅火器的維護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後,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並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每月定期進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檢查。
滅火器檢查項目包括以下項目:
(1)壓力錶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檢查後要及時灌裝)。
(2)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並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3)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推式滅火器的行車是否靈活。
(4)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5)外觀檢查發現有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維修:
(1)滅火器的橡膠有變形、老化或斷裂的。
(2)壓力錶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
(3)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
(4)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鏽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
(5)密封片、密封墊等發現有老化泄露現象。
(6)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經過維修後的滅火器,必須貼上維修標識銘牌:
(1)維修標識銘牌應有如下內容:維修單位的名稱、維修許可證的編號、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維修年月。
(2)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
(3)儲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字)上,應標明儲氣瓶的充裝係數、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滅火器外表清潔時嚴禁使用有機溶液劑洗條
7.3.3滅火器的報廢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報廢。
(1)筒體嚴重鏽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鏽蝕面積大於或等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鏽蝕的。
(2)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3)筒體嚴重變形的。
(4)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儲氣瓶外置,進氣瓶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乾粉滅火器)
(5)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6)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
(7)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8)滅火器的報廢年限從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b手提式酸鹼滅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d手提式乾粉滅火器(儲氣瓶式)——8年
e手提式儲式乾粉滅火器——10年
f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g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年
h推車式乾粉滅火器(儲氣瓶式)——10年
i推車式儲壓式乾粉滅火器——12年
j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報廢的滅火器或儲氣瓶,必須在筒身上或瓶體上打孔,並且用不乾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誌,並報維修單位處理。
7.3.4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是一種固定滅火供水設備。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設於樓梯間、走廊和室內的牆壁上。箱內有水帶、水槍並與消火栓出口連接,消火栓則與消防給水管線連接。發生火災時,按開啓方向轉動手輪,水槍即噴射出水流。
消火栓在使用過後,要把水帶洗淨晾乾,按盤卷或摺疊方式放入箱內,再把水槍卡在槍卡內,關好箱門。
水帶、水槍只用於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鬆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平時訓練領用的水帶(水槍),收卷後要輕放,嚴禁將水帶的接口,水槍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損。
7.3.5消火栓的維護
每月一次定期檢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無生鏽、漏水現象。
檢查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卷盤、水槍、水帶是否損壞,閥門、卷盤轉動是否靈活,發現問題應及時檢修或更換。
每月一次進行消火栓放水檢查,以確保火災發生時能及時打開放水。
水帶、水槍應置於通風乾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黴、防腐、防破損。
7.3.6水帶的報廢
水帶破損、爛洞(不能修補,影響水壓)、硬化必須報廢。
7.4消防器材的管理
7.4.1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臺帳,設專人監管。
7.4.2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受益)的管理原則。
7.4.3保安隊長每月定期組織和安排保安員對各個區域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工作,保安員在檢查過程中,必須將發現有問題的消防器材登記後集中放置於指定區域,由保安隊長審查後彙總報告相關的各區域消防安全責任人,並負責維修結果的跟進、記錄。
7.4.4行政部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公司存放的滅火器的維護保養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7.5違反處理
7.5.1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應掛有檢查標識牌,標識牌上清晰註明檢查日期、檢查人。
7.5.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存放區域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並嚴肅處理,給予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並通報批評。
7.5.3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只限於消防專用,禁止佔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或故意損壞等,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將嚴肅處理,並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並通報批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爲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企業人員的人身和公共財產安全,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產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制定本制度。
(三)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四)行政部是企業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
1、組織制定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每年對職工進行消防培訓一次。
3、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4、組織防火巡查,及時糾正違章行爲,每月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做好巡查、檢查記錄。
5、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6、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7、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五)本企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是:噴烤漆房、油料間重點防火部位設置明顯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六)全體員工必須遵守本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開展自防自救活動。
(七)任何企業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和遮擋消火栓。
(八)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於與消防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九)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嚴禁堵塞或擺放各種物品。
(十)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使用臨時線和電爐子等熾熱電器。
(十一)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十二)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潢時,應按有關規定上報當地公安消防機關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精神,消防器材是滅火工作中的主要工具,爲了確保其在一旦發現火情時發揮應有的滅火效力真正起到保護公司財產少受損失的作用,爲保障我公司消防器材保持完好,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器材使用與管理:
1、公司所有的消防器材責任人爲專職安全員,各種消防器材要做到,不準將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即“一不準”),勤檢查、勤清潔、勤維護(即“三勤”),定人保管、定位置、定期更換藥物(即“三定”)。
2、佈置在各部門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帶等,非消防用途作業不得動用。嚴禁隨意動用滅火器開玩笑、玩耍,如有以上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條例規定追究責任,予以處罰。
3、如遇火險、火警或火災,動用消防器材,事後必須歸放原處,空滅火器應集中到公司保安室專職安全員辦公處,不得隨意亂放。
4、如有關部門由於工作需要動用消防設備和滅火器應與專職安全員取得聯繫,必須經得專職安全員許可,方可使用。如擅自動用,按條例處罰,工作完畢後,物歸原處,用空的滅火器送到保安室專職安全員辦公處。
5、消防器材爲滅火所必需,因此,愛護、保養消防設是公司每個部門員工的職責。發現有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行爲者,有權制止並報總經辦專職安全員處理,制止者給予表揚獎勵。
6、各部門應保管好所屬範圍的消防設施完整和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任意移動,周圍不得任意堆放物品妨礙使用。
二、消防器材的維護與保養:
1、廠區內各置定點的消防器材均由總經辦安委會專職安全員負責統一管理保養,做到定期定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對於各種滅火器,專職安全員每天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記入《日常安全巡查表》。
3、佈置在廠區內各定點的滅火器,凡在戶外的,每當冬天來臨前,必須認真做好防凍保暖工作。
4、使用完的滅火器必須及時清洗、灌裝常備不懈。
5、廠區內的消防栓和其它滅火器材,專職安全員必須定期檢查測試效果,確保正常。
6、各部門、班組、辦公室各位員工,發現消防器材有損壞、泄漏、丟失等問題時,均應自覺向專職安全員及時反映,使消防器材的保養工作成爲全廠員工的義務。
7、滅火器使用後,應及時到有資質的維修公司檢查,更換已損件,在有效期之前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並做好記錄,以免滅火劑過期失效。
8、消防設施若有損壞,應填寫〈設備維修申請單〉,及時報修,應由消防部門指定的維修公司進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消防設施。維修後,應填寫《消防設施維修記錄》,註明維修原因、費用、措施、維修人等。
9、消防設施不足時,安全主任應填寫《設備申購單》,3萬以下由總經理批准,3萬以上由總經理審批、公司財管會批准,消防設施應到當地消防部門指定廠商購買。
10、本制度從公佈之日開始實行,實行中未盡事宜日後可進行修訂。
1.目的
規範消防器材管理工作,確保消防器材性能完好,齊全好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轄區內各類消防器材的管理。
3.職責
3.1消防管理中心負責消防器材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3.2消防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
4.程序要點
4.1登記入庫
4.1.1從採購領回的消防器材應先進行檢驗。檢驗器材的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範圍等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標準,驗證數量和用途是否和申購單上的數據相吻合,凡不符合標準的一了;律退回採購。
4.1.2對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進行入庫登記。
4.2領用與歸還
4.2.1臨時領用的消防器材須經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登記確認後,方可領出,用完後及時歸還。
4.2.2平時用的訓練器材由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領出。訓練完後統一送還倉庫保管。
4.2.3配置在每個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器材必須經當值消防員簽字確認,並進行班次登記移交。
4.2.4配置在各部門、公共娛樂場所、電房、小區樓宇、小區安全員亭的消防器材,由消防管理中心主觀和配置場所的負責人雙方簽字確認,並由配置場所的負責人監督其部門員工保管,消防管理中心定時檢查。
4.2.5機電維修部、園林綠化部或其他部門須借用消防器材時,須經主觀經理同意,將破舊修復的器材借給對方使用,歸還時應將器材洗淨涼幹,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長簽收後入庫保管,班長填寫《消防器材借用登記表》。
4.3使用與維護
4.3.1戰鬥服、頭盔、戰鬥靴:
a)戰鬥服、戰鬥靴和頭盔只能用於訓練和火場撲救;
b)戰鬥服應洗刷乾淨,涼幹後摺疊放置於貨架上;
c)不能將頭盔拽動或墊坐,帽殼損壞時應申購調換
d)戰鬥靴不能用作便靴;
e)應將戰鬥服、戰鬥靴、頭盔、安全帶按照着裝訓練時準備器材的要領統一放置,便於快速接警出動時使用。
4.3.2水帶、水槍:
a)水帶(含接口)和水槍應合理配置於小區樓宇樓層的消防栓(箱)內、小區各安全員亭裏;
b)水帶、水槍只用於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c)水帶用後應保持清潔、整齊、清洗涼幹後卷放在貨架上(崗亭或消防箱內);
d)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鬆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並連接可靠,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e)平時訓練用水帶(水槍)時,收卷水帶應小心輕放,防止水帶接口、水槍震動甩打破損;
f)注意防潮、防震、防腐蝕、防黴和腐爛、破損、生鏽,水帶、水槍應置於通風乾燥的地方。
4.3.3安全繩、安全帶、安全鉤、高空緩將器:
a)使用時應先測試安全繩的靜電負荷,檢查其牢固性,確認無任何斷裂現象,方可使用;
b)使用安全鉤時應先檢查各部件的動作是否靈活,定期用4500牛頓的工作拉力作負重測試,發現問題停止使用;
c)安全帶要端正清潔,半圓環、大方扣等活動部件要轉動靈活。當出現破損、灼傷、惡化、磨損及變形時,不能用於高空作業;
d)高空緩降器應定期作拉力測試。保持繩索光潔,無腐蝕及磨損;
e)平時應刷洗乾淨、涼幹後統一放置在貨架上。
4.3.4消防斧及消防腰斧:
a)消防斧和消防腰斧用於火場破折;
b)消防斧應注意保養,防止生鏽、潮溼,存放於貨架上;
c)消防腰斧有變形、裂縫或橡膠柄套損壞時,應停止使用。
4.3.5消防電話、對講機、巡邏單車:
a)消防電話只能用作火警報警,不能用於私人用途。電話應經常擦拭,防積塵、防污垢、防線路破損。辦公室電話一般應控制說話時間不超過5分鐘;
b)對講機按《安全員警用器械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相關要點執行;
c)工衣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長統一保管和發放;
d)巡邏單車應防雨淋和日曬,經常擦拭,保持乾淨光亮。單車只能在防火檢查時專用,不能駛出小區和借給他人使用。
4.3.6登高二節拉梯(6米拉梯):
a)二節拉梯用於樓層登高、救援、鋪設水帶;
b)二節拉梯在使用時應檢查:
--梯子的螺栓、滑輪、掛鉤及各部位連接處是否鬆動;
--梯登、側板等竹木部位是否折斷或損壞;
--拉繩是否斷裂、破損,發現問題及時更換零部件或修理。
c)二節拉梯應置於乾燥、通風的地方,防梯身變形、彎曲。
4.3.7室外消防栓:
a)室外消防栓是連接市政供水的管網系統,應每月逐個出水實驗;
b)消除閥塞啓閉杆端部周圍的雜物,將消防專用扳手套於杆頭,檢查是否合適,轉動啓閉杆,加註潤滑油;
c)用油沙頭擦洗出水口螺紋上的鏽漬,檢查悶蓋內膠墊圈是否完好;
d)打開消防栓,檢查供水情況,再放淨鏽水後關閉,並觀察有無漏水現象;
e)外表油漆剝落及時修補;
f)消除消防栓附近的障礙物,3米內不準堆放任何物品。
4.3.8滅火器(“1211”滅火器):
a)滅火器配置在小區安全員崗亭和樓層三、五、七的消防箱內,高層和超高層樓均配置有手提“1211”滅火器,電房、機房內均配備有推車式“1211”滅火器;
b)滅火器應置於通風、乾燥、清潔的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懸掛地點環境適宜溫度爲10C--55C;
c)壓力錶指針是否早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檢查後要及時灌裝);
d)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並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e)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鋼性連接式噴筒是否繞其軸線迴轉,並可任意停留,推車式滅火器的行車結構是否靈活,有無檢驗標誌;
f)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4.4器材保管
4.4.1消防管理中心班長應做好消防器材的統一保管,在其主管的領導下建立消防器材臺賬。
4.4.2保管要求:
a)消防器材必須整齊存放於貨架上,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b)必須保持乾淨、整潔、無積塵;
c)存放的器材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d)所有器材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主管經理同意;
e)各類器材應分類堆放,標識清楚,嚴格按器材說明書的內容放置;
f)存放的環境溫度適宜;
g)配置在小區安全員亭的消防器材由當值安全員員保管,並進行登記移交,消防管理中心進行監督檢查。
4.5維修保養
4.5.1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和機動消防員每天巡檢時,發現破損、漏氣、黴爛、腐蝕的消防器材應立即送到消防管理中心進行登記、維修和日常保養。
4.5.2消防管理中心主管根據每月消防器材檢查保養情況,對消防器材進行報廢、充氣和更換。
4.5.3一般維修由消防管理中心主管負責指導維修。
4.5.4需外委維修(或公安消防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送公安消防局或安裝廠家進行維修。
4.6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監督填寫各類維修保養記錄,每次巡檢、維修、保養均應有完整的記錄,消防管理中心班長認真填寫《消防器材保管記錄表》和《消防器材配置統計表》,並將各類表格歸檔保管,保存期3年。
5.記錄
5.1《消防應急器材檢查登記表》
5.2《消防器材配置統計表》
5.3《消防器材保管記錄表》
5.4《消防器材借用登記表》
6.相關支持文件
6.1《消防系統操作標準作業規程》
6.2《消防系統運行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3《消防演習標準作業規程》
1、根據安全生產職責制明確逐級建立消防安全職責制和崗位安全職責制、明確各自職責、落實檢查制度。
2、公司安全生辦公室人員每月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公司安全辦公室每季度對整廠檢查並複查追蹤提出改善。
3、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當填寫記錄、並按規定要求關人員在記錄本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景以書刊號面的形式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受檢部門應按通知要求及時整改隱患。
5、燃易爆物危險品應放置庫房內的指定專用位置、配備必須的滅火器、易燃易爆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6、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定處罰10—100元。
根據消防安全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定消防器材“三定”制度,即定點存放、定人負責、定期保養維修,保持性能良好,完整好用。
1、定點存放:
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點,放置在室外的要採取防雨、防曬、防鏽蝕、防黴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並把消防器材擺設的位置、品名、設備繪成平面圖,不準隨便移動挪作它用。
2、定人管理:
對新上崗的工人(包括固定、臨時、季節性工人以及其他人員)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教育,經考覈合格的後,方準上崗作業,專職消防隊員,除按規定輪休者外,要一律駐庫,外出必須請假,不得擅離職守。要有計劃地進行業務學習和技術訓練,搞好消防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並在各器材顯眼處張貼管理者名字。
3、定期保養:
滅火劑每半年抽檢一次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器材的進出口,每年做一次壓差測定;空氣泡沫混和器,每半年做一次檢查校驗;化學泡沫室和空氣泡沫器的空氣濾網,要經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爛,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各種泡沫槍,鋼管、升降架等,每季時行一次全面檢查。各種滅火機要避免暴曬、火烤、冬季要有防凍措施,要定期換藥,每隔一至二年進行一次簡體耐壓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一)消防器材設備應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它物品,做到取之方便:
(二)消防器材不得用於非消防方面,對於擅自將器材挪作他用的人,必須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三)消防泵每月應試機二到三次,檢查各種零件是否靈敏有效、完好、保證隨時處於戰備狀態;
(四)泡沫滅火機應每年檢測換藥一次,乾粉等其他滅火機每年檢查一次,每三年檢測一次,若有損壞應及時更換加藥;
(五)崗位職工在作業中動用了消防器材或發生火災動用了消防器材應及時補充添藥,使之處於良好的備戰狀態。
一、總則
爲了加強對消防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1.1消防器材的配備:
1.1.1按照GBJ140--90《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及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1.1.2依據設計標準按不同的介質配備不同種類的消防器材,並放置在指定的地點,任何人不允許隨意動用。每次使用後,應集中保管,而後更換同樣型號和數量的有效器材;
1.1.3消防器材的擺放要分佈合理,擺放在通風良好、明顯和便於取用之處,且不影響安全疏散;
1.1.4消防器材不得放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範圍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應有防曬、防雨、防凍的保護措施;
1.1.5消防栓應有明顯的標誌,室外消火栓周圍20米內不準堆放物資和停放車輛。滅火器應設置穩固,其銘牌必須朝外。
1.2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
1.2.1加強對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按期進行試驗;消防噴淋系統每半年試驗一次;消防水炮每半年試驗一次,與消防設施有關的閥門每月一次,並有記錄;
1.2.2加強裝置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經常檢查並定期做防腐處理。對消防系統上的閥門、噴嘴等要經常檢查、清理,損壞的要及時更換,確保零部件齊全、靈活、好用;
1.2.3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使用各種消防設施或器材,如確需使用,必須經公司生產部批准或安全主管領導批准,用後要立即恢復原狀,並經生產部安全人員驗收。如有損壞,按原價賠償。
1.2.4車間要建立消防設施和器材臺帳,內容要明確具體,數量準確。
1.2.5車間要作好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的培訓工作,確保員工能熟練使用各種消防設施或器材。
1.2.6各部門或車間負責各自管轄區域或所屬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檢驗、換藥工作,每月必須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檢查,滅火器每季度檢查一次並及時填寫卡片。
1.2.7消防通道必須保持平坦通暢,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阻礙消防車輛通行的物資。
1.2.8消防器材的配備、更換和維護由安全人員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統一歸口管理。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管理制度
第一條爲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運行,單位必須加強日常的消防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工作。
第二條消防設施器材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有明顯標識。
第三條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第四條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佔;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範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第五條物品的堆放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條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後,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第七條應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第八條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九條必須配備責任心強、具有較高專業知識人員負責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其它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維修保養消防設施設備。
消防器材設施管理制度
1、根據消防器材、設施的安全特殊性,有安委辦、負責選型、配發、登記和統一管理,公司安排統一採購。
2、消防器材、由各部門、車間負責人領取併成爲管理責任人、責任人應根據實情對消防器材、設施實行細化管理,具體落實到每個員工,要經常檢查,按規定配臵消防器材,不留安全消防死角。
3、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日常管理
3.1部門配備的滅火器材及設施(水槍、水帶),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型號、規格、數量、金額、位臵進行編號掛卡(每個滅火器打號,另掛管理卡片),分類入冊,區域負責人要把每個滅火器和消防栓落實到班組成員,將要固定位臵,專人負責(按編號掛卡落實到具體人),做到“四包”,即包在位、包齊全、包完好、包清潔。人員落實後(含以後的人員變動)及時報安委後辦公室。
3.2各生產班組、工作區域上班前後要檢查滅火器材、設施的“四包”情況,並製表填寫檢查記錄,建檔存放,形成制度,“四包情況”的交接是班與班工作交接的重要內容之一。
3.3各部門負責人要經常教育所屬員工知道自己崗位的放火責任,清楚防火任務,懂得遵守操作過程的極度重要性,能熟練使用各種消防器材和設施。
3.4消防器材和設施非火警不得動用,因火警動用後,要在48小時內及時報安委會辦公室並書面報告火警的全部情況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情況,以便領導做出相應的安全整改決策。
3.5確屬特殊情況需動用消防水帶和消防水,申請部門必須向安委會辦公室寫出書面申請,生產期間動用消防水必須經生產部經理同意,由消防管理人員查看現場,提出具體要求後,方可動用,否則按違章動用處理。
3.6消防栓和滅火器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
3.7班組要設立兼職安全員,消防器材及設施不止在班組位臵上的,班長要協助兼職安全員管理好,發現滅火器壓力偏低、藥劑失效、泡沫結塊等異常現象,要及時書面報告安全管理部門(寫清滅火器編號),克服麻痹思想,確保滅火器材的“三性”(使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完好。
3.8各部位配臵的消防器材和設施,要嚴格按編號、位臵進行管理,禁止亂拿、亂放,嚴防認爲損壞和丟棄(車間內的壁式消防栓和管理區域內地式消防栓,水泵結合器等水井閥落實到責任人後,報安委會備案)。
3.9安全管理部門對消防器材及設施,要不定期進行檢查,規範管理,作好登記,建立檔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重的要速報安委會進行處理和整改,對配備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做到位臵清楚、數量、性能心中有數,每月向安委會辦公室書面彙報消防器材及設備的綜合情況。
3.10要確保消防設施安全過冬,各部門根據生產管理區域的劃分,負責區域內的消防栓、水泵結合器、消防水罐、泵房及管線等冬季防凍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要督促、檢查。
3.11各種報警器、火災探測器禁止亂動,調校由專人負責。
3.12消防器材用放於明顯處,提取方便,並保持完好狀態。
3.13報警按鈕禁止隨意亂動,慌報火情的予以嚴肅處理。
3.14廠區、車間內的消防設施、報警裝臵,每個員工都有義務負責維護保養,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3.15公司內的消防通道未經同意,禁止佔用(包括挖溝、收放物料、設備、雜物等)。如必須佔用時,須先徵得安委辦同意並採取臨時措施後,方可佔用。
3.16接受公安消防部門對消防器材及設施的配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切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17安委會每年組織員工進行一至兩次的消防器材及設施的培訓和演練。 3.18安全管理部門對違反消防器材及設施規定的人員,有權規範、糾正和制止,對嚴重違規者有權提出經濟和行政處罰意見。
3.19消防器材及設施管理維護的好壞納入公司年終考覈,是考評部門和個人進行評比的重要依據之一,每月情況納入目標管理考覈。
4、消防器材及設施的購臵更換,檢測維修
4.1各部門、車間根據消防要求欲購臵及使用年限到期後需更換的消防器材和設施,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實施,需購臵滅火器的部門、車間填報《消防器材增臵、換藥、檢修申請單》報安委會審批。
4.2各部門、車間對使用報廢或損壞的滅火器材、設施,於事發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認定、覈實(損壞的要寫出書面報告),經批准後,購臵和更換。
4.3需對滅火器試壓、換藥、充裝等檢測、維修和保養的,由安全管理部門聯繫採購部門與指定廠家聯繫實施。
4.4流動值勤的保安、安全消防員,要認真檢查規範消防器材的定位、數量、有無損壞、性能狀況等,每班要將滅火器材的情況登記清楚,發現問題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4.5對配設、發放在各部、車間各部位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安全管理部門每月進行檢查彙總,統計消耗(損壞)情況報公司處理,把安全消防工作落到實處。
5、滅火器的選擇正確、合理地選擇滅火器是成功撲救火災的關鍵,應當根據不同類火災選擇不同類型的滅火器。
5.1撲救A類(固體可燃物,如木料、棉、麻等)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乾粉,滷代烷型滅火器。
5.2撲救B類(可燃液體,如汽油、柴油、甲醇、乙醚等)火災用使用乾粉、泡沫、滷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這裏值得注意的是化學泡沫滅火器不能滅B類極性溶劑火災,醇、醛、酮、醚、酯等都屬於極性溶劑,因爲化學泡沫與有機溶劑接觸,泡沫的水分會迅速被吸收,使泡沫很快消失,這樣就不能起到滅火的作用。
5.3撲救C類(可燃氣體,如煤氣、遺缺、甲烷等)火災選用乾粉、滷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5.4撲救帶電火災選用滷代烷、二氧化碳、乾粉滅火器。
5.5撲救A、B、C類火災和帶電火災應選用磷酸銨鹽乾粉、滷代烷型滅火器:
從滅火的`原理上講,磷酸銨鹽乾粉和滷代烷滅火器都適用於A、B、C類火災,所以對這幾類並存的混合火災,應優選用這兩類多功能的滅火器,也可解決同一配臵場所不宜放臵多種類型的滅火器的問題。
5.6撲救D類(可燃金屬,如鉀、鈉、鎂、鈦、鋁合金等)火災的滅火器應由設計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協商解決,對D類火災的金屬燃燒的火災,就我國目前情況來說,還沒有定型的滅火器產品,目前,國外滅D類火災的滅火器主要有分狀石墨滅火器和作金屬火災專用的乾粉滅火,在國內尚未定型生產這類滅火器和滅火劑的情況下,可採用幹砂或鑄鐵粉末來代替。 5.7在選用滅火器時,應考慮不同滅火器之間可能產生的相互反應,污染及其對滅火的影響。乾粉和乾粉、乾粉和泡沫之間聯用都存在一個相溶性的問題,相溶的滅火劑之間可能發生相互作用,產生泡沫消失等不利因素,致使滅火效力明顯降低。磷酸銨鹽乾粉同碳酸氫鈉乾粉,硼酸氫鉀乾粉不能聯用,碳酸氫鈉乾粉、碳酸氫鉀乾粉同蛋白泡沫、化學泡沫也不能聯用。
6、滅火器的分類:
6.1按充裝的滅火劑不同,可分爲清水型、泡沫型、乾粉型、滷代烷型、二氧化碳型、酸鹽類型等。
6.2按移動方式不同,可分爲手提式、推車式。
6.3驅動滅火劑的動力來源不同可分爲儲氣瓶式、儲壓式、化學反應式。
6.4種常用的滅火器見附頁。
7、火器配臵
7.1一個滅火器配臵場所所計算單元內的滅火器配臵數量不應小於2具,不宜多於5具。
8、設臵要求:
8.1滅火器應設臵在明顯的地點。
8.2便於人們取用(包括與滅火器設臵相關的托架和滅火器箱等附件)。
8.3滅火器在某些場所設臵時應有指示標誌。
8.4手提式滅火器應設放在掛鉤、托架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於1.5米,底部離地面不宜小於0.15米。
8.5滅火器應設臵穩固,銘牌必須朝外;(便於分清性能指標、確定使用撲救火災的種類和用法)。
8.6滅火器不應設臵在潮溼或腐蝕性的地點,如實在無法避免則規定要從技術上管理上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設臵在室外的滅火器、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8.7滅火器不得設臵在超出其使用溫度範圍的地點。
9、滅火器的外觀檢查:
9.1檢查滅火器的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一經開啓,即使噴射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再充裝,充裝後作密封實驗,並重新鉛封。
9.2檢查可見部位防腐層的完好程度。
9.3檢查滅火器可見零附件是否完整,有無鬆動、鏽蝕損壞、裝配是否合理。
9.4檢查貯壓式滅火器的壓力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指針在紅色區域,應查明原因,檢修後重新灌裝。
9.5檢查滅火器的噴嘴是否暢通,如有堵塞應及時疏通,檢查乾粉滅火器噴嘴的防潮嘴是否完好,噴嘴零件是否完備。
9.6附表:《滅火器定期檢查記錄表》(由安全部門存檔)
10、檢修、滅火劑再充裝
滅火器的檢修以及再充裝應由經過培訓的專人進行,滅火器作檢修後,其性能要求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並在滅火器上的明顯部位貼上(或附上)不易脫落的標記。表明維修或再充裝的日期、維修單位名稱和地點。
10.1滅火器的安全使用期限
各類滅火器每次充裝前或使用一定期限後,必須進行水壓試驗,試壓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確保滅火器材的實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10.1.1泡沫滅火器使用滿二年;
10.1.2二氧化碳滅火器滿五年;
10.1.3乾粉、1211滅火器滿三年;
10.2部門所配滅火器及水帶的型號包括配臵類型、數量、設臵位臵、檢修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見附表《滅火器檔案》)
10.3消火栓的維護與保養
10.3.1室內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要求:
A室內消火栓是建築物內的一種固定的滅火供水設備,它包括消火栓、箱體、箱內水帶、水槍等。
B定期檢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無生鏽、漏水現象,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並進行放水試驗,試驗後及時擦乾,在消火栓閥杆上加潤滑油。 C定期檢查消火栓箱門、卷盤、水帶、水槍是否損壞,門鎖開啓是否靈活,拉環鉛封、水帶、轉盤框架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更換和修理。
10.3.2室外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要求
A室外消火栓主要由地上式和地下式兩種,其中最常用的是地上消火栓,它由彎座(直接安裝於供水管網上),閥座、排水閥、法蘭接管、啓用杆、本體和大小出水口等組成。
B每月或重大節日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C檢查時要放盡管道的鏽水,吸乾本體內餘水或疏通發水閥排除積水,清除消火栓上沉積的灰塵和污漬,在消火栓軸心上加上潤滑油,大小出口上加黃油,並根據外表保護需要進行油漆。
D消火栓周圍3米內嚴禁堆物,15米內嚴禁停車,嚴禁設欄、設廣告圍堵消火栓,不能影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E消火栓安裝必須符合有關要求,其間距不得大於120米,60米寬的馬路必須雙向設臵;消火栓大出口必須朝馬路,其本體離馬路邊沿石一般爲0.5米-1米,因特殊情況需要搬遷、拆遷的應報請有關消防機構審批。 F消火栓上所有部件必須保持良好、平時做到無漏水、無鏽蝕、開啓方便,操作靈活。
附:《消防水栓(箱)檢查記錄表》,並上報消防管理部門存檔。
10.2對違反本規定的處罰
10.2.1消防器材、設施要經常進行檢查、保養,各部門每日要旅行檢查登記制度,如發現滅火器失效,影響滅火,首先追究班組兼職安全員、具體負責人的責任,部門、車間負責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10.2.2因火警動用消防器材和設施的要及時報安委辦,對隱瞞、慌報、遲到的,公司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0.2.3因管理不善,造成小販器材設施損壞丟失和非火警發生、私自動用水槍、水帶、消防水、滅火器者,嚴格落實消防獎懲制度。
10.2.4安委會將不定期表揚執行本規定的好人好事,處罰違反本規定的有關人員,維護規定的嚴肅性,以規治廠。
爲了促進消防目標化管理,保護全校公共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校所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由校保衛處統一佈局及全面監督管理。
二、各類消防器材的管理實行責任到人。消防器材一經使用或被損壞,由責任人及時報告保衛處。
三、校保衛處負責全校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維修保養及更換。並負責消防培訓及防火宣傳等工作。
四、全校的室內室外消火栓是滅火時的供水系統,周圍嚴禁堆放任何物品,以保證道路暢通。消防器材周圍嚴禁堆放任何物資品,確保消防器材取用方便。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消防器材必須專物專用,不得將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
六、損壞消防設施及器材或擅自挪作他用的,按有關規定處罰,造成嚴重後果者,報公安、消防機關按有關法規處理。
一、目的
規範消防器材管理工作,確保消防器材性能完好,齊全好用。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管理公司轄區內各類消防器材的管理。
三、職責
1、安全消防部部長負責消防器材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2、消防主任具體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
四、程序要點
1、登記入庫
(1)從採購領回的消防器材應先進行檢驗。檢驗器材的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範圍等是否符合公安部消防局的有關標準,驗證數量和用途是否和申購單上的數據相吻合,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採購。
(2)對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進行人庫登記。
2、領用與歸還
(1)臨時領用的消防器材須經消防主任登記確認後,方可領出,用完後及時歸還。
(2)平時用的訓練器材由消防主任領出。訓練完後統一送還倉庫保管。
(3)配置在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器材必須經當值監控員簽字確認,並進行班次登記移交。
(4)配置在各部門、公共場所、電房、保安崗位的消防器材,由消防中心主管和配置場所的負責人雙方簽字確認,並由配置場所的負責人監督其部門員工保管,消防中心定時檢查。
(5)工程部、環維部或其他部門需借用消防器材時,須經部長、經理同意,將破舊修復的器材借給對方使用,歸還時應將器材洗淨晾乾,由消防主任簽收後人庫保管,消防員填寫《消防器材借用登記表》。
3、使用與維護
(1)戰鬥服、頭盔、戰鬥靴:
①戰鬥服、戰鬥靴和頭盔只能用於訓練和火場撲救;
②戰鬥服應刷洗乾淨,晾乾後摺疊放置於貨架上;
③不能將頭盔拽動或墊坐,帽殼破損時申購調換;
④戰鬥靴不能用作便靴;
⑤應將戰鬥服、戰鬥靴、頭盔、安全帶按照着裝訓練時準備器材的要領統一放置,便於快速接警出動時使用。
(2)水帶、水槍:
①水帶(含接口)和水槍應合理配置於轄區樓層的消防栓(箱)內;
②水帶、水槍只用於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③水帶用後應保持清潔、整齊,清洗晾乾後卷放在貨架上或消防箱內;
④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鬆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並連接可靠,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⑤平時訓練用水帶(水槍)時,收卷水帶應小心輕放,防止水帶接口、水槍震動甩打破損;
⑥注意防潮、防震、防腐蝕、防黴和腐爛、破損、生鏽,水帶、水槍應置於通風乾燥的地方。
(3)消防斧及消防腰斧:
①消防斧和消防腰斧用於火場破折;
②消防斧應注意保養,防止生鏽、潮溼,存放於貨架上;
③消防腰斧有變形、裂縫或橡膠柄套損壞時,應停止使用。
(4)消防電話、對講機:
①消防電話只能用作火警報警,不能用於私人用途。電話應經常擦拭,防積塵。防污垢、防線路破損。辦公室電話一般應控制說話時間不超過5分鐘;
②對講機按(保安警用器械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相關要點執行;
③工衣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長統一保管和發放;
(5)室外消防栓
①室外消防栓是連接市政供水的管網系統,應每月逐個出水試驗;
②消除閥塞啓閉杆端部周圍的雜物,將消防專用扳手套於杆頭,檢查是否合適,轉動啓閉杆,加註潤滑油;
③用油紗頭擦洗出水口螺紋上的鏽漬,檢查悶蓋內膠墊圈是否完好;
④打開消防栓,檢查供水情況,在放淨鏽水後再關閉,並觀察有無漏水現象;
⑤外表油漆剝落及時修補;
⑥消除消防栓附近的障礙物,3米內不準堆放任何物品。
(6)滅火器(“ABC”乾粉來火器):
①高層和超高層樓均配備有手提式“ABC”乾粉滅火器,電房、機房內均配備有推車式“ABC”乾粉滅火器;
②滅火器應置於通風、乾燥、清潔的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振動。懸掛地點環境適宜溫度爲10℃-55℃;
③壓力錶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檢查後要及時灌裝);
④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並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⑤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鋼性連接式噴筒是否繞其軸線迴轉,並可任意停留,推車式滅火器的行車結構是否靈活,有無檢驗標誌。
⑥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4、器材保管
(1)消防管理中心班長應做好消防器材的統一保管,在其主管的領導下建立消防器材臺賬。
(2)保管要求:
①消防器材必須整齊存放於貨架上,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②必須保持乾淨、整潔、無積塵;
③存放的器材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④所有器材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主管經理同意;
⑤各類器材應分類堆放,標識清楚,嚴格按器材說明書的內容放置;
⑥存放的環境溫度適宜;
⑦配置在公共區域的消防器材由各班巡樓保安負責,並在交接班時移交清楚,出現丟失損壞由各班負責。
5、維修保養
(1)消防主任和機動消防員每天巡檢時,發現破損、漏氣、黴爛、腐蝕的消防器材應立即送到消防管理中心進行登記、維修和日常保養。
(2)安全消防部部長根據每月消防器材檢查保養情況,對消防器材進行報廢、充氣和更換。
(3)一般維修由消防主任負責指導維修。
(4)需外委維修(或公安消防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送公安消防局或安裝廠家進行維修。
6、安全消防部部長監督填寫各類維修保養記錄,每次巡檢、維修、保養均應有完整的記錄,消防主任認真填寫(消防器材保管記錄表)和(消防器材配置統計表)並將各類表格歸檔保管,保存期3年。
1、 目的:
1、1爲保障公司安全,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爲公司的經濟效益保駕護航,突出“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到滅火器材用時無礙,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2、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
3、 職責:
3、1人事行政部保安隊負責落實檢查和保管。
3、2人事行政部負責督導和指導。
4、 程序細則:
4、1消防器材人事行政部負責,每半年綜合檢查一次,每月點檢一次,做到臨警好用。
4、2 本制度所指的消防器材具體爲:各類滅火器、消防栓以及其他消防設施。
4、3消防器材安置好以後,必須由各部門安全消防責任人負責,分段、分塊落實到班組。
4、4消防器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貨物,不得阻塞通道,消防器材隨時保持清潔。
4、5消防器材是滅火的專項物品,不得任意挪用。
4、6消防栓箱內的水帶、接口、板頭、噴槍等物品要每月檢查一次,且隨時處於備用狀態。
4、7消防器材箱、消防栓及其內的物品損壞、缺少,將按公司《獎懲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者按破壞消防設施論,送交派出所處理。
4、8公司建築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人事行政部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4、9過期損壞或因消防演習使用過的消防器材經人事行政部確認後,統一進行配備、裝藥,並按《廢棄物管理程序》規定處理。
4、10公司各類滅火器由人事行政部統一每年一次換藥並送檢消防部門。
4、11消防手電筒、出口指示燈、事故應急照明燈保持完好。
4、12採購消防器材時,應符合環保要求。
4、13報廢管理:
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手提式酸鹼滅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手提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
手提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年;
手提式1211滅火器―――1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年;
推車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1211滅火器―――1年;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另外,應報廢的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筒身或瓶體上打孔,並且用不乾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誌,內容如下:“報廢”二字,字體最小爲25mm×25mm;報廢年、月;維修單位名稱;檢驗員簽章。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消防器材包括:消火栓、水龍帶、乾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以及消防桶、砂等。
消防器材是消滅最初起火的有效工具,爲及時撲救可能發生的火災,必須嚴格管理制度。
1、各部門應將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管理保養,統一換裝。
2、經常保持消防器材使用良好,任何部門、個人不準擅自將消防器材用在與消防車工作無關的方面。
3、消防器材由公司負責安全的部門統一配備、安置,各部門車間的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乾燥、取用方便處,任何人不得隨便挪動位置。
4、滅火器如使用後,應及時換新,不得空置。
5、各部門在安全部門通知採取防火措施後應及時執行。
義務消防隊組織和職責
1、義務消防隊組織
義務消防隊隊長由生產部負責人擔任;
義務消防隊副隊長由各生產車間負責人擔任;
組成人員由各車間、部室按實際情況,領導批准確定。
附:義務消防隊人員名單:
2、義務消防隊員是開展消防工作的骨幹力量,職責如下:
(1)在公司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加強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規定,落實'以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
(2)督促和協助車間制訂防火安全制度;經常宣傳和監督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貫徹執行。
(3)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除隱患。
(4)檢查、監督消防器材、工具的維護、管理不準亂拉,以備急用。
(5)組織隊員進行防火知識的學習,學習火災預防和撲救技術,不斷提高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
(6)一旦發現火情,應立即採取措施,投入滅火,使火災消滅於萌芽中,自己不能解決的應儘快與消防部門聯繫並匯領導
防火責任區的劃分
1、倉儲部、綜合部、設備部負責公司的場地、道路爲第一防火區。
2、生產車間、倉儲部負責公司車間,冷庫爲第二防火區。
3、各部門負責所在辦公樓層爲第三防火區。
4、倉庫所屬地區的建築、道路爲第四防火區。
5、食堂、辦公區、宿舍區全部地區的建築、道路爲第五防火區。
以上防火區由各部門負責消防安全的人員,負責和監督該地區的防火安全和防火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確保消防設施及器材始終處於完好備用狀態,加強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20xx)》、《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GB50444-20xx)及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消防設施、器材是預防和撲救火災的重要工具。公司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實行由公司負責人負總責,逐級負責的管理職責制。綜合辦是公司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三條:凡更新、新配消防設施、器材的,應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產品到達相關標準。
第四條: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工程項目,應按照建築工程消防技術標準規範及項目建設“三同時”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消防設施、器材配備不足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公司綜合辦負責新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的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條:本制度所指消防設施、器材包括:滅火器、消火栓、消防標誌、消防泵、噴淋滅火系統、氣體保護系統、應急照明系統以及生產區、倉庫及辦公區等處的其它消防設施。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條:工藝操作、檢維修人員須經過消防設施及器材的操作培訓,熟練掌握其使用方法,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基本結構、懂用途)、三會(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
第七條: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臺帳宜包括以下資料:所在部門、設施(器材)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配備時間、更換(維修)時間、使用情景等。
第八條:各部門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臺帳及“三定”管理制度,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定期的維護和保養,確保其完整、有效、好用。
第九條:移動式滅火器材管理。
(1)日常管理
1.滅火器是撲救初期火災的必備工具,其配置應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20xx)》及我公司生產廠產品具體要求執行。
滅火器箱不允許被遮擋、拴系或上鎖以及其它影響取用滅火器的情景。
2.移動式滅火器實行“三定”管理,即定人、定位、定期。
移動式滅火器應由車間將其劃分至各班組,由各班組落實具體的職責人進行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確保其齊全、完好、乾淨整潔,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器材或器材箱應粘貼管理標籤,標明器材名稱、所在部位、管理部門及職責人、出廠日期或維修(更換)時間等信息。
移動式滅火器定點放置,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不得影響工藝操作或施工,不得隨意移動,用後要及時復位。
(2)設置管理
1.手提式滅火器設置時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08m。
2.手提式滅火器懸掛設置時必須穩固,地面設置時滅火器要設置在平坦場地,不能設置在臺階上,在沒有外力作用下,滅火器不得自行滑動。推車式滅火器不能採用繩索、鐵絲或鎖鏈等進行捆紮、固定。
3.在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和滅火器設置點附近的牆面上應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標誌,這些標誌宜選用發光標誌。
4.滅火器設置時要求銘牌朝外,器頭向上,便於人員識別和緊急情景下使用。
5.滅火器材不宜設置在潮溼、高溫等環境及強腐蝕性場所,必須設置時,宜採取設置滅火器箱等防護措施。在室外設置的滅火器,也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滅火器箱門的開啓要方便,靈活,且箱門開啓後不得阻擋人員的安全疏散。
(3)檢查和維修管理
1.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2.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
3.檢查或維修後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
4.滅火器的維修有必須的期限要求,應嚴格按照下表進行維修。
滅火器類型
維修期限
乾粉滅火器
手提式(貯壓式)乾粉滅火器
出廠期滿5年;首次維修以後每滿2年
推車式(貯壓式)乾粉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當滅火器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鏽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啓使用過或貼合其他維修條件時應及時進行維修。
(4)滅火器的報廢管理:
1.當滅火器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a筒體嚴重鏽蝕(鏽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b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c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d筒體爲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e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f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g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h被火燒過。
2.滅火器出廠時間到達或超過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滅火器類型
報廢期限(年)
乾粉滅火器
手提式(貯壓式)乾粉滅火器
10
推車式(貯壓式)乾粉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12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第十條:消火栓的管理。
1.消防水爲消防救援最有效的手段,因故如需停水須事先徵得公司消防管理部門的同意。
2.室內及室外消火栓不得埋壓、阻塞、遷移、拆除或佔用,如必需變動時,須經公司綜合辦批准後辦理。消火栓應統一編號,非事故狀態下,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消防管理部門允許,不得擅自使用室內消火栓內物品。
3.消火栓位置必須明顯,便於使用,室外消火栓大出水口應朝向道路,半徑2米內不準種植樹木,半徑5米內不準停放其他車輛或堆放物品,周圍通道不準堵塞。
4.消火栓由消防主管部門每季度檢查、試驗一次,每半年潤滑一次。入冬前,消火栓要排積水並進行保溫處理,做好其防凍工作。
5.室內消火栓參照滅火器的管理,進行“定人”管理,確保內部附件的齊全、完好。
第十一條:消防管理部門負責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確保設施、器材的完好。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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