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工傷還是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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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工傷還是走社保,我們在工作期間受傷就是所謂的工傷,工傷是需要公司負責的,工傷賠償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那麼走工傷還是走社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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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屬於工傷的,去辦理工傷認定,若不屬於工傷,則走社保。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走工傷還是走社保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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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保險和工傷社會保險有什麼區別?

工傷保險和工傷社會保險有以下區別:

1、城鎮職工保險與社保是孫子與老子的關係,不可比較。

2、社會保險簡稱“社保”,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一項保險制度,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五個險種

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3、職工要求五個社會保險險種必須全部參加,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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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保險可以進行補交嗎?

可以。工傷保險屬於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繳納的保險金範疇,其是可以進行補交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三、工傷保險的錢可以取出來嗎?

不可以吧,工傷都是公司交的,只有認定工傷的時候纔可以拿錢,如果退休社保沒有交足,也不想繼續補交了,可以把自己交的那部分醫療和養老的錢拿出來,公司交的那部分都進入統籌了,拿不出來的,自己交的很少的,不合算

工傷保險的錢是不可以取出來的,只有在勞動者受工傷的時候纔可以使用的。如果工傷保險斷交了的話是可以進行補交的`,只不過需要繳納一定的滯納金的。同時工傷保險不能由勞動者本人進行繳納,應該是用人單位到社保局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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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工傷認定書,能作勞動能力鑑定嗎

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必須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因此,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不能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

無須認定爲工傷就可以評殘的,一個是在無照企業受到事故傷害,還有一個是未滿16週歲(童工)。要想得到工傷賠償,必須先認定爲工傷。程序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賠償。

司法鑑定也可以索賠,但是同樣的傷,按人身損害標準鑑定的等級一般要低於按工傷鑑定標準鑑定的等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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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與公傷的區別是

主體及相互間關係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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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賠償具體流程有哪些?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纔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爲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爲。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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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啓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二、1級至4級工傷的賠償標準有哪些?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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