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麼定義家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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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麼定義家暴罪,法律上對於家暴的判定也是具有一定條件的,家庭暴力是非常惡劣的一種行爲,不僅會爲我們的身體造成危害,還會傷害心理,下面看看法律怎麼定義家暴罪。

法律怎麼定義家暴罪1

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傷、綁縛、摧殘、強行約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損傷結果的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一)對家庭暴力行爲給出了詳細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傷、綁縛、摧殘、強行約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損傷結果的行爲。”依據這一司法解說的規則,能夠對家庭暴力作如下了解:

家庭暴力,是指發作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傷、綁縛、禁錮、摧殘或者其他手法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力、性等方面進行損傷和摧殘的行爲。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力上感到痛苦,危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家庭暴力發作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如丈夫對妻子、爸爸媽媽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爸爸媽媽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首要受害者。

法律怎麼定義家暴罪

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首要表現爲活躍的身體衝擊和消極的精力優待,如隨意致傷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凍受餓,有病不給醫治,禁絕受害人回家等。由於家庭暴力發作在特定的家庭成員之間,它有着長期性、持續性和隱蔽性的特色。

由於暴力多發作在家庭這個特別的環境中,取證上存在着必定的困難,作爲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必定要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懇求,保留好自己受傷後的原始記錄和切當的傷情,實踐中,許多案子的當事人由於依據認識不強,在尋求救濟時不能得到相應維護。

婚姻法第43條規則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懇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止、調停。

對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懇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止;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阻止。

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懇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分的法律規則予以行政處分。

同時《婚姻法》第45條規則對重婚的,對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能夠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則,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辦,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優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逝世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怎麼定義家暴罪2

一、家暴法律應該如何認定

1、家暴法律認定必須要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後果。因此需要把夫妻之間日常的爭吵,偶爾的身體輕微傷害以及尚未造成後果的家庭糾紛與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區別開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法律怎麼定義家暴罪 第2張

二、關於家庭暴力的規定有什麼

1.家庭暴力包括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且家暴受害者一方可以通過向有關組織求助,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進行維權。

2.爲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法律怎麼定義家暴罪3

法律上的家暴分爲四種,分別是:

1、身體上的暴力,受害者身體上經常會出現明顯外傷,受害者一般拒絕到醫院接受治療;

2、冷暴力,施害者輕視、疏遠、與對方零交流;

3、經濟暴力,強行去控制受害者的錢財,剝奪受害者的經濟來源;

4、性暴力,對受害者實施強暴,以婚內正常性行爲做掩飾的性暴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怎麼定義家暴罪 第3張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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