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老賴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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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證明老賴轉移財產,在我們的生活中其實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有的問題在雙發爭執不下發生矛盾時,我們要及時的選擇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以下了解怎麼證明老賴轉移財產。

怎麼證明老賴轉移財產1

證明老賴轉移財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1、存摺證據,記下其開戶行;

2、對於一方私自轉移個人存款的情況,則建議另一方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並在平時注意蒐集對方的存摺線索;

3、其收入狀況的證據;

4、對於低價出售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爲無效

一、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債務人財產轉移?

1、存摺證據,記下其開戶行,無論其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覈其轉款必要性;

2、對於一方私自轉移個人存款的情況,則建議另一方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並在平時注意蒐集對方的存摺線索,牢記開戶行,以後可以通過查詢方式查詢對方的轉賬記錄,這樣無論對方將款轉至何處以及何時轉移,均可以查清;

3、其收入狀況的證據,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對於低價出售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爲無效。

5、對於製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鑑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怎麼證明老賴轉移財產

二、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辦?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爲:

1、須以債務人所爲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爲作爲撤銷權的對象;

2、須以財產行爲爲撤銷標的;

3、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4、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於股票來說,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說出轉移到了什麼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並且其所得用於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於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虛構的債務是不真實存在的債務,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無效:

(一)爲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但是債務是否是虛構的需要證據證明。

一般來說,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如果認爲債務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爲,在法院進行起訴時,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即要相應的、足夠的證據證明,例如債務人的'存摺情況、交易記錄,都可能證明。在證明債務人轉移財產後,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在掌握證據後,可以起訴請求撤銷。

怎麼證明老賴轉移財產2

怎樣表明債務人同意債務轉移

債務轉移,也被稱作爲債務承擔。它其實指的就是一筆債務在不同的主體間發生轉移。一般在債務需要發生轉移的時候,需要由原來的債務人和新的債務人協商好並達成一定的可以考證的協議,同時還需要取得原來的債權人的同意。

如果原來的債權人不同意的話,那麼債務即使發生轉移也是無效的。但是債權人如果不同意的話,也需要給出自己不同意的合理理由,否則也是不能任意就拒絕其債務發生的轉移。在債務發生了轉移之後,其從屬的權利是不會隨着債務的轉移而發生轉移。

債務發生轉移的前提條件通常有以下幾條:

怎麼證明老賴轉移財產 第2張

一是預備轉移的債務是確實有效的,並且它可以被轉移。在通常情況下,有這樣幾種債務是不可以轉移的:1.在債務的性質上是不可以轉移的,比如預備轉移的債務與其特定的某個債務人有着比較密切的關係,並且需要由他(本人)親自履行的,不可以進行轉移;2.預備轉移的債務事實上是由雙方已經約定好不可以被轉移的債務;3.某些不作爲的義務。

二是債務人需要將自己部分或者是全部的債務轉移給其他第三方的話,應該要原有債務的債權人同意之後,纔可以轉移,並且需要三方對此進行一致的確認。

三是債務人在轉移自己的債務的時候需要注意:此債務轉移給新債務人後,新債務人是可以主張對原來的債務人對其約定好的債權人發生抗辯的;新的債務人在債務發生轉移之後,應該是要主動承擔起主要債務相關的一些從債務的,但是如果該從債務是專門屬於原來的債務人自身的,則不用新的債務人承擔。

四是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裏規定了轉移義務,是應該要主動辦理批准和登記一系列的手續的。

怎麼證明老賴轉移財產3

若老賴沒錢,但其配偶名下有很多財產,這時候應該怎麼辦?在此,筆者爲大家提供以下解決思路:

思路一:另行起訴老賴的配偶

如果老賴在其婚姻存續期間欠付的債務,那麼這筆債務很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清償。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說句不該說的實話,法條總是高冷地讓人想打瞌睡。我一般簡單理解“夫妻共同債務”指小兩口共同借錢/一人借錢,得到另一人的同意(事後同意也行)/一人借錢用於家庭生活。

這種情況下,如果對老賴的執行案件很難推動下去,不妨試試另行起訴其配偶,要求其配偶對老賴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成功起訴配偶並且拿到了勝訴判決,如果配偶不履行還款義務,後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配偶名下的財產,不限於是配偶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思路二:直接申請執行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有機會執行的必須是“配偶名下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比如:老賴與配偶在婚後購買、登記在配偶一人名下的房產。

第二,如果你對上一步能夠成功舉證,那你能實現的小目標即查封上述房產(只是查封,不是拍賣額)。

第三,查封之後,會出現很多種情形,比如和配偶協商分割房產、配偶提出執行異議等,這時候你可能遇到很多困難而無法直接執行這套房產(可能遇到的情況複雜多變,非行業內人士可以不必深究,交給律師去做好了)。這裏,我們只討論,如果查封之後,沒有出現其他情形,能否直接要求法院拍賣、變賣上述房產?其實是可以的。

怎麼證明老賴轉移財產 第3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

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大家看這個法條,第一句說了法院可以查封,第二句和第三句都是法院查封之後對可能出現的情形應如何處理進行的規定。

很多案件中,配偶會以上述法條爲依據,主張你必須先“代位提起析產訴訟”,否則不能直接執行上述房產。然而,雖然以前對上述法條的認識不太統一,但目前法院的意見比較統一,大量案例中也對此進行了明確說理,認爲“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只是法律賦予你的一種權利,而並非你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就算你不提出析產訴訟,你也可以申請法院直接執行上述房產。

只要保留配偶應有的份額,不侵犯配偶的合法權益即可。但是實踐中,你要想推動執行法院順利執行,就很考驗法律人的耐心和智慧了。

思路三(這是錯誤示範!!):申請追加配偶爲被執行人

實踐中,如果老賴的債務發生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很多人會想當然地直接申請追加配偶爲被執行人,以實現一步到位。但是,除非有明文規定(比如追加獨資公司的股東、追加虛假出資的股東),否則不能輕易將他人追加爲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爲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應嚴格限定於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

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依照即將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避免隨意擴大變更、追加範圍。”2017年2月2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更是直接規定“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在執行程序中,法院的實質審查力度有限,也沒有二審救濟,若直接裁定配偶爲被執行人,配偶連基本的開庭審理的權利都無法保障(執異程序中原則上都是書面審理),所以,執行程序不能、也確實不宜直接追加老賴的配偶爲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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