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調解找什麼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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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調解找什麼部門,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上各種私人糾紛,這時我們一般都會先嚐試私下解決。如果嘗試未果,則會直接走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益。下面來看看民事糾紛調解找什麼部門。
一、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民事糾紛無法協商處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爲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三、民事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在司法實踐中,民事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就是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起訴,但申請仲裁的條件限制是有仲裁協議,仲裁相較於起訴,審理週期比較短,而且仲裁也是一裁終局制。發生民事糾紛後,不管具體的原因是怎樣的,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理。
一、民事調解找哪個部門處理?
民事調解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是找公安機關下設的派出所或者找找司法局調解。如果不能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法院調解民事糾紛的原則有哪些?
1、當事人自願原則
當事人自願原則是指法院調解無論是調解活動的進行還是調解協議的形成都要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願;第二,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已經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基本明瞭的基礎上進行。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必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3、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法院調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原則。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程序上要合法。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或不願繼續進行調解的,不應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未成的,不應久調不決,而應及時判決,等等。第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內容應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的規定,調解應當是當事人自願且應當合法。
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如果有仲裁協議可以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準備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過,人民法院在審理清楚案件的基本狀況之後,一般也會對原被告進行調解,但法院的調解也不是強制的,如果不接受調解,法院會依法作出判決。
一、民事調解流程包括什麼?
民事調解程序如下: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民事調解工作原則如下:
(1)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自願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民事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院調解開始,調解進行中,調解結束是民事調解的主要流程。對於民事訴訟案件來說,被告是公民的,可以去被告戶籍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若被告的居住地和戶籍地不一樣,去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若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去被告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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