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不在一起如何證明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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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證明父母子女親屬關係的,可以帶上本人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父母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公證。
不在一個戶口本上的情況下,可通過如下方式證明親屬關係:若證明父母子女親屬關係的,可以帶上本人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父母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公證。如果是其他的親屬關係,則可以請村委會證明。
法律依據
《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子女和父母的戶口不在同一個戶口本上的,證明親屬關係一般到派出的辦理不了,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證明:
一、村委會或居委會的證明;
二、出生證證明;
三、證明父母爲夫妻關係,再證爲其中一個的子女;
四、親子鑑定或其他。
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填寫說明
一、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佈的漢字簡化字填寫,民族自治地區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寫。
二、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可用計算機填寫,也可用手工填寫。凡用手工填寫的,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工整,不得塗改。
三、填寫內容相同的,要將內容都寫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號代替。
有關登記項目的填寫
1.戶別——分“家庭戶”和“集體戶”。以家庭關係爲主的公民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或單身居住獨立生活的`填“家庭戶”;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係的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寺廟等單位集體宿舍的公民,填“集體戶”。
2.戶主姓名----填寫戶口登記立戶的戶主姓名。戶主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擔任。
3.與戶主關係——本人是戶主的,填寫“戶主”。戶內其他人員按本人與戶主的血親或姻親關係等寫明具體稱謂。具體排列順序爲:戶主,戶主的配偶,戶主的子女,戶主的孫女,戶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主的兄弟、姊妹,戶主的旁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等。
4.姓名——填寫本人姓名的全稱。少數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國家的習慣取名,但應在本欄中填寫用漢字譯寫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寫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時在本欄中填寫。棄嬰,可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按照上述原則爲其取名。
對於你提出的“不在一個戶口本上親屬關係證明”問題,不在一個戶口本上的親屬關係證明可以通過村委會或居委會的證明。孩子的出生證明,證明父母爲夫妻關係,再證爲其中一個的子女,如果不行直接親子鑑定。
不在一個戶口本上親屬關係證明如何進行?
1、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和父母未曾在同一戶口的情況)上若需要證明親屬關係,只可以帶上本人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父母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公證。
現階段,公安部門不再出具親屬關係證明,對於父母跟本人在同一戶口簿上面的,公民可以直接提供戶口簿原件用於證實親屬關係;對於父母跟本人不在一個戶口本上面,戶籍部門無法查詢到親屬關係是有權不給予開具戶籍證明
因此公民只可以帶上父母身份證原件,本人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出證明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關係公證。
2、《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
3、親屬關係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覈實後應當出具。
首先就要明白的是如果確定自己與父母是有血緣關係的,那麼這個時候最好將自己本人的身份證和出生證明還有父母的身份證明原件等資料交到公證部門去辦理親屬關係的證明,這樣就可以了。
什麼事親屬關係?
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社會關係。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一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根據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爲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
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繫的親屬;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
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製血親。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爲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
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爲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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