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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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財產分割,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法律上是不能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爲條件進行離婚分割,下面來了解一下事實婚姻財產分割。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1

事實上,事實婚姻一般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了。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因此,事實婚姻不受《婚姻法》調整和保護。

根據《婚姻法》第六條第二款關於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對事實婚姻的當事人來說:

第一,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第二,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三,未到法定婚齡且事實婚姻當事人雙方均未到法定結婚條件但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即屬於事實婚姻當事人。

一、關於事實婚姻財產分割

因事實婚姻是一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關係,故在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上應區別對待。事實婚姻雙方對共同生活所負的責任,一般應由一方承擔,另一方在經濟上給予補償和照顧。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
  

二、離婚後,原判決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處理?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主要是考慮到“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及生產、生活所需物品”,一般是由男方或女方所有,女方在男方名下的財產可分割、但要給予一定的補償。

在處理方式上要尊重原、被告雙方意願,不能簡單地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判決。如有證據證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所購房屋系二人共有,那麼在分割房屋時,應考慮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購買所購房屋價格低不低”等因素確定房屋歸女方所有。

有證據證明男方或女在婚前購買的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時才分割,而這類不動產也只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並不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三、“事實婚姻”能否成爲無子女情形?

《婚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因此,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則不能生育子女,除非有法定撫養義務。

但是,如果一方與他人發生了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話,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這一規定和司法解釋精神,無過錯的方是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賠償的。如果對方確實存在過錯導致離婚的話,可以主張“重婚”責任來實現夫妻間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

四、關於事實婚姻期間夫妻共同生活所得的收入及支出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其中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關於事實婚姻期間收入及支出的分割是指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所取得的收入和支出(如家庭日常開支及購買物品費用)。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2

一、出軌一方起訴離婚法院。

1、法院將根據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首先調解雙方。如果沒有過錯方瞭解過錯方的過錯,過錯方願意接受調解,雙方都有調解的基礎,法院會調解。

2、如果雙方真的矛盾無法調和,或者一方堅持要求離婚,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3、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

4、無過錯方也可以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具體金額應根據無過錯方的經濟狀況和當地生活水平綜合考慮。

二、外遇離婚賠償標準

收集證明配偶有外遇的證據後,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過失方離婚賠償。以下是外遇離婚賠償標準:外遇離婚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物質損害賠償包括收集對方有重婚證據的費用、起訴費、律師費等直接物質損害。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 第2張
  

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由於婚外情離婚所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實踐中,由於婚外情概率的上升,仍有許多人希望瞭解婚外情離婚賠償。實踐中,則需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損程度。可考慮受害者遭受的心理傷害和心理痛苦程度,如是否有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傷等情緒障礙;是否因心理和感情受損而生病;是否有心理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心理疾病等。因爲它的傷害結果涉及到人的身心,必要時可以委託醫療機構作出相應的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的具體情節。比如重婚和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爲更嚴重,危害更大,屬於不良情節。而且通姦行爲的情節相對較輕。

3、婚外情過錯一方的過錯程度。比如婚外情一方和第三方的行爲是否嚴重影響了無過錯一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比如雙方的結婚年限、結婚時間、婚後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支付等因素都應該作爲補償的考慮因素。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大家對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比例和賠償的計算標準有了一定的瞭解。很多人認爲標準會有固定的比例,過錯方和無過錯方可以獲得固定比例的財產,但事實並非如此,法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來考慮。事實上,財產分割問題仍然需要雙方協商,如果遇到不能協商的問題,建議您諮詢相關律師尋求更好的解答。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3

一、出軌財產怎樣切分好用緩解方法

1、法院判決推行失權,誰在質證的標準。假如是一方認爲另一方擁有外遇,婚外戀那麼就務必出示證據來證明材料,假如不可以出示證據,那麼在人民法院不容易採信。

2、一般 證明材料外遇的證據有許多,可是合在羣衆瞭解的並不是一樣,將會你親眼看見,可是人民法院沒有看到,刑事辯護律師都沒有看到,因而光靠在書面心情說說並不可以證明材料有外遇,否則在是另一方在人民法院上親口認同,或是在讓你寫過確保不出軌的責任書。

3、出來證據能夠證明材料外遇,可是在溫馨提醒,證據在愈多愈好,單一的證據是太孤立無援,通常在人民法院不可以選用。

男人女人牀上赤身裸體的相片、視頻,留意在一點要合理合法獲得,不法獲得證據不算是。

一方寫出的出軌責任書,承認錯誤的書,悔改的書。

閒聊qq紀錄,開房間的紀錄親密無間相片。電話記錄的短消息紀錄這些。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 第3張
  

二、怎樣切分財產標準

1、《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要求,離異時,夫婦的共同財產是由彼此協議書解決;協議書在不了時,由在人民檢察院依據財產的詳細情況,照料的兒女和女性利益的標準裁定。

2、婚姻法》第四十條要求,夫婦書面形式承諾夫妻關係續存期內個人所得的`財產歸分別全部,一方因在育兒女、照顧老年人、幫助另一方工作中等努力較多責任的,離異時在應由向另一方懇求賠償,另一方理應給予賠償。

3、假如男女雙方有外遇,合乎在所述二種狀況,女性在能夠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可是上在海市的人民法院非常少會裁定在離異中有精神損害賠償的,否則是在由於有家暴、丟棄凌虐重婚等要素,假如在僅僅外遇而造成離異,不容易兼容精神損害賠償,總是是在離婚財產分割的那時候照料無過錯方罷了。

4、出軌離婚財產分配,即便兼容精神損害賠償,依據最高法院的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最多5萬,並且在人民法院一般依據本地的衣食住行水準、過錯方的過失水平和承擔工作能力等詳細情況充分考慮,實際在賠付金額沒有確立量化分析規範,在一般大城市,也非常少超出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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