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offer沒簽三方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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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offer沒簽三方算違約嗎,春招已經開始了,很多的應屆生都在找工作,而有些人已經拿到了offer,雖然offer是非正式合同,但是還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但沒有簽署三方協議就不算違約,接受offer沒簽三方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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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offer沒簽三方算違約。接受offer不去算違約。雖然offer是非正式合同,但是還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在法律意義上,offer意爲“要約”,“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企業在我們面試後通常會給我們提供一封郵件或者一個電話,向我們發出正式邀約。Offer的本質上是我們和企業簽署的一個非正式合同。如果我們對offer做出了確認,那麼他就是生效狀態,將會對雙方產生約束。

只要在offer中約定了違約金事項,當你不去就算違約,仍要繳納違約金。大多數情況下,大家也有過拿到offer後反悔的情況,沒被追究責任,那是用人單位放棄追責或者沒造成實際損失,或者雙方協商一致,並不代表沒有法律責任和風險。

一般offer上只會寫明工作崗位、入職時間、薪資標準等,我們只需要按照約定時間到企業報到入職,再向企業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試用期間很快就能離開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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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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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簽了三方協議,就要受法約限制。不要出現籤三方協議後違約問題,以免給人留下不誠信印象,給自身帶來負面影響,頻頻違約會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畢業生簽訂協議書時要慎重,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籤了個人意見,用人單位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後,該協議即開始生效,畢業生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在簽訂合同或解除協議之前,該協議都具有效力。

如果在簽訂之後,又有其他就業選擇,必須與原單位辦理書面解約手續,經用人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備案後,辦理改派或其他手續。但畢業生可能要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接受offer沒簽三方算違約嗎 第2張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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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學校沒簽就不算生效。 三方協議違約金是給公司的。 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

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之後,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只有應屆畢業生在未領取正式的畢業證書之前,

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三方協議,那麼協議此時有效的。並且在畢業生畢業獲得報到證、畢業證書之後到用人單位報到,那麼三方協議就會終止,用人單位和畢業生之間就會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如果畢業生在畢業之後,並不想到簽訂三方協議的單位工作,那麼就需要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繳納給企業違約金。如果三方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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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畢業生就不需要繳納給用人單位違約金了。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爲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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