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證明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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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都寫過證明吧,證明是我們經常用到的應用文體。那麼擬定證明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實習證明範文,歡迎大家分享。
茲證明:學生姓名xxx,性別x,民族xx,於xxxx
年xx月xx日生,該生於xxxx年x月入我校xxxxx學院xxxx專業x年制xxxxx學習,學號xxxxx,於xxxx年xx月xx號畢業。該生思想上積極要求上進,始終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和理論水平。工作勤懇紮實,勇於創新,擔任過班級xxxx、xxxx等職務;參與組織過多次院校和社團活動,表現出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在校期間,該生學習勤奮刻苦,有着良好的學習成績和明確的學習目標,德、智、體均衡發展;在課餘時間,該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增強身體素質,熱愛勞動,積極參加校開展的各項文體活動,參加社會實踐。
班主任簽字:加蓋公章:
院領導簽字:加蓋公章:
學校名稱:xxxxx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學校/學院__________________專業_________同學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實習。該同學的實習職位是__________________
該學生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腳踏實地,虛心請教並且努力掌握工作技能,善於思考,能夠舉一反三。善解人意,積極配合領導及同事的工作,虛心聽取他人意見。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加時加班完成任務。能夠將在學校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具體的工作中去,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同時,該學生嚴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實習時間,服從實習安排,完成實習任務。尊敬實習單位人員,並能與公司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同工作的員工都對該學生的表現予以肯定。特此證明。
證明人:_________(實習單位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茲有山東大學威海分校________級________專業________同學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x擔當________一職實習。該同學在本公司實習期間工作上態度認真,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且能與公司內同事和睦相處,具有較強的工作協調能力,表現優異,特此證明。
實習負責經理:
(實習單位蓋章)
二零xx年九月三日
實習證明
茲有鄭州幼師師範高等專科學校13D16班:李閃閃,於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在本園參加實習工作。
在此園實習期間,工作認真,勤于思考,虛心求教,把所學的知識能夠靈活運用,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同時,該同志在此期間嚴格遵守此園的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安排,與同事和睦相處,與其工作的教師都對該同志的表現予以充分的肯定。
特此證明
實習單位(蓋章)
xx年x月x日
茲有你院x專業學生x來我單位實習,實習工作崗位特此證明。
本單位保證在學生實習期間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培養學生學習職業道德,提高學生業務素質。對錶現好的學生優先安排就業。
單x位x地x址:
單位聯繫方式:
聯x系x人:單位蓋章:年x月x日實習單位接收證明
實習單位:
具體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20xx年x月x日接收xxx學院XX級xx系學生來我單位實習。
學生簽名:
單位公章:
日期: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關於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xx〕16號)文件精神,“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頂崗實習證明範文。爲了進一步加強對參加頂崗實習學生的管理,確保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遵紀守法,文明安全,圓滿完成教學任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頂崗實習是指學生在完成了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專業知識學習和專項實踐訓練,並原則上完成了畢業設計或畢業綜合訓練之後,到企業等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崗位進行的現場實習;是教學計劃中的必修環節;是工學結合的一種重要形式。頂崗實習從三年一期開始安排,因特殊情況可以安排在其他時間進行,原則上要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有半年以上在企業頂崗實習的時間。
第三條頂崗實習前必須按教學計劃完成全部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的修讀並考覈合格,且須按照學校規定交清學費。除因學校特殊安排外,任何人不得在課程考覈結束前提前頂崗實習。學生因自主聯繫實習單位要求頂崗實習的,學生須提供單位接受證明(說明實習崗位、薪酬、實習時間、實習單位人事部門聯繫電話等)以及學生家長簽署的同意實習的書面意見,經系部和招就處查實確認後可以頂崗實習。頂崗實習學生有重修科目的以自修方式重修,返校參加重修考試合格才能具備畢業資格。
第七條頂崗實習必須保證實習質量,保證實習時間和效果,保證師生實習安全。實習前學生必須簽訂統一制定的實習協議書(一式三份),實習單位、學生各執一份,一份交系部統一保存,同時應統一辦理師生人身意外保險。
第八條同一實習單位,有三人及以上實習學生的應成立實習小組,設實習小組長,由熱心社會工作,具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表現優秀的學生擔任,對實習學生進行嚴格考勤。學生請假首先須經實習指導老師同意、實習單位批准。
第九條學生實習期間遇到問題或發生重大事件,由實習小組長(或本人)及時向實習指導老師報告,由系與實習單位協商解決。實習學生不得直接與實習單位發生衝突,若無理取鬧,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學校將按《學生管理規定》和《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學生代表主要職責
1、學生代表主要由班委和實習小組長組成。
2、負責實習期間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
3、組織和督促學生自我完成各項實習任務,及時跟蹤本小組實習學生的實習情況。
4、發揚團隊精神,關心愛護學生,及時向實習班輔導員、指導老師或企業指導老師彙報學生思想和實習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5、處理好實習單位人與事的關係,維護學院聲譽和企業形象。
第十八條頂崗實習學生的職責
1、頂崗實習的學生具有雙重身份,既是一名學生,又是企業頂崗的一名員工,要服從企業和學校對頂崗實習的安排和管理,尊重企業的各級領導、實習指導教師和其他員工。要有高度的安全防範意識,切實做好安全工作。自覺遵守企業和學院的規章制度,做到按時作息,不遲到,不早退,不誤工,不做損人利己、有損企業形象和學院聲譽的事情。
2、按照頂崗實習計劃、工作任務和崗位特點,安排好自己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發揚艱苦樸素的工作作風和謙虛好學的精神,培養獨立工作能力,刻苦鍛鍊和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按時按質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3、按照學校規定認真寫好頂崗實習報告和跟蹤調查表,《頂崗實習鑑定表》由實習單位填寫並加蓋公章。
4、參加頂崗實習的學生必須按學院要求辦理頂崗實習離校手續,簽訂《XX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頂崗實習協議書》。凡未按學院要求辦理頂崗實習離校手續和未簽訂頂崗實習協議書而擅自離校的,在外發生的一切責任事故由學生本人承擔。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離校的,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作曠課論處,並給予相應的學籍處理和紀律處分。
5、在外頂崗實習學生應主動與系部、實習指導老師和班級輔導員保持聯繫。若因學生個人原因聯繫不上而造成的不良後果和學生個人方面的損失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十九條頂崗實習組織工作基本程序
1、由招生就業處和系部落實實習單位,明確頂崗實習的崗位、目的、現場指導教師人選,系部必須安排專業教師或聘請企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擔任現場指導。
2、指導教師填寫《頂崗實習任務書》,對頂崗實習的時間、任務、提交成果要求等做出明確的規定;《頂崗實習任務書》一式三份,學生、現場指導教師、系部各一份。
3、學生按學保處有關規定辦完離校手續後,攜帶《頂崗實習任務書》、《頂崗實習報告本》、《頂崗實習鑑定表》到崗實習。實習期間系部指派專業教師不定期進行巡查,巡查記錄作爲實習學生平時成績考覈依據之一。
4、頂崗實習結束後,由現場指導教師填寫《頂崗實習鑑定表》,客觀評價學生在頂崗實習中的工作態度、任務完成情況,以及對其能力水平、頂崗實習成果給出評價意見,並交實習單位簽署意見後由畢業生本人或學院指導教師帶回。
5、未完成畢業設計(論文)或畢業綜合訓練的實習生須在頂崗實習期間完成指導老師下達的與實習崗位緊密結合的畢業實踐課題,頂崗實習結束返校後進行答辯。
第二十條頂崗實習主要工作內容
學生到生產單位頂崗工作,在工程技術人員和實踐教師指導下,熟悉崗位職責和工作程序,熟悉設備性能和操作維護辦法,熟悉生產工藝,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培養紀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培養學生擇業能力和綜合工作能力。
頂崗實習期間,學生應收集生產單位有關管理、生產、經營方面的規章制度,收集實習崗位的職責、操作規程、工藝流程、技術工藝參數、設備性能參數、事故報告等資料;要及時記錄實習內容和收穫;有畢業設計(論文)任務的同學要按指導教師規定的進程要求完成設計(論文)工作;最後提交完整的實習報告和畢業設計(論文)。
第二十一條頂崗實習成績評定
頂崗實習成績由平時成績、實習報告成績組成:
1、平時成績佔60%,由現場指導教師在《頂崗實習鑑定表》上按考覈內容打分。
2、實習報告成績佔40%,由校內指導教師評閱學生實習報告後打分。
3、校內指導教師彙總兩部分成績,並按優、良、及格、不及格四級給出總成績。學生頂崗實習成績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規定學分,將延期畢業。
4、頂崗實習總成績由系部彙總,簽署意見並蓋章認可後交教務處審覈。
第二十二條頂崗實習報告的主要內容
1、實習單位基本情況(名稱、性質、規模、產品服務門類、生產經營管理特點等);
2、實習崗位基本情況(職責、操作規程、設備情況、技術工藝情況、班組車間情況等);
3、現場指導教師基本情況(職稱職務、技術專長、成果等);
4、實習日記(週記);
5、實習總結(主要實習內容、收穫、建議等);
6、實習期間獲得的獎勵證書或其他能證明實習成果的材料(可以是複印件);
7、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工藝卡、程序清單、招標書、合同等),作爲附件與報告一起裝訂。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證明責任是一種不利後果,利後果通常是敗訴的不利後果。由於主張不能成立而敗訴,不是指的任何主張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訴訟請求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證明責任的前提是該事實處於真僞不明的狀態;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利後果應當由特定的人來承擔,要不是權利人,要不是義務人。我們一般不好說是原告還是被告,因爲原告既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所以,正確的說法是權利人承擔還是義務人承擔,而不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們可以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抽象地講,我們不能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
第四,證明責任並不是像我們很多人所說的是在原告與被告之間不斷轉換,證明責任從不發生轉換。由於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已經預先規定的,所以永遠不會轉換。商店應當對它出售的行爲加以證明始終是在商店,不會說商店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證明責任有時候在商店,有時候在顧客。因果關係的證明在侵權案件中永遠都是在權利人一邊,而不會在義務人一邊,如果在義務人一邊,那就叫證明責任倒置。
第五,法院沒有證明責任。不可能由法院來承擔一種訴訟的不利後果,法院只是判決你有沒有能夠證明。
第六,使用證明責任的規範最後確定承擔不利後果只能在所有的證據方法已經窮盡,法官不能夠在其他證據方法沒有窮盡時就草率地就不利後果判定給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實際上還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夠證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夠把這個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顧的消費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學班主任、中學班主任、車間裏的班長、主任、黨支部書記等等都招來證明自己的品行端莊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會其他人也找來證明自己從來沒有任何欺詐的行爲發生,一貫誠實。當然,被告的律師也可以對證人進行質證,也可以找出其他人來證明原告的品行有問題。雙方你來我往,實際上法官已經能夠判決消費者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當中有一個當事人的陳述,而我們的法官往往忽視當事人的陳述本身就是證據,基於我們通常認爲當事人總是爲了自己的利益而趨利避害,因此總不會做出與自己不利的證據,即使是假的,也把它會說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通過各個方面判斷,爲什麼我們在一審案件中強調庭審,強調對證人的質證,強調當事人直接陳述,原因也在於我們可以通過察言觀色判斷。當然,我們不能把感覺待到判決裏邊,但對於任何證據的判決實際上感覺比證據還要真實。所以,我們纔會給予法官相當程度的自量裁量權,一旦剝奪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那麼證據判決和運用必然進入教條主義和形而上學,而我們一旦給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夠堅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時怎麼辦?我們給了很多各種各樣的很細的規則,這種規則又可能教條化,這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最難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這是我們所說的最爲尷尬的境地。在實際上是人在生活當中所普遍存在的一個永恆的矛盾,我們只能是在這個矛盾中儘可能協調,但完全解決這個矛盾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我們的證據規則越細是對法官越不相信,由於現在處於一種對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會現實中,只能出臺非常細的規則。
五、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整理了證明責任概念後,需要進入第二個層面,就是注重不利後果,怎麼分配不利後果?應當由誰來承擔不利後果呢?分配的理論依據和正義性何在?這就是談的第二個大問題: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再回顧一下最高法院關於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主張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應當對合同成立並生效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變更、終止、撤銷的應當對變更、解除、終止、撤銷事實加以證明;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一方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問:爲什麼主張合同成立的人要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由對方對合同沒有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呢?這樣的疑問是學生經常提出來的。
以借貸關係爲例,一方主張沒有還錢,一方主張已經還錢,一方主張沒過訴訟時效,一方主張已經過訴訟時效,誰來承擔不利的後果呢?原告是權利人,被告是義務人,證明責任是在原告還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還錢,被告也沒有證明已經還錢,誰敗訴?這很現實,很多情形下我們沒有借條的。最高法院的規定是: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人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有沒有還錢就是被告有沒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錢借給對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錢在一定期限內還給對方,也就是說,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也沒有還錢,因此被告應該對已經還錢的事實加以證明,不能夠證明時就說明沒有還錢,即使原告也沒有能夠證明被告沒有還錢時,被告勝訴,原告勝訴。
爲什麼會是這樣?它的依據是什麼呢?這個依據來源於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一種理論,叫做法規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把所有的事實按照法律要件分爲三類:一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一類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一種是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
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我把錢給了對方,我的請求權就產生了,因此合同成立並生效就是權利產生的法律要件事實。其中一個事實是我已經履行義務把錢還給了你,你的權利就消滅,因此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如果我有免責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張免責事由的存在,你的權利就不能發生,也就是妨礙了你的權利的發生。《民法通則》規定在高度危險作業中致人傷害的加害人應當對對方是故意造成損害的要加以證明,一旦加以證明損害是對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責,一旦免責對方的權利便不會產生,就妨礙了其權利的產生。這樣一種理論,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終這種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就在於一般來講沒有發生的事實和不存在的事實往往是難以證明的',但我們又不能夠完全按照這種情形來分配證明責任。
我們只能按照目前的這樣一種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類說來分配證明責任,因爲羅森貝克是把德國民法進行了仔細、全面、系統的分析,歸納整理成了這樣一種學說,你主張適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對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對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當然,也有學者主張這個學說中存在着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這就是證明責任問題之所以成爲猜想級問題的原因之一。
我們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定就是按照這一理論,主張合同成立的,應當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這是權利產生;主張合同生效的,同樣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也應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主張變更的也是權利消滅,也應當加以證明,主張合同終止、解除的都屬於這樣一種情形,因此你主張合同解除,就要對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對方所說沒有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這裏要注意另外一個問題,證明責任在義務人或權利人一方,並不排除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主動地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在借貸合同案件中,原告沒有證明責任,但能不能主動證明對方沒有還錢呢?沒有問題,這是其權利。所以我們一定要區分作爲證明責任不利後果的存在和他有權利蒐集證據來加以證明是兩個概念,我們絕不可以問證明責任是一種權利、義務還是一
種責任,這樣的問法是不對的。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和證明責任在哪一方一點關係有沒有。
那麼,合同案件證明責任我們已經清楚了,關於已過訴訟失效和沒有過訴訟時效,證明責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訴訟已過時效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因此,誰主張訴訟時效已過就要對已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因此,當原告行使權利時,不需要對沒有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也不會因爲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過訴訟失效承擔證明責任。
比如,原告要求對方還錢,通常是由對方提出抗辯已過訴訟時效,如果被告不能證明的話,其主張不能成立,證明責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沒有把借款交給被告,就應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六、侵權案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在侵權案件中,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4條規定“以下特殊侵權案件按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指供對方的生產方法侵犯專利權的、高度危險作業的、醫療糾紛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產品有缺陷導致訴訟的案件、共同危險侵權的案件、建築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案件、飼養動物咬傷他人的案件。這幾類案件統稱爲特殊侵權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都說第4條規定是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不準確。
什麼叫做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於正置狀態而言的,很多人講舉證責任就是“誰主張,誰舉證”,“誰主張,誰舉證”不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也就無所謂正置還是倒置。主張權利產生的人應對權利產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消滅的人,應對前權利消滅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妨礙的人應對權利妨礙的事實加以證明,這纔是正置狀態,如果和這個狀態不一致時,纔是倒置。
具體來說,侵權案件證明責任的一般正置狀態是權利人需要對侵權請求權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就是行爲違法、主觀上有過錯、存在因果關係、有損害事實存在,我們一般稱作“四要件說”。與這個不同的就是倒置。
關於環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規定,加害人應當對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加以證明。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機構應當對自己醫療行爲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以及醫療機構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加以證明,這就是典型的證明責任倒置。因爲因果關係原本由受害人來加以證明,現在倒置爲由加害人加以證明。主觀有無過錯,原本應由受害人加以證明,現在由醫療機構加以證明它沒有過錯。而舉證責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對哪一方不利的,特別是在倒置的情況下,爲什麼要倒置呢?因爲立法者試圖通過舉證責任倒置來平衡雙方之間的實體上的社會地位的差異。在大陸法系國家有一種“危險領域說”,如果權利人處於危險領域、被控制之中,就沒有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在於施加危險、給予危險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權案件中,環境污染、醫療糾紛案件是典型的舉證責任倒置,但不是說所有的事實都是舉證責任倒置,關於損害事實仍然由權利人加以證明。按照羅森貝克的理解,免責事由的證明不屬於證明責任的倒置,這在目前民訴法學界存在爭議。在高度危險作業中,加害人對對方有故意的證明也屬於免責事由,對免責事由的證明我認爲同樣不屬於證明責任的倒置。
對於建築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情形也屬於倒置,因爲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對自己沒有過錯加以證明。對於共同危險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認識是有偏差的,所謂的共同危險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險人實施了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危險行爲,共同危險人沒有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爲與結果之間不存在結果關係,存在共同責任。
所以,我們對證明責任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要注意其含義、分配的一般原則、依據是什麼,關於合同案件、侵權案件是怎麼分配的,我們掌握了以後,一些案子就比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發生了這個一個案子:一輛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擋風玻璃的右邊突然爆破,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醫院後死掉了。有兩個重要證據,交警部門的結論是“非交通事故”,而醫院的證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點,非外來強烈衝擊所致,也沒有鈍器和銳器致傷的痕跡,結論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屬要求三菱公司賠償,三菱公司把玻璃運回了日本,拿同樣類型的玻璃作撞擊實驗,結論是不可能發生自行爆破。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築材料質監中心做鑑定,結論是雙層玻璃如果沒有外力衝擊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在這個案件中,擋風玻璃自行爆破由誰加以證明?這個問題可能演化爲玻璃質量有缺陷由誰證明?醫院的結論是因爆震死亡,這是否已經證明了呢?我們要注意,材料中心給出的結論不是鑑定結論,鑑定結論一定要對被鑑定對象使用鑑定方法以後得出的結論,但它只是依據一般的理論推出來的結論,不是一個鑑定結論。
這個案件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時面臨着強大的壓力,應當判三菱公司敗訴,但判決的理由是:由於三菱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運回到日本,導致該玻璃無法進行鑑定,所以證明責任由三菱公司承擔,而三菱公司沒有能夠玻璃沒有質量問題,所以敗訴。這個判決的理由有問題,不存在這樣的行爲而導致證明責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實施了妨礙另一方證明的行爲,這時證明責任倒置,但中國沒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敗訴,其理由是醫院給出的結論“因爆震死亡”已經證明玻璃質量有問題,另一個證據是沒有外力衝擊,不是玻璃有問題,還是什麼有問題呢?推定主張成立就可以了。這樣下出的判決還符合推定成立的條件。
由此,我們又談到了另一個相關的問題,什麼叫做“已經證明”,什麼叫做“沒有能夠證明”。四、證明責任的定義
我們要清理一下什麼是證明責任。
第一,證明責任是一種不利後果,利後果通常是敗訴的不利後果。由於主張不能成立而敗訴,不是指的任何主張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訴訟請求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證明責任的前提是該事實處於真僞不明的狀態;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利後果應當由特定的人來承擔,要不是權利人,要不是義務人。我們一般不好說是原告還是被告,因爲原告既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所以,正確的說法是權利人承擔還是義務人承擔,而不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們可以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抽象地講,我們不能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
第四,證明責任並不是像我們很多人所說的是在原告與被告之間不斷轉換,證明責任從不發生轉換。由於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已經預先規定的,所以永遠不會轉換。商店應當對它出售的行爲加以證明始終是在商店,不會說商店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證明責任有時候在商店,有時候在顧客。因果關係的證明在侵權案件中永遠都是在權利人一邊,而不會在義務人一邊,如果在義務人一邊,那就叫證明責任倒置。
第五,法院沒有證明責任。不可能由法院來承擔一種訴訟的不利後果,法院只是判決你有沒有能夠證明。
第六,使用證明責任的規範最後確定承擔不利後果只能在所有的證據方法已經窮盡,法官不能夠在其他證據方法沒有窮盡時就草率地就不利後果判定給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實際上還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夠證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夠把這個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顧的消費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學班主任、中學班主任、車間裏的班長、主任、黨支部書記等等都招來證明自己的品行端莊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會其他人也找來證明自己從來沒有任何欺詐的行爲發生,一貫誠實。當然,被告的律師也可以對證人進行質證,也可以找出其他人來證明原告的品行有問題。雙方你來我往,實際上法官已經能夠判決消費者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當中有一個當事人的陳述,而我們的法官往往忽視當事人的陳述本身就是證據,基於我們通常認爲當事人總是爲了自己的利益而趨利避害,因此總不會做出與自己不利的證據,即使是假的,也把它會說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通過各個方面判斷,爲什麼我們在一審案件中強調庭審,強調對證人的質證,強調當事人直接陳述,原因也在於我們可以通過察言觀色判斷。當然,我們不能把感覺待到判決裏邊,但對於任何證據的判決實際上感覺比證據還要真實。所以,我們纔會給予法官相當程度的自量裁量權,一旦剝奪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那麼證據判決和運用必然進入教條主義和形而上學,而我們一旦給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夠堅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時怎麼辦?我們給了很多各種各樣的很細的規則,這種規則又可能教條化,這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最難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這是我們所說的最爲尷尬的境地。在實際上是人在生活當中所普遍存在的一個永恆的矛盾,我們只能是在這個矛盾中儘可能協調,但完全解決這個矛盾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我們的證據規則越細是對法官越不相信,由於現在處於一種對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會現實中,只能出臺非常細的規則。
五、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整理了證明責任概念後,需要進入第二個層面,就是注重不利後果,怎麼分配不利後果?應當由誰來承擔不利後果呢?分配的理論依據和正義性何在?這就是談的第二個大問題: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再回顧一下最高法院關於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主張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應當對合同成立並生效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變更、終止、撤銷的應當對變更、解除、終止、撤銷事實加以證明;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一方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問:爲什麼主張合同成立的人要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由對方對合同沒有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呢?這樣的疑問是學生經常提出來的。
以借貸關係爲例,一方主張沒有還錢,一方主張已經還錢,一方主張沒過訴訟時效,一方主張已經過訴訟時效,誰來承擔不利的後果呢?原告是權利人,被告是義務人,證明責任是在原告還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還錢,被告也沒有證明已經還錢,誰敗訴?這很現實,很多情形下我們沒有借條的。最高法院的規定是: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人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有沒有還錢就是被告有沒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錢借給對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錢在一定期限內還給對方,也就是說,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也沒有還錢,因此被告應該對已經還錢的事實加以證明,不能夠證明時就說明沒有還錢,即使原告也沒有能夠證明被告沒有還錢時,被告勝訴,原告勝訴。
爲什麼會是這樣?它的依據是什麼呢?這個依據來源於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一種理論,叫做法規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把所有的事實按照法律要件分爲三類:一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一類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一種是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
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我把錢給了對方,我的請求權就產生了,因此合同成立並生效就是權利產生的法律要件事實。其中一個事實是我已經履行義務把錢還給了你,你的權利就消滅,因此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如果我有免責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張免責事由的存在,你的權利就不能發生,也就是妨礙了你的權利的發生。《民法通則》規定在高度危險作業中致人傷害的加害人應當對對方是故意造成損害的要加以證明,一旦加以證明損害是對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責,一旦免責對方的權利便不會產生,就妨礙了其權利的產生。這樣一種理論,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終這種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就在於一般來講沒有發生的事實和不存在的事實往往是難以證明的,但我們又不能夠完全按照這種情形來分配證明責任。
我們只能按照目前的這樣一種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類說來分配證明責任,因爲羅森貝克是把德國民法進行了仔細、全面、系統的分析,歸納整理成了這樣一種學說,你主張適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對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對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當然,也有學者主張這個學說中存在着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這就是證明責任問題之所以成爲猜想級問題的原因之一。
我們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定就是按照這一理論,主張合同成立的,應當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這是權利產生;主張合同生效的,同樣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也應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主張變更的也是權利消滅,也應當加以證明,主張合同終止、解除的都屬於這樣一種情形,因此你主張合同解除,就要對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對方所說沒有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這裏要注意另外一個問題,證明責任在義務人或權利人一方,並不排除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主動地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在借貸合同案件中,原告沒有證明責任,但能不能主動證明對方沒有還錢呢?沒有問題,這是其權利。所以我們一定要區分作爲證明責任不利後果的存在和他有權利蒐集證據來加以證明是兩個概念,我們絕不可以問證明責任是一種權利、義務還是一
種責任,這樣的問法是不對的。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和證明責任在哪一方一點關係有沒有。
那麼,合同案件證明責任我們已經清楚了,關於已過訴訟失效和沒有過訴訟時效,證明責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訴訟已過時效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因此,誰主張訴訟時效已過就要對已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因此,當原告行使權利時,不需要對沒有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也不會因爲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過訴訟失效承擔證明責任。
比如,原告要求對方還錢,通常是由對方提出抗辯已過訴訟時效,如果被告不能證明的話,其主張不能成立,證明責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沒有把借款交給被告,就應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六、侵權案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在侵權案件中,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4條規定“以下特殊侵權案件按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指供對方的生產方法侵犯專利權的、高度危險作業的、醫療糾紛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產品有缺陷導致訴訟的案件、共同危險侵權的案件、建築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案件、飼養動物咬傷他人的案件。這幾類案件統稱爲特殊侵權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都說第4條規定是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不準確。
什麼叫做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於正置狀態而言的,很多人講舉證責任就是“誰主張,誰舉證”,“誰主張,誰舉證”不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也就無所謂正置還是倒置。主張權利產生的人應對權利產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消滅的人,應對前權利消滅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妨礙的人應對權利妨礙的事實加以證明,這纔是正置狀態,如果和這個狀態不一致時,纔是倒置。
具體來說,侵權案件證明責任的一般正置狀態是權利人需要對侵權請求權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就是行爲違法、主觀上有過錯、存在因果關係、有損害事實存在,我們一般稱作“四要件說”。與這個不同的就是倒置。
關於環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規定,加害人應當對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加以證明。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機構應當對自己醫療行爲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以及醫療機構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加以證明,這就是典型的證明責任倒置。因爲因果關係原本由受害人來加以證明,現在倒置爲由加害人加以證明。主觀有無過錯,原本應由受害人加以證明,現在由醫療機構加以證明它沒有過錯。而舉證責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對哪一方不利的,特別是在倒置的情況下,爲什麼要倒置呢?因爲立法者試圖通過舉證責任倒置來平衡雙方之間的實體上的社會地位的差異。在大陸法系國家有一種“危險領域說”,如果權利人處於危險領域、被控制之中,就沒有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在於施加危險、給予危險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權案件中,環境污染、醫療糾紛案件是典型的舉證責任倒置,但不是說所有的事實都是舉證責任倒置,關於損害事實仍然由權利人加以證明。按照羅森貝克的理解,免責事由的證明不屬於證明責任的倒置,這在目前民訴法學界存在爭議。在高度危險作業中,加害人對對方有故意的證明也屬於免責事由,對免責事由的證明我認爲同樣不屬於證明責任的倒置。
對於建築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情形也屬於倒置,因爲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對自己沒有過錯加以證明。對於共同危險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認識是有偏差的,所謂的共同危險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險人實施了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危險行爲,共同危險人沒有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爲與結果之間不存在結果關係,存在共同責任。
所以,我們對證明責任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要注意其含義、分配的一般原則、依據是什麼,關於合同案件、侵權案件是怎麼分配的,我們掌握了以後,一些案子就比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發生了這個一個案子:一輛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擋風玻璃的右邊突然爆破,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醫院後死掉了。有兩個重要證據,交警部門的結論是“非交通事故”,而醫院的證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點,非外來強烈衝擊所致,也沒有鈍器和銳器致傷的痕跡,結論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屬要求三菱公司賠償,三菱公司把玻璃運回了日本,拿同樣類型的玻璃作撞擊實驗,結論是不可能發生自行爆破。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築材料質監中心做鑑定,結論是雙層玻璃如果沒有外力衝擊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在這個案件中,擋風玻璃自行爆破由誰加以證明?這個問題可能演化爲玻璃質量有缺陷由誰證明?醫院的結論是因爆震死亡,這是否已經證明了呢?我們要注意,材料中心給出的結論不是鑑定結論,鑑定結論一定要對被鑑定對象使用鑑定方法以後得出的結論,但它只是依據一般的理論推出來的結論,不是一個鑑定結論。
這個案件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時面臨着強大的壓力,應當判三菱公司敗訴,但判決的理由是:由於三菱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運回到日本,導致該玻璃無法進行鑑定,所以證明責任由三菱公司承擔,而三菱公司沒有能夠玻璃沒有質量問題,所以敗訴。這個判決的理由有問題,不存在這樣的行爲而導致證明責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實施了妨礙另一方證明的行爲,這時證明責任倒置,但中國沒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敗訴,其理由是醫院給出的結論“因爆震死亡”已經證明玻璃質量有問題,另一個證據是沒有外力衝擊,不是玻璃有問題,還是什麼有問題呢?推定主張成立就可以了。這樣下出的判決還符合推定成立的條件。
由此,我們又談到了另一個相關的問題,什麼叫做“已經證明”,什麼叫做“沒有能夠證明”。
_____在實習過程中表現良好,很好的完成了各項工作,達到了要求,主要表現如下:
一、能夠服從公司的安排,認真做好交給的工作,把學到的書本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來;
二、能夠虛心向公司的老同志學習,不懂就問,學一行愛一行;
三、工作中能夠任勞任怨,不計較個人得失,較好地完成了實習任務,受到了所在部門的好評;
四、能夠自覺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誠實守信,顯示了當代大學生的良好品德。
特此證明。
聯繫人: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實習單位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同學:
茲證明_________大學_________專業_________同學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於_________學校完成支教任務,表現優良。
特此證明!
___
20__年_月_日
茲有( )同學,性別(男\女),身份證號,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法學專業20xx級統招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該生於20xx年9月入學,標準學制爲四年,若在校期間順利完成學業,將於20xx年6月畢業,並取得學士學位。
該生保證在暑期社會調查和實習中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恪守保密義務,謙虛謹慎,盡職盡責,服從實習單位的指導與管理,履行大學生積極參與社會實踐鍛鍊、服務社會、服務羣衆的莊嚴使命。
特此證明
本人確認上述個人信息完全屬實,如有不實,本人願承擔相關責任。
確認簽名: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印章)
今有___學校護理專業_年級___班學生__在醫院完成______月臨牀實習。實習臨牀專科如下:
茲有____________學校__________學院______專業_____________同學於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在____實習。
該同學的實習職位是_________________。該學生在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腳踏實地,虛心請教並且努力掌握工作技能,善於思考,能夠舉一反三。善解人意,積極配合領導及同事的工作,虛心聽取他人意____見。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能夠加時加班完成任務。能夠將在學校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具體的工作中去,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同時,本公司將要求該學生嚴格____遵守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實習時間,服從實習安排,完成實習任務,尊敬實習單位人員,並能與公司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同合作的員工都對該學生的表現予以____肯定。
特此證明。
教學(實習)醫院(蓋章):
20xx年x月xx日
______________學校:
貴校同學於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單位參加社會實踐。期間,該學生參與了工作,態度認真,獲得了__領導的一致好評。
特此證明!
證明人:_________(實習單位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茲有___江蘇城市職業____學校/學院__機械設計與製造__專業 ___同學於____年__月__日至____ 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實習。
該同學的實習部門是 部,實習崗位是______。該學生在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腳踏實地,虛心請教並且努力掌握工作技能,善於思考,能夠舉一反三。善解人意,積極配合領導及同事的工作,虛心聽取他人意見。能夠將在學校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具體的工作中去,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同時,本公司將要求該學生嚴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實習時間,服從實習安排,完成實習任務,尊敬實習單位人員,並能與公司同事和睦相處。
此爲本公司在實習結束後關於該學生在實習期間的綜合表現的評價,供學校以及就業單位參考。
特此證明。
_________(實習單位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
__________,在我單位進行了爲期一年的實習,在我單位從事施工員崗位的實習,主要工作內容爲____________,該生實習過程勤奮刻苦,努力好學,得到了領導和單位同事的好評。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茲有____大學_____學院_專業__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XX有限公司進行暑期實習。
該學生實習期間主要在我行對XX部實習,主要學習櫃檯對公對私業務簡單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項、從事大堂對客戶的服務與服務、跟從客戶經理及業務顧問對客戶進行信息維護及推廣產品服務等工作。
特此證明。
(實習單位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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