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求職常見求職陷阱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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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求職常見求職陷阱有哪幾種,現今,各種招聘陷阱的層出不窮。使得剛畢業的大學生們不是擔心受怕就是不敢出門找工作,給社會造成一股不良風氣。看看大學生求職常見求職陷阱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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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介陷阱
這類中介往往設施簡陋,無正規的人員機構, 是不夠資質的“ ”,當求職者交納數目不菲的中介費後,中介方就會列出種種理由,或者說招聘單位不要人、或者說不招大學生,來騙取畢業生的中介費,甚至有的單位根本就是假單位。而當求職者要求退錢時,他們會一副無賴嘴臉,畢業生只有白白受害。
第二、招聘會陷阱
此類招聘會大多名不符實,常常對外宣傳稱有多少用人單位和崗位,職位層次有多高,很適合畢業生求職等等,而實際上多爲虛假宣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有專門的主管部產才能組織或批准不以營得爲目的的畢業生市場活動。因此畢業生在參加招聘會時,一看組織者,二看票價。通常來說,面向畢業的就業專場要麼免費,要麼票價低。
第三、電話陷阱
一般而言,畢業生在收致電用人單位的迴應後,會主動進行聯繫。有些人正是利用畢業生的這一心理,假借聯繫工作打電話或發送短信給畢業生,讓畢業給一些收費很高的信息臺回電話,以騙取高額電話費,
第四、合同陷阱
在合同中,有的位設置一些模棱兩可或帶有誘惑性的條件,畢業生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各項條款,慎重簽約,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資詢老師或法律專家的意見。
第五、試用陷阱
畢業生上崗後一般都會有三個月到六個月的試用期。有些單位得用這一條款,要麼在這一期間少付工資,要麼使用期滿後蓄意辭退。
第六、承諾陷阱
有些單位爲了招聘優秀人才,有時會口頭許諾一些工資、住房等方面的優厚待遇。當畢業生到單位後卻發現這些待遇根本不現。因此畢生一定要注意:口說無憑,合同爲據,關鍵還是簽好合同。
第七、職位陷阱
有些單位在招聘時按照職位招聘,但畢業生報到後卻安排到其它崗位,致使畢業生學非所用;有時甚至安排幹一些勞動強度極大的體力活。對此,畢業生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和單位明確約定。
第八、地點陷阱
很多大企業在全國放多地方有分部,而參加招聘會的往往是總部的人力資源部門。因此,畢業生在應聘時容易產生錯覺,以爲工作地點就在總部的大城市,結果上崗後被分到其它地區。對此,畢業生在面談時必須諮詢清楚,必要時在合同上寫明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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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廣告陷阱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會上爲了招到條件較好的畢業生,會誇大或隱瞞自己的某些情況。比如:在發佈招聘信息時,往往故意擴大用人單位規模和崗位數量,進行虛假宣傳;或者把招聘職位寫得冠冕堂皇,不是“經理”就是“總監”,但實際上卻只是“辦事員”、“業務員”,根本沒有廣告上寫的那麼誘人。
(二)、色情陷阱
一些用人單位利用招聘、面試等侵犯學生。有一些招聘廣告上稱招聘男女公關人員,月薪上千或上萬,令一些涉世不深的畢業生調入陷阱。所謂“男女公關”實則是從事性服務;所謂“高薪”實則是從事性服務時客人所給的小費。面對這樣的問題或遇到這樣的情況,學生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可隨便跳入這種陷阱。
(三)、傳銷陷阱
所謂傳銷,本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
該經營方式受到國家的嚴令禁止。現在的傳銷者首選對象常常是急於掙錢的打工者特別是剛剛畢業的學生,他們通過各種渠道得到欲騙對象的電話後,便打着同鄉、同學、親戚等幌子,以幫忙找工作爲由,以高薪爲誘餌,因人而異,投其所好,騙求職者去進行非法傳銷活動。求職者一旦進入陷阱,便限制人身自由,被迫從事傳銷,要麼交3000-4000元入門費,要麼花3000-4000元購買傳銷產品作爲入門條件。傳銷組織者還採取扣留身份證、控制通訊工具、監視等手段不讓受騙者離開,強迫他們聯繫親友前來,或者寄錢寄物從中牟利。
(四)、協議陷阱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就業擇業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就業協議一經簽訂,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按照有關規定,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這樣就可能在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糾紛。常見的畢業生籤就業協議過程中遇到的陷阱又分爲以下幾種:
1、 用人單位不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
2、用人單位不跟應聘者簽訂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不將承諾寫入合同
4、 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霸王合同”
(五)、試用期陷阱
試用期,就是勞動關係的試驗階段,但決非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單方“試用”。我們這裏所說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爲了相互瞭解而選擇、約定的考察期。
一般來說,單位用人有試用期是正常的,試用期的薪水一般都不高,等到轉正之後,薪水會有較大幅度提高。很多公司爲了使用廉價勞動力,抓住畢業生急於找工作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打出試用期的牌子,看起來非常規範,待試用期一過,以種種理由告訴求職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將其解聘了。這樣的公司不斷地炒人,畢業生永遠不會成爲正式員工。
(六)收費陷阱
當前,在就業市場中,一些用人單位利用畢業生求職心切,設立各種名目向畢業生收取各種不合理費用,如風險抵押金、違約金、培訓費等。一些單位可能規模不大,薪水不高,但是開出了一些誘人的條件。比如說,在某大中城市工作,或者能解決這些大中城市的戶口問題。希望留在大中城市工作的學生很容易被這樣的條件迷惑。雙方談得差不多了,單位又表示,爲了增加雙方的信任,學生在工作之前必須交押金。
等學生交完押金,工作一段時間後,單位的有關人員就表示,聘用之初說定的工作崗位要有些調整,可能把你派到偏僻地區或冷僻部門,而這些地方是學生肯定不願意去的:單位算準了學生不願意去,就說學生不服從單位安排,也是主動毀約放棄這個崗位,這樣,學生交的押金自然收不回來。
(七)薪酬陷阱
所謂薪酬陷阱,是指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以優厚的待遇吸引前來求職的畢業生,等到其正式上班時,招聘時的承諾則以種種理由不予兌現;或是針對薪酬中的一些不確定收入,進行虛假或模糊的承諾,最終不能兌現;或者“縮水兌現”。
(八)智力陷阱
有些單位按程序假裝對應聘畢業生進行面試,再進行筆試。在面試、筆試時,把本單位遇到的問題以考察的形式要求前來應聘者作答或設計,待畢業生利用專業優勢完成其承擔的項目後,再找出各種理由推辭,結果無一人被錄用,用人單位卻將應聘者的勞動果實據爲己有,使畢業生陷入智力陷阱。
如何防範求職過程中的陷阱?
1、拒交各種名義的費用任何招聘單位,以任何名義要求求職者收取抵押金,服裝費,產品押金,風險金,報名費,培訓費等收費行爲,都屬於違法行爲。
2、不輕信許諾到外地上崗對外地企業或某某外地分公司,分廠,辦事處的高薪招聘,無論其待遇多好,求職者千萬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高度的警惕,不要輕信他的口頭許諾,一是不去,二是到勞動保障部諮詢,並辦理的手續否則會吃大虧,被騙工,騙錢,甚至被人販子騙賣,悔之晚矣。
3、不要將重要的證件作抵押不要將自己的身份證,學生證,畢業證等相關重要證件作抵押。有的用人單位以保證學生實習時間等爲由扣住學生的證件,根據相關的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扣押證件。
4、掌握勞動法規和相關政策主動學習一些勞動法規和相關政策,提高自己的求職素質和獨立思考的能力。
5、多種途徑瞭解公司的、背景在求職者正式進入公司之前,想法設法加強對企業的瞭解以免誤入騙子設下的陷阱。比如:上網查找該招聘單位的相關資料,注意招聘單位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正規單位的招聘單位一般會將設在單位的辦公室,會議室,一些以租用房間作爲應聘地點的單位,要警惕。工商部門諮詢電話:12315
6、謹慎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企業簽訂合同是要注意“三看”:一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以及企業註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籤的合同無效;二看合同字句是否準確,清楚,完整,不能使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三看勞動合同是否有一些必備的內容。勞動合同的一般內容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8)違反勞動合同者應承擔的責任;(9)雙方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其中前8項爲法定條款,必須具備;第9項爲協商條款。
7、發覺被騙應及時報案,通知輔導員(班主任),應撥打110與公安局取得聯繫,以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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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應該如何識別求職陷阱
一、大學生就業陷阱的表現特徵
大學生就業陷阱是指招聘單位,其它機構或個人,利用大學生的弱勢地位(如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意識差、就業競爭激烈等),以提供就業機會爲誘因,採用違法悖德等手段,與大學生達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各類就業意向(協議),以期侵害大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當前大學生就業陷阱主要表現出四個典型的特徵。
第一,欺騙性。主要表現爲招聘單位以攻勢強勁的虛假宣傳,信誓旦旦的不實承諾,熱情有加的僞善行爲來取得大學生的信任和很高期望,然後在協議中提出苛刻條件,隱藏各種不法目的。
第二,誘惑性。主要表現爲招聘單位着力包裝,誇大事實,並以單位各種招牌、榮譽、待遇和發展前景蠱惑大學生,一旦大學生被其所誘騙上鉤,則臉色突變,一幅我是流氓我怕誰的架勢。
第三,隱蔽性。違法用人單位的各種伎倆都有十分華麗的誘人說辭,聽起來入情入理,面面俱到,句句都令人心動,其實處處佈下陷阱。涉世不深的大學生十分單純,難辨真僞,很快成爲獵取的對象。
第四,違法性。就業中的違法目的各有不同。一類是違法違規留人才。有些爲留住人才而扣留大學生的戶口、證件等使大學生欲走難行。有些迫使大學生簽下 賣身契 ,使大學生 生爲單位的人,死爲單位的鬼 。有些軟軟硬兼施,一方面大開空頭支票,另一方面強迫工作,迫使大學生逐漸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的現實。另一類就是坑蒙拐騙,使大學生掉進自己挖下的高薪陷阱,培訓陷阱、中介陷阱,甚至誘騙大學生入股,推銷、傳銷等,還有些用人單位給大學生設置了協議陷阱、合同陷阱或試用期陷阱,使大學生感到欲罷不能,求助無門。
二、大學生就業陷阱的主要類型
第一類是招聘陷阱。其一是招聘會不合法。有些雙選會打着畢業生就業的名義,實質是未經有關主管單位審批。參加雙選會的單位也良莠不齊,出工不出力,只爲湊數,以便主辦單位收取高價門票,參加雙選會的人員公費旅遊,招聘單位收取一些畢業生的信息。有些招聘單位甚至出賣學生的個人信息,給一些違法之徒有可乘之機。其二是變相收費。如有些招聘單位不當場簽約,要求通過網絡或電話繼續洽談,而這些網絡或電話都是收費的;有些招聘單位收取應聘者報名費、資料費或培訓費等。其三是用招聘掩蓋違法行爲。有些企業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畢業生做傳銷、推銷或其他違法的事情。
第二類是中介陷阱。一是收取高額的中介費用,爲你列出一大堆要麼不要人,要麼不招收大學生,甚至不存在的單位,使你幾次頭撞南牆,知難而返。但想要回中介費 難!第二種是外地非法中介機構或中介網絡,收取一定的費用,卻以種種理由推脫責任。有些雖然介紹了單位,但用人單位的狀況與求職的要求相去甚遠,既便如此,工作幾個月,往往被炒魷魚,理由是試用不合格。第三種是非法中介機構之間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業落戶等名義開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費後,介紹到外地中介。外地中介找不法用人單位或私人小企業讓大學生打零工,而戶口、檔案卻長期違法滯留,甚至被丟失。
第三類是協議陷阱。第一種爲口頭承諾。口頭承諾如果沒有在協議書中白紙黑字予以體現,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一旦協議主體間發生矛盾,吃虧的一般都是學生。第二種是不平等協議。由於大學生維權意識缺乏,在求職中又處於弱勢地位,對不平等條款要麼不知要麼不敢提出異議,使就業協議在某種程度上成爲 霸王合同 。所以大學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一定要慎防無保障協議,死協議、賣身協議等不平等協議。第三種是就業協議代替了勞動合同。有些用人單位以就業協議替代勞動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的許多約定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如果簽訂勞動合同,許多不合法約定將不存在,難以實現對大學生的約束,不能達到其違法用工的目的。
第四類是試用期陷阱。一是沒有試用期可能暗藏玄機。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試用期長短或有無由雙方依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某些用人單位規定大學生報到就簽訂勞動合同,馬上上崗工作很快。可當大學生感到單位各方面情況不盡人意,想要另謀高就時,才發現自己在 無意 間放棄了試用期這一有利的武器,喪失了自己本該擁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單方面解除合同,無疑要承擔慘重的代價。
二是試用期或見習期過長。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由於法律法規對見習期內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規定,在大學生就業中,違規違法現象主要表現爲見習期與試用期的總期限超過一年,有的甚至長達兩年;有些單位以見習期的名義不籤合同,且藉故延長見習期;有些單位籤的是勞動合同,書寫的卻爲見習期。諸如此類的現象屢見不鮮,應當引起大學生的高度重視。
第五類是培訓陷阱。在大學生就業中,常常會看到一些培訓機構混跡其中,不斷給大學生介紹 高薪就業 保證就業 之類的機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收了培訓費仍然無工作。有些培訓機構以 高薪就業 保證就業 的名義引誘大學生交了培訓費,但培訓結束後,卻以種種理由不給安排就業。其培訓機構與用人單位連手坑害大學生。大學生交了樣昂貴的培訓費後,被推薦到一些位置偏僻、層次較低的企業,無人問津的低薪崗位,甚至在試用期就被藉故辭退。其用人單位的培訓陷阱。有些用人單位要求新進大學生必須經過某某機構培訓,考覈合格才能錄用。
於是花費不少的大學生經過培訓,考覈過關者卻寥寥無幾。即使如此,被錄用者也難逃厄運,工作剛滿見習期或試用期即被以各種理由辭退。其因爲培訓而失去自由。常言道 沒有梧桐樹,難留金鳳凰;栽好梧桐樹,招來金鳳凰 ,可一些沒有梧桐樹的用人單位自有 妙法 留人。那就是單位出錢培訓上崗, 買走 大學生的 自由 。這些用人單位在大學生上崗前提出,單位出資送大學生到某培訓機構進行所謂的培訓,並且簽訂培訓上崗協議或勞動合同,規定所有經過培訓合格人員,才能准予上崗,且要簽訂長期勞動合同,少服務一年,必須交納數目不菲的違約金,有些單位甚至扣押大學生的證件。
第六類是保證金、押金陷阱。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禁招聘單位在大學生就業中收取費用,包括資料費、培訓費、保證金、押金等。可在招聘中,大學生還是經常碰到索要巧立名目的費用。大學生一方面求職心切,另一方面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和保護意識,所以經常陷入此類陷阱。
第七類是安全陷阱。大學生就業存在的種種問題,給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常常精心策劃,坑蒙拐騙盜無所不用,如果大學生稍不留神就會受其所害。
1、索要各種證件、簽名、蓋章。如果大學生在招聘中留下重要證據之類的東西,就可能成爲欠費、欠稅、擔保人等各種形式的債務人,也可能成爲敲詐勒索的對象。
2、索要辦證費、資料費、報名費、勞保費、保險費、等名目繁多的收費。只要大學生切記,無論對方怎麼巧舌如簧,沒賺錢決不花錢,他們的'如意盤算就會落空。
3、謹防偷盜搶劫。首先,對陌生的人、陌生的地點與可疑時間的面試,一定要謹慎小心,很可能各個環節都陷阱重重,令你防不勝防。其次,謹防將手機、鑰匙交給對方,也不要隨便吃喝對方提供的食物飲料,否則可能瞬間一無所有。再之,謹防詐騙。如果對方爲掌握你的全面情況無休止面試,你可能已經處於危險的境地。要麼設下小圈套讓你闖禍,然後高價索賠;要麼你的家人朋友可能接到你車禍、病危此類的通知,於是匆匆將錢轉入了不法之徒的賬號。
4、切防非法工作。工作性質不清,任務不明,遮遮掩掩、行動詭祕,這時就要非常留心,可能已淪爲不法之徒的幫兇。可能正從事涉毒、偷運、銷贓、窩贓、傳銷等非法工作。而一旦事情敗露,違法者全無蹤影,而你成爲了替罪羊。
5、女大學生安全第一。不法之徒更易選中女大學生,是因爲他們就業更難,易於誘騙,而且防衛能力差,膽小怕事,易於掌控。女大學生在就業中稍不留神,可能會落入不法之徒、不良企業的陷阱中,輕則被劫財劫色,一無所有,更可怕得是陷入色情、傳銷業或被拐買,反抗者甚至遭暴力相向,失去生命。所以,女大學生就業一定要將安全放在第一位,思想上切不可麻痹大意,貪圖錢財與享受,以免被引誘;行動上一定一定要細思慎想,以防掉入陷阱;具體環節上要步步爲營,以杜絕授人把柄。
三、解決大學生就業陷阱的途徑
解決大學生就業,是政府和社會應有的責任。特別在當前大學生就業出現困難的情況下,政府和社會應加強改革和管理,保障大學生的基本權益,爲創建和諧社會而努力。
1、改革完善大學生就業機制,保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現行的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約束力不夠強,學校的樞紐作用難以真正發揮,造成學生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更突顯出學生的弱勢地位。因此,有必要對現行就業協議制度進行改革。首先,學校應退出三方就業協議的簽定。高校不是就業協議的主體,更不具有社會用工管理的職能,把高校作爲協議主體一方使其處境尷尬,且易造成扯皮與侵害學生權益事件。
其次,現行就業協議應向勞動合同方向發展。現行大學生就業協議與勞動法規範的勞動合同雖有異曲同工之效,但二者結合點模糊不清,且就業協議文本不夠規範、協議內容不全面,這些常成爲用人單位規避責任或違法以侵害大學生合法權利的重要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就業協議無法可依,無法律定性;內容由雙方自由約定,無強制性規定,這是造成協議與勞動法衝突,就業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矛盾,用人單位侵害弱勢就業大學生合法權益的根本原因。
筆者認爲,大學生就業協議應朝附有生效條件的勞動合同方向發展,不妨認爲,用人單位與大學生提前簽定了附有生效條件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有法可依,性質明確,能有效約束用人單位的違法現象,即使發生爭議也有法爲據,可通過法定程序解決。
再之,高校應淡化就業管理職能,而應強化就業服務職能。作爲高校,更重要的職能是爲學生就業提供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而不應成爲尷尬的 第三者 。高校所履行的就業管理職能應當 物歸原主 ,即由有關政府職能部門 理所當然 地承擔。這樣既能避免三方協議的扯皮現象,又能充分保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更使違法違約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2、規範大學生就業市場管理。大學畢業生就業市場是用人單位與大學生洽談簽定就業協議的主渠道,是政府、社會與高校促進大學生就業,爲大學生提供就業服務的主要方式。由於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意識較差,有必要對他們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政府、社會和高校應積極爲大學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創造就業的有利條件,努力推介大學生充分就業。特別是有關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在用人單位與大學生之間架起一個溝通交流的平臺與橋樑,是二者能充分協商,各自找到滿意的對象。
然而,現在的就業時市場管理缺失,就業市場的功能 變質 ,市場主體的身份複雜等問題已成爲通病,給大學生就業蒙上陰影。因此,完善和規範大學生就業市場管理已勢在必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切實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審批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現象,爲大學生就業提供有序、規範、誠實可信的公平市場。
3、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用人管理。現階段,有許多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有意或無意地違反法律有關規定,更不乏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大學生簽定就業協議時就設下陷阱,並以此爲依據,長期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與檢查,嚴厲處罰不法用工的單位,同時應加強在勞動者中宣傳勞動法,鼓勵勞動者檢舉揭發用人單位的違法現象等方法,以規範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是解決大學生就業陷阱的有效途徑之一。
4、嚴厲打擊不法分子和不良企業的違法行爲。不法分子和不良企業嚴重擾亂就業秩序,給大學生人身、財產等方面造成嚴重威脅,使大學生常常遭受難以承受的打擊,對他們的成長和發展造成極爲不利的影響,也對社會的穩定安全造成極大的破壞。因此,應予以嚴厲的打擊,常抓不懈,以阻此風,爲社會和大學生創造良好的就業外部環境。
5、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大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防止大學生就業陷阱不僅要創造安全、有序、公正、合理的外部環境,更重要的是要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使大學生知法、懂法、守法,並能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當前,普法教育在大學還很不夠,一些普法課程得不到大學生的重視,致使許多大學生法律知識缺乏,法律觀念淡漠,維權意識不強,即使權利受到侵害也不知道,當然,也不乏爲息事寧人、忍氣吞生者,但很少有依法維權,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者。這種現象不僅只是個別大學生利益,權利受到侵害,更嚴重的是助長了許多違法分子的氣焰,造成許多不安全不穩定事件,也使剛進入社會的許多大學生受到不良影響,爲他們的今後發展可能埋下隱患。
另外,大學生也要不斷參與社會實踐,在社會化過程中不斷錘鍊,迅速成熟起來。社會和學校的保護是有限的,短暫的,更現實的辦法是要求大學生積累社會經驗,分清是非,明辨良莠,樹立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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