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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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賠償標準,大部分企業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是應當依法支付相應的賠償資金的,有的情形甚至需要支付雙倍的補償,那麼下面就一起來看看雙倍賠償標準吧。
雙倍賠償標準1
一、勞動合同法賠償雙倍工資標準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三)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範圍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纔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員工主張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從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最後一日的次日作爲起算點,時效爲一年。(北京地區)
三、雙倍工資的性質
雙倍工資中,一倍的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另一倍的工資實際是懲罰性賠償金,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擔的法定責任的體現,不屬於勞動報酬,不應計入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有關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中,對什麼情況下可以取得雙倍工資的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如果涉及到相關利益受損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申請相關補償,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解決賠償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申請賠償的時候,勞動者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出現違法犯罪行爲。
雙倍賠償標準2
一、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就是一倍。除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之外的理由,勞動者提出解除,無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合同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勞動者工齡的雙倍,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二、勞動者拿到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僱;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僱員工,那麼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爲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後,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第四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裏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三、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倍賠償標準3
一、雙倍經濟補償金是怎樣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支付經濟補償: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裁減人員的。
二、賠償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的區別:
(一)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最高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三)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 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47、48、82條)
三、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是針對哪一點?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指的情況有以下兩種:
一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二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但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不超過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十二年;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賠償金。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如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履行的,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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