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主動離職補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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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主動離職補償規定,哺乳期大家都知道是女性的一個關鍵的期限,對於哺乳期的女職工,法律是予以特殊的保護的。同時在哺乳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女職工,那麼哺乳期主動離職補償規定是什麼呢?
哺乳期主動離職補償規定1
一、哺乳期主動離職補償規定
沒有,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自動離職任何時候都沒補償金
二、不是自動離職的有工資嗎
有。並且有些情況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爲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爲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三、自動離職違法嗎
1、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爲。
2、當前,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
(1)《勞動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
(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已廢止)
(4)《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勞人計[1984]39號)。
(5)《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
(6)《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83號)。
哺乳期主動離職補償規定2
哺乳期辭職有補償嗎
沒有。
員工自行提出辭職且已書面申請辭職,且貴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違法行爲(逾期支付工資、未足額繳納社保等),則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貴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至於其以並非本意爲由進行反悔,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在其無法證明其自身受到脅迫之類的情況下,反悔不能成立的。
可以參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哺乳期主動離職補償規定3
一、哺乳期辭退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爲。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勞動法》 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四)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
如今只要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的,不管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其實都可以稱之爲合同工,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對於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一般情況下就不能將女職工辭退,當然有特殊情況的話其實還是能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若是單位違法辭退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則需要作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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