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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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1. 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碼頭安全管理內容和要求,適用於進入或靠泊碼頭的所有人員和船隻。
2. 具體內容和要求:
2.1碼頭消防設施齊全完整,滅火器、黃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質量符合要求,足夠數量的救生器材,並放在指定的地方。
2.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碼頭,參觀人員須佩戴參觀證。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嚴禁進碼頭。
2.5進入碼頭必須戴安全帽。
2.6碼頭上應配有足夠的照明,確保光線充足。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險品。
2.7碼頭上的欄杆、圍欄等符合要求完好無損。
2.8碼頭引橋上有車輛限速5公里的明顯標誌;任何車輛進碼頭必須限速行駛,且有通行證。
2.9未經過上級部門批准,外來船隻不準停靠碼頭。
2.10煤船、油船靠泊、離泊必須得到調度員通知方可執行。在風力大於9級,浪高大於1.2m時,船舶必須離開碼頭。
2.11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水手作業、臨水作業必須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後,船、岸之間鋪設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設有安全網,並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須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現場,並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間廠消防隊員必須到現場,油輪不能熄火。
2.15卸油時,禁止電瓶車進入碼頭卸油區及其它船隻靠近油船。其它車輛(包括電瓶車)和無關人員禁止進入警戒線內。
2.16卸油期間,作業區嚴禁動火。
2.17綜合碼頭應有明顯的承重標記。碼頭的荷重件不得超過承重允許負荷。
2.18纜樁及其周圍禁止人員休息和逗留。護輪檻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過綜合碼頭安全鏈區域。
2.19碼頭引橋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橋樁禁止繫纜繩。
2.20因生產需要的各種油類、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場所定置管理,並由專人負責。
2.21卸船機作業時嚴禁在抓鬥下通過、停留或做其它工作。無關人員不得上卸船機。
2.22卸船機的運行和維護工作嚴格按有關運行規程、運行管理標準、檢修規程、檢修管理標準執行。
一、各位員工必須認清安全生產與自身利益的重要性
廚房內嚴禁奔跑、繁忙時要保持鎮定、嚴禁在工作場所內打鬧。
使用機械設備時要檢查是否運作正常
外觀 B.聲音 C.試機
機器只能由一人操作,嚴禁多人同時操作;
機器只能安全停止後,才能進行下一步工作。
清潔機器時應斷掉電源
機器有安全罩的應保持在正確位置,機器要善於保養
廚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員工必須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頂點存放專人負責使用後放回原處,刀具要保持清潔銳利以免打滑傷人 ,帶刀行走時,刀尖必須向下,用布擦刀口時必須向外。
使用廚具時特別是玻璃餐具每位員工都必須小心使用,注意碰撞,或其他原因損壞。
正確使用電器。嚴禁違規操作。
出現零件鬆動或設備故障應及時報修,未修好前做顯示提醒他人。
保持地面整潔及時清理油污和積水以免滑倒他人。
嚴禁單人搬動重物。
地面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過熱液體嚴禁存放於高處。
嚴禁尚油溫升高時濺入水分。
嚴禁長時間在冷凍物品間以免知覺下降發生意外。
嚴禁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廚房,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嚴禁使用包裝有破損的食品,以免客人誤食。
統一殺蟲時要注意食品的保護,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二、廚房生產安全
使用氣爐前必須先檢查氣門開關,然後再開始點火開氣以確保安全。使用爐竈時必須做到不離人。
每天使用氣爐要做記錄,做到誰先開氣誰簽名、確認,誰最後關氣誰簽名、確認提高責任心。
各種機電設備和電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後才能使用,既確保用具使用壽命,又確保人身安全。
冷動、雪櫃使用時每個相關人員都必須在收工前仔細檢查雪櫃的溫度及其它情況是否正常、預防停電或故障造成食物變質。
三、消防安全
1.所有用於消防的通道嚴禁擺放任何障礙物
2.嚴禁在廚房抽菸
3.隨時清理爐具上的油污和積垢
4.嚴禁用火時人員離崗
5.嚴禁在煮液體時盛裝過量
6.嚴禁強行使用未修復的爐具。
7.對鬆動的電路和泄露的爐具要及時報修
8.對使用過的滅火具應及報告保安部
9.滅火器的存放位置嚴禁隨意改動
10.參加安全消防知識培訓落實“三句話”精神。(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
11.加強“三知”教育:
知本崗位火災隱患
知預防火災的措施
知撲救火災的方法
1、項目成立安全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爲小組組長,施工隊隊長、安質工程師爲副組長,各施工隊安全員爲組員,協助項目經理監督、檢查日常安全生產。
2、經理部及各施工隊必須經常性的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的有關知識、文件,每月至少一次,並做好文字記錄。
3、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項目經理、安質工程師和各施工隊每月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的檢查,檢查的重點是防機械傷人、防觸電、防火災、防洪、爆破物品等。特別是本工程位於林區施工,應非常注意防火。進場施工人員嚴禁吸菸,嚴禁在林區明火,防止引起森林火災。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及事故苗頭,有關部門要制定計劃,限期整改。
5、進場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勞動安全紀律,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嚴禁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或赤腳進入施工現場:女工不得穿裙子上班作業,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施工現場,爆破警戒區。
6、施工各現場必須設置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誌。
7、發生傷亡事故後,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或有關領導,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儘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在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中,項目部將對安全生產班組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安全事故責任人按有關條例進行處罰,對違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人員處以50~100無的罰款。對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將直接追究肇事者的經濟和法律責任,追究施工隊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第一條油庫管理人員必須精通倉庫各種油類安全存放的知識及有關注意事項,並會正確使用該油庫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條油庫主管負責人經常對油庫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有關安全及消防知識的教育,並進行考試。
第三條各油庫的建築及設備必須適合各種油類貯存。
第四條油庫內嚴禁煙火,庫內外應保持清潔整齊,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倉庫附近道路必須暢通,不得有礙消防車通過的障礙物。
第五條各種油庫必須設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設備和黃沙,並經常進行檢查。
第六條油庫照明必須是防爆燈,電線要有保護管,禁止使用明電線或破電線。
第七條各類油物要分開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領取出現錯誤。
第八條搬動油桶時不得亂撞亂摔,要輕拿輕放,防止發生事故。
第九條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以保持室內溫度適宜,如室溫達到32 ℃應儘量避免搬運發放。
第十條開啓油桶時,禁止用鐵器敲打,必須使用銅質或鋁質工具。
第十一條非油庫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入內,嚴禁穿鐵釘鞋,帶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內。
第十二條處罰
(1 )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 元、200 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 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 )對違反規定,在油類倉庫抽菸動火人員處100 元罰款,並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 元罰款。
1、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園長是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園長是具體負責人,具體負責和指導全園安全工作,制定幼兒園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全園師生應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無小事的思想。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各班幼兒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要立刻報告校級領導;對事故的上報要形成書面報告。
4、實行行政人員值日製度,填寫校務值日。
5、不經幼兒園同意,各部門各班不得組織幼兒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活動。
6、建立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幼兒園領導要經常檢查校內各種大型玩具、活動場地、消防、基建等設施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拆除。
1、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動火中應落實措施程序
2、範圍:適用於公司動火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
4、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爲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附件1)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瞭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並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附件2),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儘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繫,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否則,按廠規廠紀細則第五條第二點處罰。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近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儘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1、目的:建立用電安全規定
2、範圍:適用於公司用電管理
3、責任者:電力科、用電單位
4、程序:
4.1 電氣運行安全
4.1.1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並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覈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4.1.2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4.1.3 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標準》執行。
4.1.5 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1.6 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4.1.7 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4.1.8 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並定期檢查。
4.1.9 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4.1.10 接地裝置的規定:
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爲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爲10歐姆。
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爲10歐姆。
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杆爲10歐姆。
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爲10歐姆。
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爲4歐姆。
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爲4歐姆。
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
4.1.11 靜電接地:
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露天放設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於2處,接地點間距不於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
爲保護建築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採取防雷措施。
避雷裝置一般可採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爲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爲帶狀接地。
爲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於3米。
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避雷針的保護範圍,應根據建築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3 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氣需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並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4.1.14 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4.1.15 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並符合設備不停電的距離。
4.1.16 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4.1.17 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並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4.1.18 凡電氣設備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摸。
4.1.19 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並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爲15米、10KV以上爲3米。
4.1.22 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各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線申請單"。
"臨時線申請單"由部門安全員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臨時線申請單"由安全部門批准,使用期限爲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使用期限超過兩個月的固定臨時線,要經過安全部門批准。
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線申請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後,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後,電工方可接線。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於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於2.5米,戶外不低於3.5米。
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後,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動電具安全管理規定:
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鑽、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
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鑽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
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溼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並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
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採用防爆型。
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於6米。
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
4.2電氣檢修安全
4.2.1 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並辦理許可手續後方可作業。
4.2.2 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後,拆下熔斷器,並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2.3 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必須經電力科負責人批准。
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並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捲起袖子工作。
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
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並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於2-3米。
4.2.4 在停電設備和線路上裝設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後,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4.2.5 停電、測電、驗電的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2.6 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應採取切實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4.2.7 對地下直埋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4.2.8 變電室運行及檢修現場規定:
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瞭解清楚。
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查看現場,瞭解設備情況。
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檢修後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運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
工作結束後,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現場。
檢修負責人應對設備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
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
凡檢修後的設備,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運行。
變電設備的檢修爲三種類別:1、大修。2、小修。3、事故檢修。
4.2.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後,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後,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
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於0.7米。
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於0.7米。禁止任何人觸摸正在轉動的各類設備。但若必須靠近時需採取防護措施。
4.2.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1)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爲8KV,持續時間爲1分鐘。(2)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爲25KV,持續時間爲1分鐘。
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爲15KV,持續時間爲10分鐘。
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
6-10KV試驗電壓爲40KV;20-35KV試驗電壓爲105KV,時間爲5分鐘。
4.2.11行車檢修規定:
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嚴禁走軌道、鋼樑等,如必須走鋼樑時,須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司機作監護,並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
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
在行車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要用絕緣物把地面鋪好。
不準由一臺行車向另一臺行車跨躍(指有兩臺行車的地方)。
在行車上打磨整流子、集電環時,要站在絕緣墊上,戴好手套進行。
打磨整流子及滑環時,非電工不準帶電作業。
試運行時,人站在走臺板上(行車行走時碰觸不到的地方),手必須扶住欄杆,並離開轉動部分。
工具使用完畢後,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
安全工作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體教師務必高度重視,以確保學校教學秩序的正常進行。
一、班主任和科任教師必須嚴格履行《班主任職責》和《任課教師職責》,爲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教師要以《守則》、《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法》、《道路交通法》等爲依據,做到經常宣傳講解,不厭其詳、不厭其煩,並作好督促、檢查工作;
三、教師應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不得體罰、欺侮學生,任何情況都不得把學生排斥在教室外,或者停學生的課,若因教師的言行不當而導致學生髮生重傷甚至更嚴重的後果事件,當事教師除按上級有關法律規章處罰外,一切經濟責任由當事教師承擔;
四、教師要按時上班、準時上崗,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上課教師負責處理,若教師不在崗造成的事故由該教師負責,教師在放學後不得把學生留在教室不管,否則一切後果由當事教師負責;
五、班級應嚴格按學校規定收費,教師不得自立項目,亂訂教輔資料,亂收費,更不得向學生罰款和向學生收紀律保證金,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六、全體學生應積極參加“學生意外傷害保險”,若發生安全事故,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賠付手續;
七、教師要和學生共同搞好大掃除,教室後窗由教師打掃,打掃衛生一定要留意安全,要按時放學,教育學生不在路上逗留,應按時回家,留意交通安全;
八、值班的教師、領導負責正常教學秩序的維護,嚴格遵守值班職責,上下午均提前30分鐘上班,加強上課前的巡視和課間巡視,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避免事故的`發生;
九、若發生重大事件,教師應及時上報學校,再由學校報上級協同處理。
一、學生安全管理工作,由校長領導,後勤副校長主管。
二、學校每學期召開一次安全教育大會,平時經常進行安全教育。
三、堅持預防爲主,學校要經常檢查房舍、電路、運動器械等使用情況,及時發現隱患,消滅不安全因素。
四、加強治安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維護好校園秩序,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五、學校或部門組織大型活動,具體組織者必須對學生安全負責,搞好安全防範措施,進行安全教育。各班級組織活動,必須經主管校長批准,班主任必須在場。
六、體育教師必須確保體育課安全,嚴格執行《體育課細則》,必須做好準備活動,投擲訓練必須維護好秩序,單、雙槓活動必須有老師保護。
七、實驗課教學,學生必須在教師的指導下,嚴格按規程操作,防止灼傷、觸電、中毒等事故發生。
八、嚴格要求學生做到“十不準”:
1、不準在校內私自接電、使用電器、開閉電閘。
2、不準涉足陽臺、玻璃幕區和容易發生危險的處所。
3、不準擦二樓以上的外層窗玻璃或探身窗外。
4、不準攀越學校圍牆、跳窗戶。
5、出入樓門、樓道,不準擁擠。
6、放學時,校門口30米有坡路段不準騎自行車。
7、遵守交通規則,不準騎自行車帶人,或騎飛車。
8、上、下學時要結伴同行,不準單人走黑路。
9、不準野浴。
10、不準進入“三室”、“一廳”。
爲加強安全管理工作,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絕和減少訓練中的事故發生,保證正常訓練,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組織
1、公司建立安全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教學工作檢查,日常安全工作檢查,季度安全工作考覈,年終安全工作評比。
2、經常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貫徹“預防爲主”的原則,具體內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保證安全訓練,堅持教練車訓練前、訓練中和訓練後的三檢制度。
(2)按交通公安部門關於進場安全訓練的有關規定。
(3)組織分析事故案例,安全訓練等有關知識。
3、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每年進行報廢和更新。
4、教練車上的副制動踏板、副後視鏡、滅火器要齊全有效。
5、訓練期間每臺車選一名學員爲本車安全員,協助教練員做好安全工作,上車系好安全帶,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訓練。
6、禁止教練酒後執教和學員酒後訓練。
二、安全檢查
1、公司建立安全檢查制度。
2、不定期地組織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時發現問題要立即提出整改並指定專人負責按時落實。
3、訓練中發生事故,應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並立即向公司安辦、公安交通部門和急救中心報告,做好事故記錄。
認真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規指示,結合本部門工作,做好消防工作。嚴格遵守消防條例、法規、防火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制止任何違反消防制度的行爲。
1、 佈置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消除火災隱患。
2、 對本部門的防火重點要專人負責,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健全各項防火安全,發現隱患及整改。
3、 維護保養消防器材和消防設備,不得隨意挪動和損壞。
4、 做好上班前、下班後的安全檢查工作。
5、 發現火險積極撲救並及時準確報警,控制火災發展。
6、 熟悉本崗位的環境、設備、物品及安全操作規程,做好班前班後的防火安全檢查,清楚安全出入口的位置,熟悉消防器材、消防設備的擺放位置、使用方法、並做好保管工作。
7、 對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地方或物資庫,嚴禁吸菸和動用明火,各類物品按條例有關規定存放,保持安全通道的暢通。)
8、不準在辦公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蝕性物品,對暫時使用的易燃、可燃品要. 及時清理。不準將衣物放在臺燈罩上烘乾或在室內、房間內焚燒物品,下班前要關閉電腦等用電器。
9、不準使用電器設備加熱東西,如因工作和維修使用電烙鐵或其他電熱工具時要注意防火安全,人離時要切斷電源。
10、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行政部批准。
11、外來施工人員須在醫院內夜間作業時,必須由行政部批准並安排專人實施安全管理。
爲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職工健康,使放射性技術應用很好的爲企業生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環境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公司放射性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在放射源附近,爲防止他人無故進入附近地區,應設置安全區,並在安全區的邊界有明顯的“電離輻射”標誌牌。
2、定期對放射源進行監測,檢查是否泄漏。
3、對放射源照射的樓板上加設防護鉛板,避免對其他人員不必要的的照射。
4、安裝使用新源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放射保護條例》。
5、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應急照射。
6、廢放射源必須請專業部門進行處理,不得擅自處理。
7、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定期進行身體檢查,並接受個人計量檢測。
8、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受到的射線照射,應低於國家《放射保護規定》中非放射性工作人員的限制標準。經國家主管部門檢測超標時,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應享受必要的保健。
9、在射源裝置上設明顯的放射性標誌。
10、崗位人員每班記錄好詳細的崗位交接班記錄,包括設備的存在狀態、運行情況。
11、設備專業檢修工作人員每週定期進行例行檢查,並做好詳細的記錄,包括設備有無丟失、設備運行狀況,檢查人員的姓名、檢查時間等。
12、公司設備部、設備使用單位在節假日期間,對放射性設備進行檢查,檢查有無丟失情況,並做好記錄。各檢查人員檢查中發現丟失、被盜、泄漏等情況應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公司放射源管理小組,公司立即報告市環保局、衛生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
13、含源設備的使用場所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使用的設備必須進行登記,暫時不使用時,向地方環保部門申請,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儲藏,並做好相關的移交手續。
14、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職工認識到它的作用以及由於使用不當發生泄漏或丟失、被盜對人員及環境所產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
15、公司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進行認真管理,防止出現意外,給國家、集體及個人造成損失。
16、放射事故管理
16、1貫徹預防爲主的原則,嚴格事故管理,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發生和擴大。
16、2一旦發生放射事故,必須立即採取防護措施,控制事故影響,保護好事故現場,並向衛生、公安部門報告,對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的同時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16、3公司安全部應建立全面系統和完善的事故檔案,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爲確保校車的安全運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爲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運行情況檢查,並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審覈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審覈確認後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後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誌。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於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於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1 總 則
1.0.1 爲保證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安全運行,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額定電壓0.5kV以下新安裝的各式起重機、電動葫蘆的電氣裝置和3kV及以下滑接線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3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准的設計及產品技術文件進行施工。
1.0.4 起重機電氣設備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的要求。
1.0.5 採用的設備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6 設備及器材到達現場後,應作下列驗收檢查:
包裝完整,密封件密封應良好。
開箱檢查清點,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外觀檢查應無損壞、變形、鏽蝕。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8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範圍中的有關規定。當設備及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起重機上部的頂棚不應滲水;
(2)混凝土樑上預留的滑接線支架安裝孔和懸吊式軟電纜終端拉緊裝置的預埋件、預留孔位置應正確,孔洞無堵塞,預埋件應牢固;
(3)安裝滑接線的混凝土樑,應完成粉刷工作。
1.0.9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構架、鋼管、滑接線支架等非帶電金屬部分,均應塗防腐漆或鍍鋅。
1.0.10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採用鍍鋅製品。
1.0.11 起重機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裝有接地滑接器時,滑接器與軌道或接地滑接線,應可靠接觸。
司機室與起重機本體用螺栓連接時,應進行電氣跨接;其跨接點不應少於兩處。跨接宜採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面積不得小於16mm2,兩端壓接接線端子應採用鍍鋅螺栓固定;當採用圓鋼或扁鋼進行跨接時,圓鋼直徑不得小於12mm,扁鋼截面的寬度和厚度不得小於40mm×4mm。
起重機的每條軌道,應設兩點接地。在軌道端之間的接頭處,宜作電氣跨接;接地電阻應小於4Ω。
1.0.12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滑接線和滑接器
2.0.1 滑接線的佈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滑接線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3.5m;在有汽車通過部分滑接線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6m。
滑接線與設備和氧氣管道的距離,不得小於1.5m;與易燃氣體、液體管道的距離,不得小於3m;與一般管道的距離,不得小於1m。
裸露式滑接線應與司機室同側安裝;當工作人員上下有碰觸滑接線危險時,必須設有遮攔保護。
2.0.2 滑接線的支架及其絕緣子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支架不得在建築物伸縮縫和軌道樑結合處安裝。
支架安裝應平正牢固,並應在同一水平面或垂直面上。
絕緣子、絕緣套管不得有機械損傷及缺陷;表面應清潔;絕緣性能應良好;在絕緣子與支架和滑接線的鋼固定件之間,應加設紅鋼紙墊片。
安裝於室外或潮溼場所的滑接線絕緣子、絕緣套管,應採用戶外式。
絕緣子兩端的固定螺栓,宜採用高標號水泥砂漿灌注,並應能承受滑接線的拉力。
2.0.3 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接觸面應平正無鏽蝕,導電應良好。
額定電壓爲0.5kV以下的滑接線,其相鄰導電部分和導電部分對接地部分之間的淨距不得小於30mm;戶內3kV滑接線其相間和對地的淨距不得小於100mm;當不能滿足以上要求時,滑接線應採取絕緣隔離措施。
起重機在終端位置時,滑接器與滑接線末端的距離不應小於200mm;固定裝設的型鋼滑接線,其終端支架與滑接線末端的距離不應大於800mm。
型鋼滑接線所採用的材料,應進行平直處理,其中心偏差不宜大於長度的1/1000,且不得大於10mm。
滑接線安裝後應平直;滑接線之間的距離應一致,其中心線應與起重機軌道的實際中心線保持平行,其偏差應小於10mm;滑接線之間的水平偏差或垂直偏差,應小於10mm。
型鋼滑接線長度超過50m或跨越建築物伸縮縫時,應裝設伸縮補償裝置。
輔助導線宜沿滑接線敷設,且應與滑接線進行可靠的連接;其連接點之間的間距不應大於12m。
型鋼滑接線在支架上應能伸縮,並宜在中間支架上固定。
型鋼滑接線除接觸面外,表面應塗以紅色的油漆或相色漆。
2.0.4 滑接線伸縮補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伸縮補償裝置應安裝在與建築物伸縮縫距離最近的支架上。
在伸縮補償裝置處,滑接線應留有10~20mm的間隙,間隙兩側的滑接線端頭應加工圓滑,接觸面應安裝在同一水平面上,其兩端間高差不應大於1mm。
伸縮補償裝置間隙的兩側,均應有滑接線支持點,支持點與間隙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150mm。
間隙兩側的滑接線,應採用軟導線跨越,跨越線應留有餘量,其允許載流量不應小於電源導線的允許載流量。
2.0.5 滑接線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連接後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且無明顯變形。
接頭處的接觸面應平正光滑,其高差不應大於0.5mm,連接後高出部分應修整平正。
型鋼滑接線焊接時,應附連接託板;用螺栓連接時,應加跨接軟線。
軌道滑接線焊接時,焊條和焊縫應符合鋼軌焊接工藝對材料和質量的要求,焊好後接觸表面應平直光滑。
圓鋼滑接線應減少接頭。
導線與滑接線連接時,滑接線接頭處應鍍錫或加焊有電鍍層的接線板。
2.0.6 分段供電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分段供電的滑接線,當各分段電源允許並聯運行時,分段間隙應爲20mm;不允許並聯運行時,分段間隙應比滑接器與滑接線接觸長度大40mm;3kV滑接線,應符合設計要求。
分段供電不允許並聯運行的滑接線間隙處,應採用硬質絕緣材料的託板連接,託板與滑接線的接觸面,應在同一水平面上。
滑接線分段間隙的兩側相位應一致。
2.0.7 3kV滑接線的安裝除應符合本規範第2.0.1~2.0.6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高壓絕緣子安裝前應進行耐壓試驗,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3kV滑接線固定裝置的構件,鑄銅長夾板、短夾板、託板、墊板、輔助連接板及接線板等在安裝前,應按設計圖製作完畢;當所採用的型鋼、雙溝銅線分段組裝時,應按相編號,按縫應嚴密、平直。
2.0.8 軟電纜的吊索和自由懸吊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終端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的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其最大拉力應大於滑接線或吊索的最大拉力。
當滑接線和吊索長度小於或等於25m時,終端拉緊裝置的調節餘量不應小於0.1m;當滑接線和吊索長度大於25m時,終端拉緊裝置的調節餘量不應小於0.2m。
滑接線或吊索拉緊時的弛度,應根據其材料規格和安裝時的環境溫度選定,滑接線間的弛度偏差,不應大於20mm。
滑接線與終端裝置之間的絕緣應可靠。
2.0.9 懸吊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號下列要求:
當採用型鋼作軟電纜滑道時,型鋼應安裝平直,滑道應平正光滑,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
懸掛裝置的電纜夾,應與軟電纜可靠固定,電纜夾間的距離,不宜大於5m。
軟電纜安裝後,其懸掛裝置沿滑道移動應靈活、無跳動,不得卡阻。
軟電纜移動段的長度,應比起重機移動距離長15%~20%,並應加裝牽引繩,牽引繩長度應短於軟電纜移動段的長度。
軟電纜移動部分兩端,應分別與起重機、鋼索或型鋼滑道牢固固定。
2.0.10 捲筒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機移動時,不應擠壓軟電纜。
安裝後軟電纜與捲筒應保持適當拉力,但捲筒不得自由轉動。
捲筒的放纜和收纜速度,應與起重機移動速度一致;利用重砣調節捲筒時,電纜長度和重砣的行程應相適應。
起重機放纜到終端時,捲筒上應保留兩圈以上的電纜。
2.0.11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按設計規定或根據不同結構型式的要求進行,當滑接線長度大於200m時,應加裝伸縮裝置。
安全式滑接線的連接應平直,支架夾安裝應牢固,各支架夾之間的距離應小於3m。
安全式滑接線支架的安裝,當設計無規定時,宜焊接在軌道下的墊板上;當固定在其他地方時,應做好接地連接,接地電阻應小於4Ω。
安全式滑接線的絕緣護套應完好,不應有裂紋及破損。
滑接器拉簧應完好靈活,耐磨石墨片應與滑接線可靠接觸,滑動時不應跳弧,連接軟電纜應符合載流量的要求。
2.0.12 滑接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滑接器支架的固定應牢靠,絕緣子和絕緣襯墊不得有裂紋、破損等缺陷,導電部分對地的絕緣應良好,相間及對地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第2.0.3條的有關規定。
滑接器應沿滑接線全長可靠地接觸,自由無阻地滑動,在任何部位滑接器的中心線(寬面)不應超出滑接線的邊緣。
滑接器與滑接線的接觸部分,不應有尖銳的邊棱;壓緊彈簧的壓力,應符合要求。
槽型滑接器與可調滑桿間,應移動靈活。
自由懸吊滑接線的輪型滑接器,安裝後應高出滑接線中間托架,並不應小於10mm。
3 配 線
3.0.1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符號下列要求:
起重機上的配線除弱電系統外,均應採用額定電壓不低於500V的銅芯多股電線或電纜。多股電線截面面積不得小於1.5mm2;多股電纜截面面積不得小於1.0mm2。
在易受機械損傷、熱輻射或有潤滑油滴落部位,電線或電纜應裝於鋼管、線槽、保護罩內或採取隔熱保護措施。
電線或電纜穿過鋼結構的孔洞處,應將孔洞的毛刺去掉,並應採取保護措施。
起重機上電纜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按電纜引出的先後順序排列整齊,不宜交叉;強電與弱電電纜宜分開敷設,電纜兩端應有標牌;
(2)固定敷設的電纜應卡固,支持點距離不應大於1m;
(3)電纜固定敷設時,其彎曲半徑應大於電纜外徑的5倍;電纜移動敷設時,其彎曲半徑應大於電纜外徑的8倍。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排列整齊,導線兩端應牢固地壓接相應的接線端子,並應標有明顯的接線編號。
3.0.2 起重機上電線管、線槽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鋼管、線槽應固定牢固。
露天起重機的鋼管敷設,應使管口向下或有其他防水措施。
起重機所有的管口,應加裝護口套。
線槽的安裝,應符合電線或電纜敷設的要求,電線或電纜的進出口處,應採取保護措施。
4 電氣設備及保護裝置
4.0.1 起重機電氣設備安裝前,應覈對設備尺寸;其設備安裝的部位、方向及管線位置,應符合設計和設備技術條件的要求。
4.0.2 配電屏、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配電屏、櫃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配電屏、櫃的安裝,不應焊接固定,緊固螺栓應有防鬆措施。
戶外式起重機配電屏、櫃的防雨裝置,應安裝正確、牢固。
4.0.3 電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電阻器直接疊裝不應超過四箱,當超過四箱時應採用支架固定,並保持適當間距;當超過六箱時應另列一組。
電阻器的蓋板或保護罩,應安裝正確,固定可靠。
4.0.4 制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制動裝置的動作應迅速、準確、可靠。
處於非制動狀態時,閘帶、閘瓦與閘輪的間隙應均勻,且無摩擦。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繫的電動機驅動時,其制動器的動作時間應一致。
4.0.5 行程限位開關、撞杆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機行程限位開關動作後,應能自動切斷相關電源,並應使起重機各機構在下列位置停止:
(1)吊鉤、抓鬥升到離極限位置不小於100mm處;起重臂升降的極限角度符合產品規定;
(2)起重機橋架的小車等,離行程末端不得小於200mm處;
(3)一臺起重機臨近另一臺起重機,相距不得小於400mm處。
撞杆的裝設及其尺寸的確定,應保證行程限位開關可靠動作,撞杆及撞杆支架在起重機工作時不應晃動。撞杆寬度應能滿足機械(橋架及小車)橫向竄動範圍的要求,撞杆的長度應能滿足機械(橋架及小車)最大制動距離的要求。
撞杆在調整定位後,應固定可靠。
4.0.6 控制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控制器的安裝位置,應便於操作和維修。
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安裝高度,應便於操作與監視,操作方向宜與機構運行的方向一致,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控制電氣設備的操作件標準運動方向》的規定。
4.0.7 照明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機主斷路器切斷電源後,照明不應斷電。
燈具配件應齊全,懸掛牢固,運行時燈具應無劇烈擺動。
照明迴路應設置專用零線或隔離變壓器,不得利用電線管或起重機本身的接地線作零線。
安全變壓器或隔離變壓器安裝應牢固,絕緣良好。
4.0.8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繫的電動機驅動時,兩臺電動機應有同步運行和同時斷電的保護裝置。
4.0.9 起重機防止橋架扭斜的聯鎖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4.0.10 起重機的音響信號裝置,應清晰可靠。
4.0.11 起重量限制器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限制器綜合誤差,不應大於8%。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應能發出提示性報警信號。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110%時,應能自動切斷起升機構電動機的電源,並應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起重機進行試運轉前,電氣裝置應具備下列條件:
電氣裝置安裝已全部結束。
電氣迴路接線正確,端子固定牢固、接觸良好、標誌清楚。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電阻值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電源的容量、電壓、頻率及斷路器的型號、規格符合設計和使用設備的要求。
保護接地或接零良好。
電動機、控制器、接觸器、制動器、電壓繼電器和電流繼電器等電氣設備經檢查和調試完畢,校驗合格。
安全保護裝置經模擬試驗和調整完畢,檢驗合格。聲光信號裝置顯示正確、清晰可靠。
5.0.2 無負荷的試運,應符合下列要求:
操縱機構操作的方向與起重機各機構的運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
分別開動各機構的電動機,運轉應正常,並測取空載電流。
各安全保護裝置和制動器的動作,應準確可靠。
配電屏、櫃和電動機、控制器等電氣設備,應工作正常。
各運行和起升機構沿全程至少往返三次,應無異常現象。
採用軟電纜供電的機構,其放纜和收纜的速度應與運行機構的速度一致。
兩臺以上電動機傳動的運行機構和起升機構運轉方向正確,起動和停止應同步。
5.0.3 當進行靜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逐級增加到額定負荷,分別作起吊試驗,電氣裝置均應正常。
當起吊1.25倍的額定負荷距地面高度爲100~200mm處,懸空時間不得小於10min,電氣裝置應無異常現象。
5.0.4 當進行動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按操作規程進行控制,加速度、減速度應符合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定。
各機構的動負荷試運,應在1.1倍額定載荷下分別進行,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電氣裝置均應工作正常,並應測取各電動機的運行電流。
5.0.5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竣工圖。
設計變更證明文件、設備及材料代用單。
製造廠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說明書、安裝圖紙等技術文件。
安裝技術記錄(包括設備檢查、安裝質量檢查記錄)。
調整試驗記錄(包括設備、線路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試記錄和試運轉記錄等)。
備品備件交接清單。
1.全校師生員工有義務維護校園的安全,對違反本規定者要及時進行勸阻,實行教育爲主的方針,對情節惡劣者要及時報告學校,由相關部門對其做出嚴肅處理。
2.進入校園範圍的所有人員和一切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人員自覺遵守學校的作息時問,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尊重管理人員,聽從指揮。
3.愛護校園內的設備和設施,教學樓的多媒體設備、桌椅、黑板、門窗、風扇、日光燈、講臺等一切公物,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搬動或移作它用;開關門窗要輕,嚴禁用腳踢門,無故損壞公物;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
4.愛護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人員離開時要自覺關水、關電、關門、關窗。
5.未經學校批准,任何班級、辦公室教學時間不得在教學樓內進行文娛活動。
6.非本校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入。
7.校園內一切公共設施特別是水電、消防設施等,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拆除和改裝。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與教學無關的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校園,如確係教學需要,當事人必須做到妥善保管,使用後及時清理。
9.嚴禁在教學樓內生火、烹飪或私自接拉電線及裝接電器;除門衛及值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校溷內住宿及過夜。
10.不得在校園內外打鬧、喧譁和使用容易造成噪音的設備,以免影響他人。
11.任何班級和辦公室不得在教學樓進出通道上堆放雜物,後勤管理人員必須保障各通道暢通。
12.學校全體師生員工必須共同遵守本規定,互相監督。如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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