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走醫保和走工傷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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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走醫保和走工傷有什麼區別。在我們的生活中其實大家都有接觸過法律方面的問題,法律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也是起到了對我們個人的權益保障,以下工傷走醫保和走工傷有什麼區別。
職工工傷,應該進行工傷認定,經過認定工傷,醫療費一切由工傷保險支付,不能使用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是治療職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使用的,
如果沒有經過工傷認定,或者認定不是工傷,只能用醫療保險報銷。
1、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與工傷保險是不同的險種,基本醫療保險是保障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基本醫療需求(主要用於一般的門診、急診、住院等費用);
而工傷保險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2、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應由單位在1個月內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若被認定爲工傷待傷情穩定後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評定的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如住院伙食補貼、護理費、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
醫保和工傷有什麼區別
1、首先,工傷待遇和醫保待遇針對的對象不同。
醫保針對的是病,且有規定的個人自負比例;工傷保險針對的是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人員,或舊傷復發部位,或併發症的醫療費用,且按規定實報實銷。
2、享受待遇的條件不同。
醫保報銷範圍、報銷比例都達不到工傷保險規定的範圍和比例。但發生事故傷害後,需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後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3、享受待遇的標準不同。
醫保待遇中,個人需按比例承擔相應費用,在治療期間按病假處理。而工傷保險,因工傷發生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就有9項: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3)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4)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6)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7)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支付的有3項:治療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8)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9)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六條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爲工傷。
《規定》明確了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爲之工作的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 派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規定》還細化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 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對於“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認定,《規定》明確,“因工外出期間”屬於“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爲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
二、具體的情形
《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 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從小編蒐集的文章中我們可以知道,勞動者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爲工傷。同時對於“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是有相應規定的。現在,大家可以參照律圖小編帶來的文章,看看自己的情況是否屬於工傷了。希望本篇文章能爲大家提供幫助。
一、上下班路上自己摔傷到底算不算工傷
上班途中摔傷不算工傷,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班途中受傷,只有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即: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以及”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上班途中摔傷與此無關,不能認定爲工傷。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職工上班途中摔傷是非因工負傷,醫療費用應按醫療保險規定辦理,停工治療期間,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病假工資。
二、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不少人認爲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傷害,這些都是因爲工作的需要,而導致受傷的,那麼就一定可以認定爲工傷。但其實對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傷害,是否可以被認定爲工傷,這要看具體情況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我們說的構成交通事故工傷,是要求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爲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同時勞動者對事故是沒有責任或者只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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