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給女方的錢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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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給女方的錢離婚怎麼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下面看婚前給女方的錢離婚怎麼辦.
一、婚前給的錢離婚怎麼辦
婚前給的錢屬於個人財產的話,可以要回,一般先協商,協商不成,法院解決。
如果是彩禮的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沒有這兩種情形時,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應予以返還。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傢俱、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爲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婚前財產公證有什麼利弊嗎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從物質上約束着夫妻雙方對婚姻負責,對降低離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對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有明顯的效果。
2、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爲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
3、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可以通過對婚前財產公證書的仲裁來自由裁量財產的歸屬,這樣做減少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爲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4、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產權。
三、父母婚前出資購房贈與一方該怎麼處理
1、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予,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除外。
2、所以對於夫妻結婚之前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名下的,從法律規定及社會常理出發,可以認定爲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部分出資應該認定爲該子女的個人所有財產,若產權登記在出資者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有明確的向一方贈予的意思表示,一般應認定爲向雙方的贈予,該部分出資業應認定爲夫妻共同所有。
一、婚前轉給女方的錢離婚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轉給女方的錢離婚不算共同財產,屬於男方的贈與行爲。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爲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爲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
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
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爲死者遺產,按照處理。
三、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分析:婚前男方給女方花的錢,一般是自願的行爲,屬於贈與,不予退還。婚後男方賺的錢,給女方花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也無需償還。但是如果男方給女方的錢物品有書面約定,離婚後按約定辦理,沒有屬於贈予,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能不能退還彩禮不是看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的,因爲表面上來看雙方結婚的時間雖然非常短,可是導致離婚的原因不一定在女方,另外就是,有特殊原因導致感情破裂的,彩禮都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即便分割夫妻財產也不涉及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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