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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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定,隨着我們受到速食文化的影響,這種影響體現在生活方方面面,社會上出現了閃婚族,也出現了閃離族,似乎大家對待婚姻也不像以前那麼忠誠了,現在分享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定?
一、離婚後子女撫養歸屬的確定標準
《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對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有關規定,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哺乳期內的子女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於《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爲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哺乳期後的子女
即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如果父母雙方協商無效,則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考慮子女意見。
由於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歸父母一方直接撫養外,也可以考慮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撫養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
如果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拒絕直接撫養子女或者爭搶直接撫養子女,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20條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直接撫養,以保障離婚訴訟的順利進行。
二、子女撫養權變更的確定標準
離婚後,如果父母雙方的實際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子女要求改變撫養歸屬,原已確定的撫養歸屬可以依法予以更改。未成年人子女撫養歸屬的變更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的直接撫養歸屬;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子女的直接撫養歸屬。對於前一種情況,如果變更撫養歸屬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合法權益,則應准許雙方的協議。
對於後一種情況,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准予變更: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負擔的確定標準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爲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在審判實踐中,對非直接撫養方承擔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問題處理時要注意下列問題:
(1)撫育費負擔數額。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爲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2)撫育費給付期限。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第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3)撫育費給付方法。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01.孩子不滿兩週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等等。
此外,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2.孩子已滿兩週歲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從理論上來說,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於子女生活的環境和條件,直接撫養權即歸該方。同時區分考慮:
孩子已滿兩週歲不滿八週歲:法院在依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進行判決時,主要考慮父母哪一方能夠照顧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業經常是由誰簽字,家長會經常由誰去開,課外活動由誰繳費、簽字、陪同等。
孩子已滿八週歲未滿十八週歲:應當尊重孩子真實意願。
03.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爲父或母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爲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04.輪流撫養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05.不良行爲
如果父母一方經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爲,法院會優先考慮由另一方撫養子女。“出軌”一般不影響孩子撫養權的認定。
06.撫養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負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即使父母雙方離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仍負有該義務。
撫養費可以由父母雙方通過平等自願進行協商,就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等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協議中還可以對每年撫養費的增幅額度以及特殊情況進行約定,使每年的撫養費可以彈性變動、可操作性更強。若雙方無法協商,法院則會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撫養費支付一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決。
07.舉證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撫養子女,應當對具備以下事實進行充分舉證、以適當的方式表達誠意:
第一,證明己方具備充分的撫養條件,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己方的工作情況、受教育情況、經濟狀況較對方更優。一份穩定的工作、優質的經濟條件至少能夠爲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而高學歷更有利於幫助、引導孩子學習成長,以上是爭取直接撫養歸屬的有力證據。
第二,證明孩子一直跟隨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隨父或母一方長期生活,在無特殊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判決改變撫養狀態。因爲穩定連續的生活環境和學習環境更有利於孩子成長。
第三,表達誠意。離婚糾紛不僅涉及子女撫養的問題,還會涉及財產分割問題。如果在財產分割上能夠做出讓步,在子女撫養的問題上也許會佔有優勢。
除此之外,即便撫養暫時不歸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可能,若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實際喪失繼續撫養子女的能力和條件,如因犯罪需長時間服刑的、因吸毒被羈押強制戒毒的、離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導致撫養權變更的事由。
08.證據
在子女撫養權糾紛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證據:
(1)喪失生育能力的證據,如醫院的診斷書或者絕育證;
(2)能夠爲孩子營造良好生活環境的證據,如收入證明、生活環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夠證明己方更適合撫養子女的證據;
(4)己方或者對方的勞動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費、專利使用費等,以證明雙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對方單位開具的工資證明、工資條,以證明雙方的工資收入;
(6)己方或者對方租房合同,以證明雙方的租房收益;
(8)雙方經營產業的賬本或者流水記錄,以證明雙方的經營收入;
(9)子女的實際花銷,包括醫療費、教育費、生活費等。
09.直接撫養的歸屬並不改變父母子女關係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於父母一方正在監獄服刑,沒有撫養條件,因此,法院判決由服刑人員撫養子女的情況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堅持撫養子女,且其父母願意代爲履行撫養義務,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許,但子女爲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
11.繼子女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可以不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離婚後繼父母願意負擔子女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的,法院應予允許。此種給付行爲不是法定義務,應出於繼父母的自願。
12.養子女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對的,即已形成了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即使父母離婚,不直接撫養養子女的'一方也有義務支付養子女的撫養費。
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另一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3.有兩個子女的直接撫養應如何分配
對於有兩個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協商確定子女直接撫養的歸屬,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訴訟。如果兩個子女均已滿兩週歲的,法院一般會判決父母每人撫養一個子女,這是法院出於經濟責任分攤、孩子成長、家長精力等考慮的選擇;如果子女未滿兩週歲的,原則上歸母親撫養。
14.探望權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這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15.在離婚案件中,不能採取過激的手段,用“搶奪、隱藏孩子”的行爲爭奪撫養,而應當採用合法的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在法院判決直接撫養歸屬後搶奪、隱藏子女的,可能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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