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親屬關係有哪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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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親屬關係有哪些關係,法律上對於近親屬沒有明確的界定,我們常說的父母、子女、祖父母等等都屬於近親屬的範疇,那麼主要親屬關係有哪些關係?
直系親屬的主要社會關係有哪些
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係:
直系親屬,一般是指發展對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撫養其長大的養父母和由其撫養的養子女。長期同本人一起生活、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時也應瞭解他們的政治情況。
主要社會關係,一般是指與發展對象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有密切聯繫的旁系親屬,如岳父母(公公、公婆)、伯叔姑舅姨等。
審查發展對象的主要社會關係,並不要求對上述的每一個人逐個調查,而是要對那些與發展對象在政治上、經濟上有密切交往的人進行審查。
社會關係:
社會關係指社會大衆在共同認可及遵守的行爲標準規範下的一種互動,這種互動因個人社會地位的不同而扮演不同的角色。馬克思主義認爲,社會關係爲生產關係構成的總和。
社會關係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活諸方面的各種複雜的關係,它包含親屬關係和人際關係。中文在描述人物的社會關係時常用“政治背景”、“來頭”來說明其複雜的社會關係。
人際關係
人際關係就是人們在生產或生活活動過程中所建立的一種社會關係。這種關係會對人們的心理產生影響,會在人的心理上形成某種距離感。其特點是直接交往和情感性。它受諸多因素影響:雙方需求的互補性、態度的類似性、雙方距離的遠近及交往頻率等都能影響人際關係的建立。
社會關係與人際關係的區別:先有人際關係,後有社會關係。人際關係在社會關係建立後,又是社會關係的具體體現。人際關係更強調相互作用的個性特徵,而社會關係則是指它所包含的共性方面。
個人社會
個人與社會的關係問題既是社會學的元問題也是基本問題,它的展開構成了社會學的理論元層面,是社會學知識體系的'基礎;它也是表徵現代性過程“問題性”的符碼,構成了對現代社會進行觀察和研究的視角與方法。
這一問題展現了社會學的一種獨特質性:知識和理論的邏輯與歷史和現實的路徑的相互交疊。這也是社會學思維與哲學思維的實質性界分。
個人與社會提供了社會學的具體研究得以展開的軌道,使社會學建立了與現代性的牢固的知識連結,從而對人類歷史上這一空前的變遷過程給予了宏大而細緻、廣闊而深入、普遍而精微的刻畫和反省。
當代個人與社會的關係正在經歷更爲深刻的變化,這就使社會學的這一理論和實踐的前沿問題,具有了新的時代性涵義。
綜上所述,直系親屬是指父母、子女等等學院關係最親的人,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對象的有密切關係的親屬,直系親屬的主要社會關係就很龐大了,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說到直系親屬,普遍認爲的是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上代和下代。上代,包括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一直往上追溯。下代,包括子女,孫子女,以及一直往下的子子孫孫。
但在法律上卻不是這樣,甚至有些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也會被法律擬製爲直系親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首次在法律上明確、清晰的定義了三類關係:
1、配偶、血親和姻親爲親屬。
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
3、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爲家庭成員。
所以從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親屬是指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就不用說,也就是你旁邊的老公、老婆。這裏仔細說一下血親和姻親。血親,也叫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
這個親屬與現在大家普遍認識的親屬概念是接近的,包括你的父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姻親,也叫直系姻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包括公公婆婆、岳父岳母。
但要注意的是,目前除了有自然血親,還有法律擬製的直系血親,因收養關係的設立而形成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和因生父再娶或生母再嫁而形成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但因道德而形成的法律關係。
另外,普及一下在刑法和行政法,近親屬的範圍是與民法有差異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可能有人會問,爲什麼不同部門的法律要制定不同的親屬範圍呢?這是因爲當事人因癱瘓、昏迷或失蹤等原因無法行使相關權利時,近親屬是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代替當事人行使權利。
刑法和行政法可能離我們太遠,但民法上的親屬關係最直接會影響遺產繼承順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此,理清法律上的親屬關係,有助於我們享受和履行自身的權利和義務。
親屬關係有:父子、母子、爺孫、表兄、妯娌等。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社會關係。
而且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一、親屬
親屬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收養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親屬包括:
1、配偶:男女結婚而產生,血親和姻親關係賴以發生的基礎。
2、血親:凡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都是血親。
(1)自然血親,自然血親是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聯繫的血親。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等。非婚生子女也屬於血親。
(2)擬製血親,雖無血緣聯繫,法律上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又稱爲準血親。養父母養子女、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3、姻親:配偶本身除外的由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
(1)血親的配偶 如兄弟之妻、伯叔父之妻、侄之妻、姑、姊妹之夫、女婿、兒媳等。
(2)配偶的血親 如岳父母、妻之伯叔、姑、妻之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等。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如妻的兄弟的妻、妻的姊妹的夫、夫的兄弟的妻、夫的`姊妹的夫等。
二、近親屬
民法典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
由此可見,生活中往來親切的“七大姑八大姨”都不算我們的“親屬”。
一些需要實施手術生死攸關的時刻,民法典規定的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親屬”足以負責和信賴,所以這項權利才能給到他們手上。
法律上將“親屬”劃分清楚,能夠更好地完善關於親屬的條例。
三、親屬與家庭成員的區別
家庭成員是指一定範圍內的親屬,在一個家庭內共同生活,彼此負有撫養義務的親屬。我國法律中提到的家庭成員有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不一定是家庭成員,而家庭成員一般都是親屬。
親屬的範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兄弟姐妹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姻親的兒媳、女婿。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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