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雙倍賠償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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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越來越多的職場人士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經濟補償金屬於一種企業在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但是雙倍賠償金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以下分享離職雙倍賠償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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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辭退的雙倍賠償條件是什麼?

被辭退的雙倍賠償條件是:公司提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離職雙倍賠償金的條件

二、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範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離職雙倍賠償金的條件2

一、辭退要對員工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是什麼

條件是:

1、從事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離職雙倍賠償金的條件 第2張

二、 企業支付了雙倍賠償金後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是因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適用了雙倍賠償金,支付了雙倍賠償金就可以不用再支付經濟補償金了。但是如果是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企業在承擔的'雙倍工資的賠償責任的同時還是有可能面臨經濟補償金的賠償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應在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超期未簽訂,就很有可能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實踐過程中,很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都是先上崗再簽訂勞動合同,對此,律師建議企業在員工入職當日即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避免因工作失誤遺漏簽訂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於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不同於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憑藉自己的強勢地位,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離職雙倍賠償金的條件3

一、沒簽勞動合同怎麼申請雙倍賠償?

沒簽勞動合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可以直接的向用人單位申請雙倍賠償,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纔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裏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

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後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 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議,竟業禁止協議,畢業生的三方協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爲書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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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倍工資”支持多長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爲1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是會存在着一定的責任承擔的,比如說按照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的規定,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但如果是因爲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的,就不需要有這樣的一種賠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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