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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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當我們發生一些事情需要藉助法律來解決的時候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爲,那麼3年前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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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過三年的轉賬記錄能起訴嗎

1、雖然訴訟時效是3年,但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限制,所以出現債權債務糾紛時,可以起訴的,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會立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三條 【訴訟時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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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債權債務的訴訟中需要什麼證據

因債權債務糾紛起訴至法院時,應提供與債務案件有關的證據爲:

(一)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線索。

(二)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及價款數額等到情況的證明。

(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爲,以及債務人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的證據等。

3年前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2

沒有用。

“自願”這種評價,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形式上的主動自願,二是實質上的主動自願。如何區別,關鍵看付款的原因是什麼,也就是說“主動自願”有沒有前置條件。如果條件發生變化,就可能涉及退款。

補充

贈與行爲完成後,除特殊情況外,不可以撤回,不能要求歸還。

買賣行爲完成後,如果發現貨物質量有問題,可以要求退貨退款,也可以要求更換貨物。

3年前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 第2張

答應給人家辦事,收取報酬後沒有給辦理,或者沒辦成,需要退款。

答應給人家辦事,但實際上自己根本辦不了,不僅需要退款,可能還構成詐騙

收取貨款後,無法提供貨物,應當退款。如果根本沒有貨物,也沒有能力退款,而且揮霍貨款,同樣涉嫌詐騙。

如果對方因操作不當而錯誤支付,收款人屬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拒不返還,可能涉及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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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起訴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轄權的證據;

4、其他證據。

3年前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 第3張

欠錢不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3年前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 第4張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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