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範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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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範圍的標準,生活中夫妻之間吵架鬧矛盾也是常見的事情了,但是發生家庭暴力現象就應該被定義爲家暴,就是因爲雙方性格問題了,以下詳細介紹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範圍的標準。

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範圍的標準1

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家暴是對家庭成員權利的侵害,包括精神上的傷害、身體上的傷害、性方面的傷害和經濟方面的傷害等。家庭暴力的範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二、遇到家庭暴力怎麼辦?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範圍的標準

三、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哪些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的發生,受害人往往是女方。認定家庭暴力要看侵害行爲程度,比如用恐嚇、殘害當事人的,造成人身傷害的話,就可以判定。作爲受害人,可以向當地的婦女兒童保護機構尋求幫助,或者報案,要求公安機關介入處理。當然,向法院起訴也是一種手段。

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範圍的標準2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爲。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爲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範圍的標準 第2張

三、怎麼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

1、遭遇家庭暴力存在哪些救濟途徑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行政處罰: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民事救濟: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91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4)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於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2、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證據

實踐中,家庭暴力的證據有下面幾種:

(1)報警,有接警處理紀錄和辦理人員,方便日後取證;

(2)找居委會、村委會,他們比普通鄰居更易爲你作證;

(3)如果受傷,到醫院治療時,開個診斷證明,以後作證據;

(4)加害人的悔過、保證書;

(5)發生家庭暴力時在場的證人證明。

3、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爲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爲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範圍的標準3

一、認定家庭暴力的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

最高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把家庭暴力界定爲“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對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

1、家庭暴力是行爲人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即家庭暴力具有類似於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等“結果犯”的特點,沒有一定的傷害後果,不能認定爲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員的傷害後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的傷害。

二、因家庭暴力離婚可以請求賠償嗎

因家庭暴力離婚,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請離婚後的過錯賠償,即在離婚後可以依據《婚姻法》關於離婚過錯賠償的規定,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同時受害人可直接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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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於行爲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爲(限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後果所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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