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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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範圍,衆所周知打人是一種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爲,而生活中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爲。因此我們需要拿起法律保護自己。以下分享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範圍。
一、什麼情況才屬於家暴範圍內?
家庭暴力的範圍爲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這裏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針對家庭暴力行爲的複雜多樣性而言的。
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行爲人實施的家庭暴力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達到一定程度的,纔可認定爲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二、家庭暴力如何判刑?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民法典》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攪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爲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 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7、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民法典》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依附於離婚訴訟
在人們的印象中,通常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與離婚訴訟聯繫到一起。最高法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爲條件。
“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要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託於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徵和制度目的。”
凍餓、經常性侮辱、誹謗等也是家暴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實踐中,除了法律所列舉的常見的家庭暴力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爲家庭暴力範疇的行爲需要明確,進一步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行爲種類做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
增加代爲申請情形和主體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但實踐中,還存在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親自申請的情形。對此,司法解釋如何應對?
鄭學林表示,“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爲申請。對於代爲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種證據形式解決受害人舉證難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這些證據,導致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申請,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爲破解舉證難問題,司法解釋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爲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爲指引。
“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範圍有哪些?
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的範疇包括:
(1)夫妻間的暴力行爲,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爲。
(3)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爲。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爲。
(5)有親密關係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爲,如同居關係、戀人關係等,也都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爲。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保護自己?
婚姻法第43條和第45條專門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護自身權益的途徑。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調解主要適用於比較輕微的家庭暴力。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種救濟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爲。
3)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而對於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保存哪些證據?
家庭暴力以加害行爲人連續性以及損傷的隱蔽性爲主要特徵。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積的傷情原始記錄和法醫鑑定依據,致使民事調解和訴訟困難,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爲防止這一情況的出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請求他們開具驗傷通知書,到指定的醫院驗傷,或到司法鑑定機構做鑑定。
在驗傷鑑定後應保存好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鑑定結論,如果是通過多次的驗傷或鑑定,應將每一次的醫院診斷證明和司法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保存好,無論是輕微傷還是重傷,留下這些證據有利於今後有關部門處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兇器、木棒、鐵棍或其他危險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跡如血跡、指紋等,可以作爲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四、什麼是家庭暴力受害者進行鑑定的最佳時機?
家庭暴力的受傷害者在傷後應先去醫院進行必要的診斷和治療。一般軟組織挫擦傷、鼓膜穿孔等在傷後數日內進行檢驗鑑定爲好;裂傷在拆線後;一般骨折在醫院處理後;神經和顱腦及內臟損傷在確診或手術後即可進行檢驗鑑定;面部損傷的傷殘鑑定或評定一般在傷後3個月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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