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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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安全標識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安全標識管理制度

安全標識管理制度1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張掛

1、施工現場必須對安全警示標誌進行統一規劃,繪製安全警示標誌佈置平面圖,並嚴格按平面圖進行佈置並制定管理辦法。

2、在容易發生事故或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如: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作業區、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鋼支撐、“四口五邊”、高空拼裝作業區、動火作業區、機械設備、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和電器設施、機械設備檢修等作業。

3、蓋板、操作平臺踢腳板應塗刷黃黑相間的安全色,腳手架各杆件、臨邊防護欄杆應塗刷紅白相間的安全色。現場安全色的使用應符合gb2893-20xx《安全色》標準。

4、安全警示標誌設置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誌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局部信息標誌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5、安全警示標誌應當設置於醒目、明亮的地點,保證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易於看見。特殊場所安全警示標誌應加設照明。

6、多個標誌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

7、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二、安全警示標誌的管理

1、施工現場必須指定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責任人,專門負責現場安全警示標誌的維護和管理。

2、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誌一經張掛,未經管理責任人或項目經理許可,嚴禁覆蓋、遮擋、更換、變動和拆除。任何人都不允許在安全警示標誌上塗抹、修改、張貼其他物品

3、管理責任人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警示標誌張掛牢固可靠,清潔醒目。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安全標識管理制度2

1、目的及使用範圍

規定了安全警示標識的設置及使用管理辦法。

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2、引用文件及術語

2.1引用gb2893—82《安全色》

2.2引用gb2894—82《安全標誌》

3、管理職責

3.1生產安全部對安全警示標識的設置實行監督、檢查、考覈。

3.2各生產廠、部門負責本規定在本系統的具體實施。

3.3企管部負責具體的考覈實施工作。

4、工作程序

4.1流程圖

4.2安全警示標識的設置

4.2.1安全警示標識由各單位提出設置要求,報安全主管審定,統一購置、配備。在工作中隨時發現需要,隨時申請審定,及時購置、配備或內部製作。

4.2.2安全警示的設置原則

a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爲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誌。

b.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示標誌。

c.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誌。

d.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指示標誌。

4.2.3安全警示標識的設置要求

a.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提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作業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發生。

b.設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保證操作人員在夜間能夠清晰可辨。

c.安全警示標識不宜設在門窗和能移動的物體上。

4.2.4安全警示標識的設置由所在系統負責安裝,並負責日常維護。

4.3安全警示標識的幾何圖形的具體參數,圖形的顏色必須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標誌》的規定。

4.4安全警示、標識牌的使用應列入安全檢查的內容。如有損壞,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5安全警示、標識牌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各單位負責,並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牌,儘可能地再利用。

4.6考覈

a.公司各單位區域內安全警示、標識的設置應合理、規範。

b.安全警示、標識牌應保持其整潔,不得沾油污。如有變形、破損,視損壞程度扣罰所屬單位50—100元。如發現丟失扣罰該單位200元。

5、記錄

xx

6、相關文件

xx

安全標識管理制度3

爲了加強礦區各礦井井下所有場所的安全警示、標識牌板管理,本着規範、實用、節儉及便於日常管理原則,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牌板的設置、吊掛一般規定

各種牌板按要求進行設置、吊掛,吊掛高度爲巷道腰高的.1.5米處。

(一)、工程牌板的設置

1、採、掘、修工程牌板設在巷道入口處安全地段幫上,並吊掛在橫杆上。

2、各崗位點的工程牌板設置在便於人員觀看的位置,相鄰牌板的吊掛高度保持一致且水平垂直。

(二)、安全標識牌的設置

1、各崗位點的電話、滅火器、消防水管、急救箱等提示牌必須吊掛在相應設施位置的巷道幫上,吊掛符合安全及人機工程的要求,易於人員發現。

2、高壓危險、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有人工作禁止啓動等牌板設置在靠近高壓設備的入口或圍欄上,有人工作牌臨時設置在檢修的開關上。

3、配電重地閒人莫入、機房重地閒人免進等牌設置在機房、硐室入口處。

4、禁止車輛進入等綜合警示牌,設在禁止人員及車輛進入生產區域的邊界處,使用必須到位。

5、規格尺寸相同的提示牌或其它安全標示牌如在同一位置設置時,應保持一個平面進行吊掛,不同規格的標識牌不得並排安裝,相鄰標誌牌不得相互阻擋視線,多個相同的標誌牌並行安裝時,高度要一致,間距爲零。

(三)、路標牌板的設置

1、巷道指向、工作面指向、井下巷道說明、丁字交叉或十字交叉巷道指向牌,設置在巷道交叉頂板正中間,拐彎處指向牌設置在拐點前10米頂板正中間。

2、地點指向牌設置在巷道對正位置,進出兩個方面均能看見。

3、禁止通行牌板或非防爆車輛禁止入內牌板吊掛在巷道正中間。

(四)、其它牌板的位置

1、主要巷道交叉點,工作面及採區巷道交叉點必須安設避災路線牌,避災路線指示牌板必須指明避災方向,大巷避災路線指示牌在巷道直線段每隔500米設一個,且保持水平垂直。

2、管路標識牌設置在管路的起點、終點、交叉點、轉彎處、閥門和穿牆孔兩側。

3、設備責任牌、五小電器責任牌、閥門標識牌設置在易於觀察的部位。

4、電纜標識牌,直徑大於50mm的電纜粘貼帶箭頭的紅色反光貼,箭頭方向爲供電方向,標明電纜電壓、用途及維護人。直徑小於50mm電纜採用掛牌標識,對於頻繁移動的電纜只標出供電方向即可,電纜標識間隔距離爲300-500米。

5、安全確認牌:絞車道等固定安全確認牌吊掛在作業點,採、掘、修等移動式安全確認牌吊掛在距離作業點10米外,隨工程進度即時移動。

6、安全文化牌板吊掛在光線明亮,安全可靠的位置,要求四角固定在巷幫,上下邊平行底板。

7、機電硐室門口要求吊掛硐室名牌、“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和“高壓危險”牌,硐室內吊掛各種設備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圖,吊掛時要求先固定外框,再和外幫固定。

8、材料牌吊掛,要求吊掛在巷道內位於材料上方的中間。

9、一通三防牌:瓦斯檢查牌,吊掛在各瓦斯測量點人行道一側,測風牌,吊掛在各測風站人行道一側,局部通風機牌,要求吊掛在各局部通風機前5米範圍內,通風設施牌,吊掛在風門、密閉處,要求四角固定,內容填寫清楚、準確。

10、探水牌板,鑽探工程施工牌,掘進工作面先探後掘巷道施工牌等牌板,要求吊掛距工作面50米處,每班填寫,內容填寫清楚、正確。

11、其它牌板如通風系統圖,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巷道佈置圖,供電系統圖等,根據實際內容制定,吊掛在適當位置,要求整潔大方,內容符合實際,需填寫的項目要填寫清楚、正確。

二、牌板管理

(一)、牌板管理一般規定

1、礦區負責各礦井所有牌板管理,各礦井負責人負責管轄礦井範圍內的牌板管理,值班長、安全員負責所轄工作範圍內的牌板管理、檢查和維護,各專業崗人員負責所在崗位牌板的管理。

具體責任人:礦區由安全礦長總負責,礦井由礦井負責人及當班值班長負責,各作業點由安全員、班組長負責,各專業牌板由主管領導負責,崗位牌板由所在崗位人員負責。

2、礦區對各礦井使用中的牌板建立《井下牌板管理臺帳》明確牌板數量,設置地點、管理責任人及使用、更換期限等,有新增加、位置變更、回收、損壞、維修的圖牌板及時記錄到管理臺帳上(標明日期)備查,損壞、丟失的按規定考覈到個人。

3、各礦井每班對所轄區域內的警示標識及牌板的設置情況進行檢查維護,發現掉落或歪斜的,當天要按排人員重生吊掛。

4、各礦井根據作業場所的環境,隨時對各類標示及牌板進行衛生清理,保持標示、牌板清潔完好。

(二)、牌板使用及回收

1、標識牌板使用年限:所有反光標識牌使用期限爲一年以上,一通三防牌板、路標牌、避災路線牌、安全警示牌板、安全確認牌板,使用期限2年以上,採、掘、修安全警示牌、工程標識牌板使用期限1年以上,機電硐室各類牌板使用期限4年以上,大巷安全文化牌板、絞車房制度等管理牌板視製作材料,使用期限在2-4年,開關、電纜、水泵等管理或標識牌板使用期限1年以上。

2、搬家、倒面時,原有的圖牌板要由負責單位全部回收,除工程牌水溶性需粘貼紙內容外,要求其它標識、牌板重新利用,沒有全部回收利用造成丟失損壞的,按標識牌板價格的30%處罰相關管理人員,按標識牌板價格的50%處罰牌板管理責任人,牌板製作費用由責任礦井承擔

3、礦區要設立標識牌板庫房,回收的標識牌板應存放在礦區庫房內。

4、對於必須回收利用的,由於礦井責任人的損壞、丟失的,除考覈相關責任人外,重新制作費用由各責任礦井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員。

(三)、牌板檢查、監督、考覈

1、公司救護隊各安全監察小組會按分管礦井區塊,負責對井下牌板的監督、檢查、考覈。各礦井相關負責人按職責範圍負責牌板的維護、監督、檢查、考覈。

2、牌板使用過程中,要保證牌板整潔、乾淨、完好,不得人爲破壞,由於放炮、巷道變形等因素可能對牌板造成損壞的,要及時回收或移動牌板,故意損壞牌板的,按雙倍價格處罰責任人。

3、因人爲因素造成圖、牌板損壞或丟失的,製作和修復費用由責任礦井自行支付,所在礦井落到責任人。

4、礦區建立標識牌板管理制度和臺帳,負責本礦區礦井內所有牌板的管理,相關責任人經常對牌板進行檢查和維護。

三、其它

因各級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要求,需臨時製作的地面各類管理牌板,由礦區提出申請或公司統一參照以上規定製作。

安全標識管理制度4

爲了規範公司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職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應採取的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教育培訓等;職業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業場所設置的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爲警示標識。

2、將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員工,並按要求設置警示標識。

3、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並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4、在作業場所中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標識的提示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安委會及車間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6、告知

6.1、存在粉塵、噪音、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後果、提供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三級教育、崗前培訓、崗位培訓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

6.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6.3、定期對員工進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教育培訓,部門負責人應瞭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6.4、車間要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瞭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

7、警示

7.1、存在粉塵、噪音、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

7.2、警示標識分爲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7.3、警示語句,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7.4、警示標識的設置

7.4.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7.4.2、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7.4.3、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7.4.4、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7.4.5、設備警示標識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7.4.6、消防安全標誌

、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8、使用的警示標識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

9、警示標識設置和使用規範

9.1、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標誌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9.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

9.2.1、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並使大家看見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局部信息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

9.2.2、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9.2.3、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度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度。

9.2.4、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9.2.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着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10、檢查與維修

警示標識所在部門應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公司安委會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安全標識管理制度5

1、目的

爲規範安全警示標識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識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使用導則》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貴航特鋼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現場和辦公場所。

3、術語和定義

3.1安全色:安全色是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綠四種。

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含義。

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注意。

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2安全警示標識的分類

禁止標誌: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爲的圖文標誌。

警告標誌: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誌。

指令標誌: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取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

提示標誌: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

說明標誌:向人們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標明安全分類或防護措施等)的標記。

警戒繩:劃定臨時警戒區域,提示人們不要進入該區域。

臨時護欄:作爲警戒繩的補充,臨時性打開的溝、坑、池、等增加強度較高的防護,防止人員跌落。

4、主要職責

4.1安全環保部負責安全警示標識的設置、管理、採購和日常的監督管理。

4.2各部門、車間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警示標識的申報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設置原則

a)公司級重大危險場所需設置標識和警示;

b)有毒有害場所需設置標識和安全警示;

危險區域需設置標識和警示;

重要場所需設置標識和警示;

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識;

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識;

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指示標識。

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爲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識;

5.2設置要求

安全警示標識應覆蓋全公司範圍,做到警示、警告、提醒、標識清晰。

安全警示標識牌應規範、整潔,符合國家有關標誌要求。

公司重大危險源、重要場所、危險場所、有毒有害場所滿足警示、提醒、告之要求。

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職業危害接觸場所等),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做好防護用品穿戴與防範措施工作,達到預防事故的發生。

e)對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明,保證操作人員在夜間能夠清晰可辯。

f)安全警示標識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g)安全警示標識的幾何圖形的具體參數,圖形的顏色必須符合gb2893—20xx《安全色》和gb2894—20xx《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的規定。

5.3設置計劃及其他要求

5.3.1各執行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根據安全警示標識配置原則確定現場安全警示標牌需求,經單位主管領導確定後報公司安全環保部處審批;

5.3.2新、改、擴建工程,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識別並提出安全警示標識配置需求,報項目組採購、實施;

5.3.3設備操作、運行可能導致的危險,由設備處根據作業現場設備的危險、危害程度,提出安全警示標識配置需求,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批並統一購置、配備;

5.3.4各執行單位在日常工作、檢查、審覈中發現需要設置、更新安全警示標識,應及時提出申請,報安全環保部統一購置;

5.3.5各執行單位指定專人進行安全警示標識的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5.3.6公司安全警示標識管理情況,公司安全環保部每季度檢查一次;

5.3.7安全警示標識的使用、發放,由公司安全環保部歸口管理,並應做好發放記錄。

5.3.8對於造成安全警示標識發生損壞的行爲,公司安全環保部視情節輕重,將給予責任單位(或人員)進行10—100元經濟考覈。

安全標識管理制度6

1、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警示標識的相關管理內容和要求。

本制度適用於分公司施工現場和辦公場所。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爲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82《安全色》

gb2894—88《安全標誌》

3、職責

3.1公司安全質量環保科對警示標識的設置實行監督管理。

3.2項目部安全員具體負責本規定在本項目的實施。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設置原則

a)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爲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識;

b)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識;

c)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識;

d)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指示標識

4.2設置要求

a)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b)對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明,保證操作人員在夜間能夠清晰可辯;

c)安全警示標識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d)安全警示標識的幾何圖形的具體參數,圖形的顏色必須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8《安全標誌》的規定。

4.3設置計劃及其他要求

4.3.1施工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場所前,由項目安全員結合實際提出安全警示標識配置需求,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審批並統一購置、配備。

4.3.2在日常工作、檢查、審覈中發現需要設置警示標識,應及時提出申請,報安全主管部門統一購置。

4.3.3安全警示標識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各項目部負責安裝和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4.3.4安全警示標識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主管部門歸口負責並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儘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5、記錄

安全警示標識發放記錄

(安全主管部門設置格式,使用保存,保存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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